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及
區塊鏈監管,于佳寧表示,首先,區塊鏈與之前的移動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等,并沒有本質性區別。
因此對于區塊鏈的監管模式,完全可以繼續發揮在推進“互聯網+”過程中形成的寶貴經驗和穩定模式。
從經驗來看,對于新技術、新模式來說采用相對包容性的監管會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保護創新,又可以規范市場。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加快推動區塊鏈技術創新和應用落地是非常有必要的。
今天對于區塊鏈的監管,也要充分吸收消化之前在互聯網
金融監管過程中形成的寶貴經驗,實現真正有效的包容性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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