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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會滿:嚴格禁止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開展集中交易

    2020-12-8 18:02

    來源: 交易場所創新服務聯盟

    易會滿:嚴格禁止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開展集中交易


    近日,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內部會議上再次明確提出,禁止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開展集中交易,歷次清理整頓的核心工作也都在于清掉交易場所的“集中交易”,不允許交易場所業務模式上存在涉眾。

    禁止地方交易場所開展集中競價

    2011年國發38號文件規定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2012年國辦發37號文件規定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所稱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協議轉讓、依法進行的拍賣不在此列。

    證監會認為:集中交易方式一般適用于從事標準化產品交易的公開市場。目前,地方各類交易場所基本可分為權益類、商品類兩大類。權益類交易場所可以再細分為區域性股權市場和其他權益類產品的交易場所。區域性股權市場交易的主要產品(股份或債券)雖然為標準化產品,但由于這一市場定位于私募市場,股份或債券持有人數較為集中且不以短期買賣獲利為目的,不需要也難以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其他權益類交易場所交易的產品應當屬于非標準化產品,交易雙方的需求也是個性化的,更不適合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商品類交易場所的定位應當是商品現貨市場,現貨市場的功能在于促進商品流通,交易雙方的目的是實現商品交換。在現貨市場上,交易參與者對于商品的供給與需求不盡相同,具有個性化、非標準的特點,因此現貨市場交易的商品也應當屬于非標準化產品,不適合采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尋求突破

    2019年3月29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公開征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其中第13條關于交易方式的規定中提出碳排放權交易可以采取集中競價、協議等方式進行。

    2020年3月10日,包頭市人民政府正式出臺《包頭市稀土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當中提到要鼓勵稀交所采用集中競價的交易機制。

    38號文件與37號文件作為特定時期的特定產物,有些內容已經不符合新時期和新形勢下的行業發展需求,因此才有了相關部門發布指導文件對集中競價模式進行突破和嘗試。

    法規規定的大宗商品類交易場所可以采取的交易模式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商務部令[2013]3號)規定了商品現貨交易方式限于協議交易、單向競價交易和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1、協議交易:是指買賣雙方以實物商品交收為目的,采用協商等方式達成一致,約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內交收的交易方式。

    協議交易的價格是由交易雙方一對一協商產生的,價格透明度差,不同交易之間的價格波動性也很大。從交易制度的理論發展來看,協議交易的價格發現功能較弱,并不適合作為公開市場的主要交易制度。

    2、單向競價交易:是指一個買方(賣方)向市場提出申請,市場預先公告交易對象,多個賣方(買方)按照規定加價或者減價,在約定交易時間內達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單向競價交易的優勢不在于提供流動性而在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而現在大宗商品類交易場所欠缺的正是流動性,單向競價交易應該在流動性問題得以緩解,大宗商品類交易場所進入平穩發展階段后引入。 

    3、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是指省級政府通過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規定的交易模式以及交易業務許可制度認可的交易模式。 

    監管部門應注重實質監管

    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標準化合約等是期貨交易所的特點,但從全球范圍來看,并非期貨交易所的專利,對地方交易場所的采用不應一概禁止。在嚴格執行各種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近幾年我國地方各類合規交易場所失去了流動性,發展舉步維艱。

    隨著交易場所清理整頓三年攻堅戰的即將結束,有些省份監管部門已經從原先的注重形式監管變為注重實質監管。交易場所掛牌的產品應具備產業基礎,因地制宜。監管部門評價一家交易場所的實質要件,一方面應看企業參與度如何,交易產品有沒有一定的交割量,產生了多少貨物貿易;另一方面應看交易場所是否為實體企業提供了較為完善的配套服務,比如物流、融資、信息服務等。 

    名詞解釋

    集中競價:一般而言,是指二個以上的買方和二個以上的賣方通過公開競價形式來確定商品買賣價格的情形。在這種形式下,既有買者之間的競爭,也有賣者之間的競爭,買賣各方都有比較多的人員。集中競價時,當買者一方中的人員提出的最高價和賣者一方的人員提出的最低價相一致時,商品的交易價格就已確定,其買賣就可成交。集中競價包括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形式。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收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集合競價分成“收單階段”和“撮合階段”,兩個階段是分開的,理論上說,一個交易日可以設置多個收單階段和撮合階段,兩個階段的時間間隔也是可以調整的。另外一個極端是,如果一個交易日內設置多個收單-撮合區間,且收單-撮合之間的時間間隔趨向于無窮小,那就可以等效于連續競價。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非連續競價交易:首先是競價交易,解決了買賣雙方直接成交的問題,同時它是系統不斷的買賣撮合,解決了效率問題。非連續競價交易應該是在某一個時間段進行連續競價交易,在這個時間段它也是連續的。就像所有的買賣雙方在更短的時間內來進行買賣雙方的撮合成交,由于交易時間短,所以買盤和賣盤都集中在很短的時間內進行交易,買盤和賣盤的量就會比較大,那么交易反而能在很短的幾分鐘內達到一個峰值。 

    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的差別,就在于收單與撮合之間的間隔時間差,連續競價在理論上,是“即時”對訂單進行撮合成交的,當然啦,由于技術系統、數據傳輸等各方面的原因,這個理想狀態下的“即時”撮合是沒辦法實現的,但是世界上各大交易場所,對自己交易系統都在比賽縮短這個時間間隔,因為對于競價交易而言,間隔越短,成交筆數越多,價格變動越靈敏,交易效率也就越高。而對于集合競價,實際上就是人為的拉長了收單與撮合之間的間隔時間,從而降低交易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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