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氣候投融資考核制度。推動省級銀行保險機構將氣候投融資工作,納入對分支機構的年度工作考核體系;探索在保持整體風險權重不變的前提下,實施差異化綠色
低碳資產風險權重;實施綠色
金融專項激勵,降低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和經濟資本占用,提高試點地區綠色金融績效考核指標權重。對參與氣候投融資工作的金融機構,適度提高不良貸款容忍度,優先核銷不良貸款。
加強氣候投融資政策協同。加大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承銷財政獎勵力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金融機構發放綠色貸款、開展綠色保險給予財政補助、風險補償等政策激勵。
鼓勵地方開展模式和工具創新。支持
麗水先行先試,開展氣候投融資國家試點工作。鼓勵實施意愿強、基礎條件優、具有帶動作用和典型性的地區,申報以投資政策指導、強化金融支持為重點的國家氣候投融資試點。
《實施意見》明確,建立省市縣三級聯動協調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各金融機構要落實業務發展和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加強貸前、貸中、貸后審核,健全環境、社會和治理(ESG)風險管理體系,合理控制綠色低碳企業和項目融資杠桿率,防止過度負債、資金空轉和“洗綠”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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