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方式:
CBAM稅費=CBAM稅率×
碳排放量=(EU ETS碳價-出口國碳價)×(產品碳排放量-歐盟同類產品企業獲得的免費排放額度)
其中:
1、EU ETS碳價:上一周歐盟碳排放權拍賣的周平均結算價格;
2、碳排放量所包含的溫室氣體:二氧化碳(CO2)、一氧化二氮(N2O)和全氟化物(PFCs);
3、碳排放量核算邊界:主要為直接排放(針對
鋼鐵、鋁、氫三大行業),特定情況下還包含使用外購電力的間接排放(針對
水泥、化肥、電力三大行業);
4、直接碳排放量核算方法:
① 簡單商品(即直接以自然界中材料進行加工的產品),碳排放量=生產過程中的直接排放總量;
② 復雜商品(即使用簡單商品進行再加工的產品),碳排放量=生產過程中的直接碳排放量+所使用的簡單商品所隱含的直接碳排放量;
5、出口國碳價:歐盟進口商品在其生產國(即出口國)已經支付的碳排放額度。
清繳方式:
CBAM費用清繳由歐盟設立統一的執行機構負責。歐盟進口商需向該執行機構申請獲得CBAM征收范圍內產品的進口申報資格,經批準后成為“授權申報人”(注冊進口商)才能進口相關產品。每一個注冊進口商將在CBAM管理系統中擁有一個獨立賬戶。
在清繳時間節點方面,CBAM并非在產品進口環節逐筆征收,而是在第二年的1~5月期間統一結算。
具體流程如下:
(1) 申報清繳。在每年5月31日前,進口商需向CBAM執行機構申報上一自然年度其進口產品中所含碳排放量,以及將要繳納的與上述排放量相對應的CBAM電子憑證(即CBAM證書)數量。一張CBAM證書對應1噸碳排放量;
(2) 回購注銷。年度清繳完成后,CBAM執行機構應回購進口商賬戶上多余的CBAM證書,回購價格為進口商購買時的支付價格,回購數量上限為進口商在上一年度購買CBAM證書總數的10%。若回購后,進口商賬戶上仍有多余證書,則由CBAM執行機構在7月31日前清零;
(3) 處罰方式。若未完成CBAM履約或偽造數據,則進口商(即申報人)將受到處罰,需補足未交的CBAM證書,且根據上一年度CBAM證書平均價格的3倍繳納罰款;
(4) 二次交易。目前,CBAM證書是否可以進行二級市場交易暫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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