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西部地區具備較豐富的可再生
能源資源、林業碳匯資源等,因此,加大對西部地區的減排資金投入和技術輸入可以獲得較大的邊際效益。但在我國目前
碳市場運行機制下,尚無跨區域的減排項目合作機制與合作動力,因此無法有效調動減排資金和技術向西部地區聚集。但是,未來在我國
碳排放總量和地區碳排放總量控制要求下,以較低的成本投資于西部的減排項目獲取碳減排指標可能會成為一種優先選擇。類似于清潔發展機制(CDM)和聯合履行機制(JI),雙方政府開展項目級合作,由其中一方主要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減排項目所實現的經核證的減排量可全部或按照一定比例歸屬于資金和技術的提供方。這種跨區域的減排項目開發與合作一方面可以為東部地區提供可觀的碳減排指標,另一方面為西部帶來大量資金和技術,支持了西部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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