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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監管沙盒助推區塊鏈等新興產業的有益探索

    2019-11-26 14:41

    來源: 新華財經 作者: 張歡

    香港作為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對金融科技創新表現出開放和包容的姿態,監管機構分別上線了各自的監管沙盒,為尋求運用區塊鏈等新興科技的企業提供了成長空間。

    一、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監管沙盒

    受到關注最多的是香港證監會的監管沙盒,于2017年9月推出。證監會明確監管沙盒設立的目的,是為合資格企業在將金融科技全面應用于其業務之前,提供一個受限制的監管環境,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受規管活動。沙盒讓合資格企業在發牌制度下,通過與證監會進行緊密的溝通并受到嚴謹的監督,能夠有效率地識別及處理與其受規管活動相關的風險和關注事項。

    2018年11月,香港證監會宣布將加密貨幣交易所納入“監管沙盒”。此外,與區塊鏈業務相關,被香港證監會提及接受沙盒申請的業務還包括: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等。

    資格要求

    持牌法團及擬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受規管活動的初創企業均可進入沙盒。合資格企業必須是獲發牌的適當人選,使用創新科技,及真誠和認真致力于利用金融科技進行受規管活動。這些企業的成立或活動也應為投資者帶來更多及更優質的產品和服務,以及令香港的金融服務業界受惠。

    這里的受規管活動包括以下10類業務:證券交易、期貨合約交易、杠桿式外匯交易、就證券提供意見、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提供資產管理、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關于虛擬貨幣交易平臺這一備受關注的特別主體,香港證監會曾在2018年11月的聲明中,闡述了有關可能對其監管的概念性框架。證監會就是否適宜對虛擬資產交易平臺作出規管還在探索階段,認為那些有意致力達到嚴格標準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可以先納入沙盒運營。

    2019年11月6日,證監會公布了針對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新監管框架,明確在香港營運并為至少一種證券型代幣提供交易服務的平臺,可以向證監會申請牌照,接受規管。

    新監管框架強調,香港證監會只會向符合嚴格監管標準的平臺營運者發牌,這些標準與適用于持牌證券經紀商和自動化交易場所的標準相當,但納入了額外規定,以處理與虛擬資產有關的特定風險。例如,證監會將強化發牌條件,規定平臺營運者僅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并確保客戶充分認識虛擬資產,以及必須制定嚴格的納入準則以篩選可在平臺買賣的虛擬資產。持牌平臺也會被納入證監會監管沙盒,在一段期間內接受密切和嚴謹的監管。

    在發布監管新規的同時,證監會亦提示,在持牌平臺買賣的虛擬資產不會適用監管傳統方式銷售證券或集體投資計劃的規則,而且如果平臺僅買賣不屬于香港法例下證券定義的虛擬資產或代幣,證監會無權向平臺發牌或進行監管。此外,投資者需要注意購買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風險,這些合約大部分不受監管、高度杠桿化和容易出現極端價格波動。

    發牌條件

    證監會可向合資格企業施加發牌條件,包括限制企業可服務的客戶類別或每名客戶的最高風險承擔,以便限制該企業的受規管活動的業務范圍和界線。在某些情況下,發牌條件可能要求企業制訂適當的投資者賠償計劃,或定期接受證監會的監督性審核。證監會對在沙盒內營運的合資格企業所進行的監察及監督可能較為嚴謹。

    持牌法團所持的該類業務所對應的牌照,俗稱1號牌到10號牌。以區塊鏈領域廣受關注的數字交易所為例,預計如果將來發牌,可能會是7號牌: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業界認為,關于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沙盒,是一個較為特殊的沙盒計劃。香港證監會暫不會進入沙盒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發放牌照,證監會也試圖參考沙盒內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運營情況來決定是否需要對其進行監管,以及如果需要,應當施加何種適當的發牌條件。當未來證監會決定將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納入其監管時,沙盒內的平臺運營者將會進入下一階段,將會面臨證監會更密切的審查和更頻繁的溝通,需制定更嚴格的內控和風險處理措施,且至少經過12個月后,方能提出申請發牌退出沙盒。

    退出機制

    當合資格企業能證明其應用的新金融科技是可靠并符合用途的,且其內控足以處理風險時,可以向證監會申請移除或更改針對其所施加的部分或全部發牌條件,退出沙盒,繼而與其他沙盒外運營的企業一樣繼續進行受規管的活動。

    若證監會認為合資格企業不能滿足繼續持牌的要求,則會撤銷頒發的牌照,從而退出沙盒。

    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監管沙盒

    香港金融管理局在2016年9月推出金融科技監管沙盒,讓銀行及其伙伴科技公司可在毋需完全符合金管局監管規定的環境下,邀請有限數量的客戶參與金融科技項目的試行。這項安排讓銀行及科技公司可收集數據和用戶意見,以便對新科技產品作出適當修改,從而加快推出產品的速度和降低開發成本。

    2017年9月,根據運作沙盒的經驗,金管局將沙盒升級,推出沙盒2.0。沙盒2.0新增以下功能:設立金融科技監管聊天室,在金融科技項目開發初期向銀行及科技公司反饋意見;科技公司毋須經過銀行,可直接通過聊天室與金管局溝通;金管局、證監會及保險業監管局的沙盒相互協調運作,為跨界別金融科技項目提供“一點通”切入,按實際需要接通3個監管機構的沙盒。

    此外,為協助金融監管和合規科技(Regtech)生態系統的建立,沙盒(包括聊天室)也開放予銀行或科技公司所提出的金融監管和合規科技項目或概念。

    金管局按照以下原則運作沙盒:沙盒可供銀行計劃在香港推出的金融科技或其他科技項目使用;獲許可使用沙盒的銀行的管理層應確保訂有以下保障措施:清楚定明試行范圍及階段(如有)、時間及終止安排;在試行期間保障客戶利益的措施,一般包括挑選明白所涉及的風險并自愿參與試行的客戶、投訴處理、就客戶蒙受的任何財政損失作出賠償,以及客戶退出試行的安排等范疇的措施;推出補充管控措施,以減低因并未完全符合監管規定而引起的風險,以及對銀行的生產系統及其他客戶所構成的風險;以及涉及試行的系統及程序應準備就緒,并須密切監察試行的情況。

    同時,金管局明確,銀行不應利用沙盒規避適用的監管規定。金管局并未羅列在沙盒環境中可能會有所放寬的所有監管規定。有意使用沙盒的銀行及其伙伴科技公司應及早與金管局聯絡。金管局樂意隨時與銀行及其伙伴科技公司個別討論有關在沙盒環境中,可以在監管方面作出的合適彈性安排。

    金管局沙盒的使用情況:截至8月底,共有74項新科技產品使用沙盒進行試行。其中36項試行業已完成,有關產品亦已于其后推出。此外,有48項試行是銀行與科技公司合作進行。

    跨境試行測試安排

    金管局的沙盒已和海外監管機構類似的試行測試設施聯系。“全球金融創新網絡”由包括金管局在內的29個國際組織組成,于2019年2月1日邀請有意在多個地區測試其創新金融產品、服務或商業模式的企業申請參與先導跨境測試。

    “全球金融創新網絡”致力支持有利于消費者的金融創新。網絡的成立于2018年8月提出,建基于較早前相關機構建立全球沙盒的提議。

    多個金融服務監管機構現為有意在國際市場測試創新產品或服務的企業推出先導跨境測試,并同意各自在所屬地區宣布該計劃。測試旨在為創新型企業提供更有效與監管機構進行互動的方式,以協助他們開拓新業務。

    香港金管局沙盒的退出方式與證監會類似。

    三、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的監管沙盒

    保監局自2017年9月29日起推出保險科技沙盒(沙盒),以便獲授權保險公司在商業運作上,以先導形式試行應用創新保險科技。沙盒可供獲授權保險公司計劃在香港推出的保險科技及其他科技項目使用,保監局將會與獲授權保險公司及其協作的科技公司一起合作。

    以下的原則適用于沙盒:

    1、明確的范圍和條件

    試行應有明確的范圍,包括:時間和期限,或預期正式推出市場的日期;保險業務的規模和類型,以及目標使用者。外部顧客固然可作為試行階段的使用者,為該試行計劃提供及時實際的數據;但其他類型的使用者,如獲授權保險公司內部被選定的員工,亦可參與試行計劃,以達到沙盒的測試目的;所涉及的科技;試行的預期成果和成功條件。

    2、風險管理控制

    保險公司應有足夠的管控程序,以達到保監局相關監管規定的目標。包括:

    客戶保障。保險公司應有足夠措施在試行期間保障客戶利益,在某些情況下,保險公司可能需要通知客戶其參與的試行計劃未必完全符合相關的監管規定,亦要有適當的安排,讓客戶退出試行計劃(如退還保費)或對試行失敗所導致的財務損失作出公平的補償。

    保險公司的資源和準備。保險公司應為于沙盒下的測試預備足夠的資源,并能夠顯示出該保險科技項目已準備好進行測試。

    退出策略。保險公司應向保監局提供退出策略以終止試行失敗的計劃。

    沙盒不應被用來規避適用及相關監管規定。

    其他相關考慮。保監局無意就上述的原則定下范圍,以及列出擬議在沙盒框架內放寬的監管規定的詳盡清單。這些都會取決于個別保險科技項目的性質和應用,保監局會就個別情況與保險公司討論。

    保監局沙盒的退出方式與證監會類似。

    四、企業及投資者期待沙盒監管模式進一步完善

    香港的監管沙盒機制自推出以來反響很好,諸多科技成果已在沙盒中完成先行實驗,陸續邁向實際使用。與此同時,金融科技創新企業及相關投資者對于沙盒監管模式也有進一步的期待。

    1、監管機構及時提升知識庫和人才儲備。監管團隊需要有能力準確判斷一項技術是否可以稱之為創新,尤其是面對有爭議的項目,監管機構宜進行高效率的甄別,以此為投資者的判斷提供參考。此外,去年的新技術今年可能就不再先進,如果監管沙盒的流程和制度還是一樣,或許并不適用進一步發展的技術潮流,可能會將有益的創新拒之門外。建議監管機構根據不同的項目從外部招聘專家加入監管團隊,持續更新知識庫,并及時優化監管沙盒的流程和制度。

    2、避免監管評估的主觀性。沙盒監管目前對于項目在合規層面的法律評估較為完善,但是對于金融科技創新是否能夠為顧客和市場帶來效益,一定程度上還存在主觀性,不同的監管團隊可能評估結果并不一致。部分初創企業希望沙盒監管可以建立一個更加科學化、系統化、客觀化的測試評估工具。 

    3、歸檔并發布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伙伴信息。在香港,與初創企業合作的金融機構或銀行數量還不多,其中公開的信息也比較有限。如果這類戰略投資項目的信息透明度得以提高,對金融科技企業在香港市場的發展會更有益處。因為這會讓投資者在分析投資機會與難度上獲得更實際的預期,而不是參考類似“平均1-1.5 年”的通用指標,或想辦法直接獲取初創企業的一手信息。建議由獨立的研究中心歸檔并發布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伙伴信息,建立一套完備且可追溯的行業數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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