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CCA采用“相對碳含量”標準,僅對進口產品超出基準線(美國同類產品的平均碳含量)的
碳排放部分實施征稅,即產品碳排放與美國基準線的差值。其計算方法是:(出口產品碳排放量-美國產品平均碳排放)×55美元/噸,碳稅標準每年上浮5%。但在計算進口產品碳含量時,美國提出采用“以原產國行業平均碳強度或整體經濟碳強度”多重標準。而實際上美國制造業的碳排放強度和經濟碳密集度低于大多數競爭者,這其中就存在極大的利己操作空間。因此,美國CCA實為借“靈活”之名行攫利之實,且有效規避可能違反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保護主義規則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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