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R誕生于全球性氣候公共物品供給困境突出的時代。2015年歐盟溫室氣體的排放占全球排放總量的12%。④但在全球努力應對氣候變化的隊伍中,歐盟始終率先垂范。一般來說,氣候政策被視為歐盟少數幾個政策領域能夠形成一致立場、發出統一聲音的政策領域之一。為應對巴黎氣候大會,歐盟(唯一的區域性組織締約方)及其成員國做足準備,并集體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秘書處提交了2030年減排目標,作為歐盟集體的“聯合國家自主貢獻”(joint INDC),即在1990年的基礎上至少減排40%。歐盟為實現絕對減排目標構建了迄今為止世界上最具雄心的法律框架。⑥在歐盟、中國和美國等國家的共同努力下,在2015年12月12日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第21次締約方會議上,195個國家一致通過了第一個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巴黎協定》。與為歐盟等發達國家制定約束性排放目標的《京都議定書》相比,《巴黎協定》采取了更為程序化的方式。這種“自下而上”的新氣候治理范式改變了既往僵硬的模式,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巴黎協定》為2020年以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治理路徑作出了框架性的安排,其作為歐盟在國際法上減排義務的“國家自主貢獻”,是歐盟諸多氣候與
能源類二級法律出臺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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