(一)暢通違約失信投訴渠道。各省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以下簡稱“信用牽頭部門”)要依托本級信用網站、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臺、工信部門“違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登記(投訴)平臺”、本地12345政務服務熱線、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平臺、信訪部門等渠道建立或完善違約失信投訴專欄,受理、歸集本轄區涉及政府部門(含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違約失信投訴。違約失信范圍包括政府部門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產業扶持、政府投資等領域與民營企業簽訂的各類協議、合同中的違約毀約行為。我委將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地方投訴專欄,及時調度各地受理投訴情況。支持各地探索依托本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網站建立合同履約信用監管專欄,歸集轄區內政府部門與民營企業簽訂的相關協議與合同,定期跟蹤履約情況。
(二)加強違約失信行為的認定。各省級信用牽頭部門要將接收歸集到的違約失信投訴線索第一時間轉交至被投訴主體的上級部門或主管部門開展核實認定。經核實,情況不屬實的,要督促認定部門及時反饋投訴人并做好解釋說明;情況屬實的,要督促認定部門立即推動整改,拒不整改的,由認定部門確認為違約失信。以機構調整、人員變動等理由不履約的,均屬于違約失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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