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4月28日晚間,為規范開展內地與
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相關業務,保護境內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利率互換市場秩序,人民銀行正式發布《辦法》,即日起施行。
《辦法》發布后“北向互換通”境外投資者現階段可在銀行間市場開展符合集中清算要求的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據規定,“北向互換通”初期可交易品種為利率互換產品。“北向互換通”利率互換的報價、交易及結算幣種為人民幣。
央行有關負責人指出,未來人民銀行將根據市場發展情況,適時增加投資品種,調整交易和清算額度,優化交易清算安排,為境外投資者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風險管理工具。另外,兩地監管當局將結合各方面情況,在風險可控、對等互利的原則下,適時研究擴展至“南向互換通”。
央行有關負責人曾指出,推出“互換通”,將有利于境外投資者管理利率風險,有利于推動境內利率衍生品市場發展,有利于鞏固香港國際
金融中心地位。
另外,《辦法》還規定“北向互換通”實行額度管理,并根據市場情況適時調整。根據規定,為確保市場平穩運行,“北向互換通”充分考慮境外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情況,初期全市場每日交易凈限額為200億元人民幣(即全部境外投資者通過“北向互換通”開展利率互換交易在軋差后的名義本金凈額每日不超過200億元人民幣),清算限額為40億元人民幣(即
上海清算所與場外結算公司之間凈頭寸對應的“互換通”資源池風險敞口上限為40億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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