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項權利的捆綁"
潛在的買方在購買NFT時到底獲得了什么?買方是否保留對其NFT的全部所有權?意思是,他們可以隨心所欲地使用它--無論是為了個人還是商業利益?還是對其商業用途有一些限制或約束?
美國版權法授予版權所有者(或在這種情況下,NFT創造者/發行者)對其作品的使用和傳播方式的六項專屬權利:
復制作品的權利。
在該作品基礎上創作衍生作品的權利。
分發作品副本的權利。
執行該作品的權利。
公開展示作品的權利;以及
對于聲音記錄,通過數字音頻傳輸公開執行作品的權利。
在這六項專有權中,NFT社區已經偶然發現了其中四項權利,因為它們影響到版權和商標保護:
復制作品的權利,如Nike/StockX的訴訟案。
創造衍生作品的權利,如SpiceDAO案。
分發作品副本的權利,如正在進行的Miramax和Quentin Tarantino的訴訟案;以及
公開展示作品的權利,如愛馬仕和梅森-羅斯柴爾德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
讓我們簡單地探討一下這些權利在市場中是如何產生的,迫使法律界解決NFT和知識產權法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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