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國碳市場的規模與影響
2021年7月16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式啟動,將會使碳資產標的愈發明確、規模逐漸擴大、價值不斷提升。據估計,目前我國碳排放總量超過100億噸/年,首批納入的發電企業覆蓋約45億噸二氧化碳排放量,使得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已經成為全球覆蓋溫室氣體排放量規模最大的碳市場。未來隨著市場的逐步成熟,其他行業也將逐步被納入碳市場,碳市場規模將進一步擴大。以2025年納入碳交易市場比重50%-60%測算,未來中國碳排放配額交易市場規模將在50億噸以上。此外可以預見的是,受到“30·60”目標的約束,未來國家碳減排力度將逐漸加大,全國碳排放市場必將不斷收緊配額免費供給量,碳價將逐漸走高,碳資產價值將進一步提升。綜合考慮CCER價格<碳配額交易價格≤減排成本<罰款的經濟規律,考慮到我國碳交易市場開啟初期,懲罰機制較為溫和,平均成交價格波動不會很大。以2025年全國碳配額交易價格上升至70元/噸估算,屆時全國碳排放權配額交易市場市值總規模將達到3500億元。
2、碳市場的商業模式
通過碳市場的碳排放配額和CCER交易以及利用碳資產的商品屬性獲取價差收益是目前我國碳市場的主要商業模式。
當前由于能源結構優化、新能源技術被大量采用,同一減排量在不同地區、不同企業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企業可以根據減排成本和履約需求,購入或出售碳配額和CCER。對于減排成本低的企業,可以通過出售超額完成的減排量獲得額外的減排效益;而減排成本高的企業,則可以通過在碳交易市場上購買減排量來抵消超額排放,以此控制企業的履約成本,提升綜合效益。我國的碳交易以碳排放配額和CCER的現貨交易為主,未來隨著碳交易市場的逐步成熟,交易方式將會更加多元,可能會逐步向期貨交易過渡。
此外,由于企業碳配額和CCER具有商品屬性,同時還具備可交易、可儲備等特性,價格在不斷波動,企業還可以通過在不同時間點買入或售出碳排放配額或CCER來獲取價差收益。
3、基于碳配額與碳信用的融資支持
以碳交易市場上的碳配額和碳信用為基礎產品,開發了其他金融衍生產品,主要包括碳排放權質押融資、碳排放配額回購融資、碳資產信托和碳配額托管。
碳排放權質押融資是指控排企業將已經獲得的或未來可獲得的碳排放權,包括碳配額和CCER,作為質押物進行擔保,獲得金融機構融資。2021年6月,浙江省首批重點單位碳排放配額下達,紹興涉及14家企業,預分配碳排放配額1666萬噸,估值約6.7億元,其中位于紹興越城區的中成熱電分到158.35萬噸。紹興恒信農商行根據低碳減排項目的融資需求,科學評估了碳排放配額資產價值,最終向中成熱電發放了年利率為4.35%的6000萬元貸款,這筆貸款將繼續用于企業綠色改造。碳排放權質押融資需要政府、企業、金融機構和碳市場的共同參與。企業作為貸款需求方和資金使用方向金融機構提出融資申請,金融機構對企業碳資產進行評估,提供融資和優惠支持。此外,碳市場需要對過程進行登記,政府需要穩定控制碳排放配額總量以保證碳市場的穩定性,降低碳質押的金融風險。
圖3 碳排放權質押融資模式

碳排放配額回購融資是指控排企業或其它配額持有者向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其它機構交易參與人出售配額,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照約定價格回購所售配額,從而獲得短期資金融通。深圳碳排放權交易所于2015-2016年度推出跨境碳資產回購融資業務,以碳配額為融資標的物,引進境外低成本資金助推深圳節能低碳工作。2016年3月19日,深圳媽灣電力有限公司和BP Energy Asia Pte Ltd(簡稱“BP”)在交易所的協助下完成了國內首單跨境碳資產回購交易業務,媽灣以400萬噸配額獲得了BP上億人民幣的融資資金。碳回購由賣出回購方(主要是配額所有者)和買入返購方(主要是金融機構和碳資產管理公司等)參與,融資期限靈活,僅使用碳配額作為交易標的,對賣方企業其他資質沒有過高要求,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
圖4 碳排放配額回購融資模式

碳資產信托是指信托公司通過開展碳金融相關的信托業務,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等技術和項目的直接投融資、碳權交易和銀行貸款等金融活動。2021年2月中航信托作為受托人設立了全國首單“碳中和”主題綠色信托計劃,初始規模為3000萬元,通過主動管理的基金化運作方式,投資于全國統一碳市場交易的碳資產,投資標的覆蓋全國范圍內可交易的優質碳資產,項目期限不低于兩年,以充分履行受托管理職責,發揮碳信托的制度功能優勢,有效體現碳資產的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碳資產信托由信托公司、投資者、項目公司和碳排放權交易所共同參與,通過主動管理的基金化運作方式,整合各方資源優勢,募集資金投資于共同精選并認可的專業投資主體,可以有效體現碳資產的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但由于我國碳市場處于初期發展階段,缺少優質、活躍的碳資產標的,使得碳資產信托業務受到限制。
圖5 碳資產信托模式

碳配額托管是指由交易所認可的機構,接受管控企業的配額委托管理并與其約定收益分享機制,并在托管期代為交易,至托管結束后再將一定數量的配額返還給管控企業以實現履約的模式。2015年5月13日,深圳能源財務公司與珠海招金盈碳一號碳排放投資基金、深圳招銀國金投資有限公司簽署配額托管協議。深圳能源財務公司同意于2015年5月18日將總量為200萬噸的配額劃至珠海招金盈碳一號碳排放投資基金賬戶,并在2015年6月19日前接受珠海招金盈碳一號碳排放投資基金按照規定歸還的碳排放配額及CCER(其中CCER占初始托管配額的比例不超過20%,即40萬噸)。碳配額托管由碳排放權交易所、控排企業和碳資產管理機構共同參與,控排企業通過將碳資產托管給專業機構,能夠降低履約成本和風險,專注于自身的主營業務,提高經營效率。碳配額托管的主要難點在于控排企業存在一定風險,主要表現在碳資產管理機構自身的信用風險、財務風險和專業能力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