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碩:交易所過去說是強監管,有各種證明你的交易是合法的,是經得起審計的,可以自證的。現在實際上很多交易所達不到這個水平,自身處理自身的交易,是真交易還是假交易,防范黑客的手段,是沒有黑客因素還是有黑客因素,有沒有監守自盜,包括挪用等各種事情,過去是強監管、強審計,現在如果說是在一個公有鏈環境下,自審計、自監管是沒有的。
胡捷:如果不完全走公有鏈、去中心化的方式,而是遵循國家的相關交易所的要求,可不可以考慮說,把通證化資產放到交易所去進行交易。
白碩:非常好的問題,我們看到上市公司有很強的法定強制的信息披露義務,就是在標準化的資產,解決資產端信息不對稱方面,由監管強制性命令做這個事情。如果說資產的總類有差別,信息會不會有差別,美國喬布斯法案對股權眾籌是有的,中國還沒有相應的股權眾籌法律通過,可能還需要一段時間。世界上已經見到了法律之間,差異化監管的要求,我們也在想,眾籌是一個種類,STO是一個種類,合法的種類里面,可能都有不同強度的信息披露的差異化要求。
胡捷:如果這些披露要求,都能達到,你認為可不可以?
白碩:可以。
胡捷:那我就再延伸一個話題,今年
區塊鏈領域比較火熱的小分支,去中心化
金融,基于公鏈,把傳統的金融交易試圖移植到上面去,把傳統交易人的角色去掉,在這樣的環境之下,越來越試圖的嘗試做無人化的金融交易。在這種場景下,從金融角度看,有時候覺得有點幼稚,可是在這個領域,你覺得有未來嗎?現在是一刀殺死,還是怎么樣?
楊東:這是個趨勢,在貴陽成立交易所,結果證監會啥都不搞了,后來
ico搞起來了,
比特幣漲了,P2P死了,可信的資產,可信的交易,目前數據達不到,如果說區塊鏈可信的點對點交易,未來是一個大趨勢,隨著技術化成熟之后,點對點的方案,點對點的
物聯網結合,未來是一個大趨勢。白碩:這個問題涉及到兩個問題,一個是拉什么貨,跑什么車。拉貨可能是非法的,或者是合法的,跑什么車是技術問題,是技術手段,可以嫁接到非法的貨上,也可以嫁接到合法的貨上,也可以灰色地帶的過程。楊東:到底這個模式能不能發展,模式好壞不重要,重要的是政府能不能監管,有沒有能力監管。朱幼平:交易所邏輯上是通的,技術、監管各方面達不到,剛才我們講的它是經濟社會發展必然的趨勢,現在只是不成熟。另外現在是把金融邏輯,全部區塊鏈上玩了一遍,一個是套娃模式,傳統金融創新都沒有。第二是交易所的報價模型,這兩個東西需要關注,大家要研究。
胡捷:這個
論壇專家都是非常開放的心態,應該觀望和分析。有一個比較具體的,又特別特別重要的問題,數據資產化一個挑戰的問題,它將來面臨的障礙,到底是法律手段能解決,還是技術手段能解決,就是權益雙花問題。
楊東:技術法律相結合,一方面法律過去是建立作工業社會基礎之上的體系,一時半會還轉不過來。技術突破,也有局限性,技術本身也需要成熟,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兩者的結合。你要強調數據的共享激勵機制,而不是過去工業時代交易成本的理論,要更多鼓勵不同的主題,來共享。而不是過去強調的工業經濟時代的所有權、物權理論。與其搞不清楚什么權,還不如說激勵大家把數據共享起來,
區塊鏈技術就能發揮重要作用,同時和制度結合起來,實現利益共享。比如說螞蟻,第三條道路,發行,讓消費者有利益的回報。朱建明:個人理解,目前最大的問題是去中心化和多中心化的體制,共建、共享的模式,和當前的法律和社會的中心化架構,矛盾是非常深刻的。所以資產的交易也好,共享也好,現在怎么樣能更好的找到解決矛盾的方法,包括政府怎么適應這種去中心化的管理機制,我覺得這是當前遇到的最迫切的問題。朱幼平:區塊鏈最大的技術特點是安全可信計算,本身是解決比特幣雙花問題的技術,目前為止沒有技術比這更牛了,所以讓區塊鏈在11年里沒有被攻破,到大家對它產生信仰,這樣的一種機制。我談一點,可能不是你這個題目,中國經濟和社會的文明進步,現在面臨發展的,未來的方向問題,這個壓力太大了,我們所有的技術、法律、監管,都要圍繞這個目的,走傳統工業化的道路是產能過剩,是沒有空間的道路,只有把財富、資產數字化,或者是同質化,是目前找到的非常好的一條路,現在已經露出了曙光,為什么我們的政策,我們所有的項目,不積極的擁抱它呢?現在顯然這個東西還沒有配套,未來的時代,現在面臨的是偉大的時代,區塊鏈給我們帶來的精神和力量。
胡捷:在不忘初心的前提下,怎么能在新的技術環境中,落地最終的目標,其實政策和法律層面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問題。白碩老師,對這個問題有特別深入的思考,最近發表了不少文章,關于數字資產化以及很多細節問題,這個問題能解決這個領域發展的關鍵。
白碩:法律我是外行,技術算是有點內行。法律和技術,顯然是綜合在一起的問題,我們感覺到如果法律沒有相應的技術支撐,落不了地,架在空中很難受,不遵守法也不對,這就非常尷尬。技術的現狀是什么?我們看為什么互聯網大場有那么強的操縱數據能力,和利用數據變現的能力,數據是誰的?是在這個行為當中,大家貢獻的,法律說你有權的人,你行使不了你的權利,法律沒有說他有權,從技術設定上,天然的,離使用權是最近的。這是一個比較根本性的矛盾,其實我們覺得,是該技術造成的障礙,或者技術給他的便利,也只能用技術手段收回。至于怎么收回,有不同的技術路線,從保護數據權益方面,基本上有三條路,第一條是到端的,傳統的DRM,什么數據必須到端?首先是數字媒體,到端就可以擴散,現在已經發展二三十年了,當時就看到這個問題,DRM到現在為止發展的不是特別好。第二是到一個中立區,數據湖或者是什么東西,匯聚到那,在那個地方,我們可以做一個事情,就是說計量,你使用了他多少數據,他使用了你多少數據,可以計量,可以存證。或者進一步把數據交易,變成數據使用權的行權,行權的記錄如果可存證,就派上用場了。第三條是數據不出來,是誰的就留在誰那,可用不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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