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實際意義上講,
比特幣并不是一種軟件,而是一種協議,
區塊鏈技術更是這樣。
以比特幣為例,比特幣的開發者不是一個公司或機構,而是一個開放社區,這使得區塊鏈和比特幣不需要像軟件一樣申請專利和建立競爭壁壘。所以,幾乎全部的區塊鏈資產的代碼都是開源的,任何人都可以照搬、仿照這些區塊鏈資產的代碼。
這一串代碼可很難篡改,所以沒有第三方的區塊鏈體系,就不存在“被盜版、被改寫、被抄襲”,這與所有的數字財產一樣。
基于
區塊鏈技術的內容發布平臺也是這樣,版權作者可以在該區塊鏈平臺上發布各種格式的文字、圖片、音樂、視頻、軟件等內容,并允許第三方開發商在其開源協議之上構建自己的應用程序。
同時,作者還可自行掌握作品在傳播過程中的版權定價,作品上傳后,消費者只要在區塊鏈平臺上交易,支付給作者的每筆費用都會即時到賬。區別于以往版權作者需要通過出版社、唱片公司等中心化機構才能傳播作品而獲利這一模式,去除中間環節,版權作者與內容消費者直接通過區塊鏈平臺對接,保證了版權作者利益的最大化。
所以,不能被抄襲、篡改的協議,才是真正優質的協議和項目。
因此區塊鏈天然適用于內容發送與分配,可以在區塊鏈平臺上對內容進行一次發送,從而實現全區塊的接受且不能篡改。
上述是基于區塊鏈協議的,而基于區塊鏈的協議需要全網共識的通過,因而非常難對它的基本參數進行修改。對于傳統互聯網項目,做協議相當于做
公益,是幾乎沒有商業價值的。只有做應用軟件的才壟斷了大部分商業利潤。而在區塊鏈領域則是相反,做底層協議層的更有商業價值。
所以,區塊鏈行業的第一個應用必定是公鏈的應用,也就是基礎協議層的應用。而內容分發則是公鏈體系的最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內容分發不僅包括代碼,也包括區塊鏈上作者和數據提供者提供的各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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