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全部排放設施關停或淘汰后仍存續的重點排放單位,以及因涉法、涉訴、涉債或涉司法凍結等情況存在履約風險的重點排放單位,其配額發放至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委托全國
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以下簡稱注登機構)進行強制履約,完成履約后剩余部分配額發放至重點排放單位賬戶,未足額完成履約的重點排放單位應于2023年11月6日前補足差額、完成履約。對全部排放設施關停或淘汰后不再存續的重點排放單位(以營業執照注銷為準),不發放配額,不參與全國
碳市場履約。符合上述情形的重點排放單位,不可預支2023年度配額。
2.對于上述情形之外的重點排放單位,市生態環境局按照注登機構通知,及時通過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以下簡稱注登系統)向各重點排放單位發放配額和履約通知書。各重點排放單位應盡早完成2021、2022年度配額清繳,確保于2023年11月6日前通過注登系統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履約申請”。市生態環境局審核通過后,注登系統將根據審核結果完成配額清繳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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