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區塊鏈技術發展現狀和趨勢進行第十八次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學習時強調,區塊鏈技術的集成應用在新的技術革新月變革中起著重要作用。一時間,區塊鏈技術成為社會各方最為關注的話題。區塊鏈目前在司法領域有哪些應用?發展、運用區塊鏈技術應注意哪些法律風險?
區塊鏈的法律監管必須跟上
鄧建鵬
區塊鏈是按照時間先后順序,將數據區塊以前后相連的方式組合而成的鏈式數據庫,以密碼學方式保證不可篡改和不可偽造的分布式賬本。區塊鏈的特性,打個形象比方,如某村莊村民每次發生交易,即通過村中廣播向所有村民播送交易信息,經村民核實,把此信息記在各自賬本,這個按照時間先后順序記錄下來的鏈就是區塊鏈。區塊鏈可回溯,極難篡改,有很高的可信度。因此,區塊鏈在信用缺失的領域,比如數字資產轉移、數據確權、票據、證券、存證或防偽溯源等方面具有很高的應用價值。
目前,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可劃分為三類場景,一是價值轉移類,如虛擬貨幣的創生及其在不同賬戶間的轉移;二是存證確權類,將信息記錄到區塊鏈上,如電子合同和版權確權;三是授權管理類,如利用智能合約控制數據訪問。此外,隨著應用需求的不斷升級,還存在多類型融合的場景。由于區塊鏈具有點對點、無國界、無主權及無特定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等特征,在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亦帶來很多風險。當前,金融相關領域區塊鏈的應用最為集中,涉及區塊鏈的法律風險也主要發生在這個方面(在其他領域,區塊鏈更多是作為一種中性的技術,用以提升經濟效率,當前所涉及的法律風險較為有限)。
首先是涉及比特幣的相關法律風險。比特幣是區塊鏈的第一個成熟的、大規模的應用,目前其市值在1600億美元左右。在中國金融監管機構發布的部門規范中,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其內涵或外延并無明文規定或者解釋說明,立法上存在漏洞與空白。其一,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比特幣屬于法律上的財產,還是計算機信息,法院的認定存在差異。司法判決無法發揮指引作用,甚至發生同案異判等行為。其二,比特幣市場價格認定困難。當前國內理論上并無合法存在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缺乏合理的價格參照。比特幣價格波動劇烈,執法與司法人員對涉案比特幣價格難以出具權威判斷,容易出現因比特幣價格確定困難而定罪量刑存在偏差,有損司法權威。其三,管轄權與執法方面存在困難。比特幣這種基于通證類型(token)的資產,與傳統賬戶類資產(如銀行存款)不同。比特幣可點對點發送,輕易規避單一主權國家的金融監管。近年來,暗網非法交易逐漸使用比特幣作為支付手段;一些犯罪嫌疑人利用比特幣作為洗錢的工具。由于比特幣具有準匿名性,致使監管與追蹤違法犯罪行為較為困難。針對涉及比特幣的跨境網絡違法犯罪,其司法管轄權有待立法進一步明確。
其次是ico相關的法律風險。ICO英文詳稱“Initial Coin Offering”,意即首次代幣公開銷售。ICO是區塊鏈初創公司以發行初始數字代幣為項目融資的方式,也是區塊鏈技術在眾籌融資領域中的重要應用。雖然自2017年9月以來,中國境內全面禁止ICO融資。但是,由于ICO很難得到全面有效監管,存在很多暗箱操作甚至借此傳銷的違法犯罪行為。大量境外ICO項目方夸大其辭,甚至完全虛構項目前景,欺詐中國公民的財產,涉嫌集資詐騙罪。
再次,區塊鏈在非金融領域的法律風險未來將逐漸呈現,需要未雨綢繆。互聯網能解決信息傳遞,但不能解決實物傳遞以及實物驗證問題。依靠區塊鏈解決各種憑證上鏈確權、檔案等傳遞或運送過程中的跟蹤、防偽、保質等,并非易事。比如當前通過區塊鏈實現司法存證,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對此已經給予認可。不過,基于區塊鏈的司法存證,只能確保數字世界的信息真實性,難以保證鏈外信息在源頭和寫入區塊鏈環節時的真實與準確。因此,對司法存證的區塊鏈,相關機構需要對接入區塊鏈的節點進行資格認證與嚴格審核,預先確保信息源頭的信譽。
與此類似,將來各種權益類證書(比如房產證)上鏈,以及將區塊鏈運用于防偽溯源等,如何從源頭上確保這些上鏈的信息真實可信?這就需要法律事先予以規范,否則一旦造成負面后果,比如鏈上交易的權益證書是事先偽造的,那么損失將難以挽回或需要付出非常高昂的代價。對此,需要制定相應規范,對接入區塊鏈的節點設定基本標準。
最后,基于區塊鏈的智能合約日漸普及,正衍生出一些新的法律風險。比如智能合約涉及的交易標的若為法律法規所禁止,則對此種代碼的編寫者如何給予法律約束?達成智能合約的民事主體,若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智能合約是否可視為民事合同?此種合約法律上是否生效?對此,均需要未來立法予以進一步明確。此外,一些涉及個人的行為數據或隱私(如醫療信息)上鏈,為防止個人隱私外泄,需要事先有完整的標準或規則指引,設定個人鏈上信息加密與授權防問機制。
總之,區塊鏈領域需要國家給予規范監管甚至立法,以推動區塊鏈行業安全有序發展。其一,單純依靠一國以此種禁令模式監管將非常困難,為此建議監管機構加強國際協作,強化國際監管。特別是與美國、西歐、日本及韓國等虛擬貨幣市場發達的地區開展合作。
其二,開展ICO監管沙盒園試點,降低ICO風險。監管者可鼓勵一些有條件的地方政府開展ICO監管沙盒園,通過地方相關專業機構備案、審核及沙盒測試。
其三,推動行業自律彌補立法不足。法治不完備是轉型時代的新常態,區塊鏈行業發展日新月異,對區塊鏈在具體應用領域的法律風險,立法難以跟上行業發展,逐一立法并非萬全之策。筆者認為,監管機構可以推動行業自律,由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自律章程、行業標準以及行業內部指引規范,彌補立法固有不足。
最后,推動區塊鏈技術與監管技術的融合。區塊鏈對立法與監管帶來種種挑戰,需要監管者和立法者轉變固有思維。可以借助區塊鏈技術和智能合約,將法律和合同條款轉化為簡單而確定的基于代碼的規則,這些規則將由底層區塊鏈網絡自動執行。未來,技術規則將越來越多地承擔起與法律規則相同的作用和功能。政府可借助代碼,通過將部分法律轉換成技術規則,由底層技術框架執行,從而減少監督和持續執行的需要,降低合規和執法成本,也減少法律文本固有的不確定性。當前,區塊鏈技術距成熟尚有很大距離,監管者可以通過不同形式,形塑新規范,影響代碼規則,最后通過程序自動運行實現區塊鏈的部分內部治理,節約監管資源。(作者系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司法運用
杭州互聯網法院:司法區塊鏈助力減少當事人訴累
杜前
2018年9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司法區塊鏈正式上線運行,隨后多個涉及確權、維權的聯盟鏈都陸續加入。目前,杭州互聯網法院已經實現起訴、立案、送達、舉證質證、開庭、審判、執行、檔案管理、數據管理等影響審判質量效率、影響司法公信力的關鍵環節的實時上鏈。
在具體審判實踐上,杭州互聯網法院司法區塊鏈技術主要應用于網絡著作權、鄰接權侵權糾紛和網絡金融借款合同、小額借款合同糾紛等案件。區塊鏈技術的引入,對方便群眾訴訟、服務法官辦案、提升審判質效、促進司法公開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一是有利于解決電子證據的認定難題。證據是訴訟的基礎和核心。電子數據在案件審理中會涉及到四個階段: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提交,其中任一環節出現問題,就很難被采信。基于司法區塊鏈去中心化結構、不可篡改、加密存儲等特點,可以確保電子數據從生成、存儲、傳輸到最終提交的整個環節真實可信。二是有利于前置化解糾紛。由于司法區塊鏈解決了電子證據的認定難問題,基于客觀事實已經固定,當事人無法抵賴,通過前置調解即可把糾紛解決掉,提高了維權的效率和解決糾紛的能力。三是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即使案件進入了訴訟程序,結合交易哈希、保存區塊的時間、區塊高度,從民事證據認定的角度來看,已經足以構成優勢證據認定。法官可以更加專注于司法裁判,大幅提升了審判效率。四是有利于電子證據批量匯集歸類。司法區塊鏈可以實現電子數據證據批量匯集歸類,為批量立案、批量審理、人工智能及智慧審理提供重要支撐。
2018年9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理了一起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在該案中,原告通過司法區塊鏈平臺對被告發表被控侵權文章的行為進行了取證和存證,形成了相關的哈希值和證據文件。法院在審理中采信了原告的證據,判令被告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業已生效。此案系首例判決對司法區塊鏈平臺取證、存證的方式予以確認,并由此明確了司法區塊鏈平臺所形成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審查判斷規則。在此基礎上,此案利用較短的審理時間達到案結事了的審理結果,節約當事人參與訴訟的成本,提高法院處理案件的效率。
在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審理中,采用司法區塊鏈存證的案件調撤率高達98.5%,這種高調撤率背后也主要是原被告雙方基于對區塊鏈存證效力的認可。引入司法區塊鏈技術后,經過統計測算,在調解、審理網絡著作權、鄰接權侵權糾紛中,可以幫助當事人平均節約差旅費、公證費等800元、節約在途時間16.8小時,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和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中,幫助電商平臺、網絡服務平臺等將糾紛率從5%降到0.01%以下,節約了大量的風控成本和法律成本。在網絡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中,幫助金融機構實現結構化批量訴訟系統,平均審理期限24.6天,大幅提高了審判效率,有利于保障銀行信貸資金安全,防范金融風險。
10月24日,杭州互聯網法院還上線了基于司法區塊鏈技術的智能合約司法應用,未來,將在網絡服務合同、互聯網金融合同等領域率先推廣該應用,合同簽署、履行,產生糾紛后的調解、立案等將全流程上鏈。以合同的履行為例,傳統合同簽訂后,其履行完全依托于當事人的個人信用,倘若一方違約,則另一方需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搜集證據和維權,違法成本低,維權周期長、成本高。智能合約則是把合同的條款編制成一套計算機代碼,在交易各方簽署后自動運行。一旦約定的條件達成,則立即觸發相應的結果。整個事務和狀態的處理,都由司法鏈底層內置的智能合約系統自動完成,全程透明、不可篡改。智能合約的引入,有望提升合同履行率,同時高效處理少數違約行為。(作者系杭州互聯網法院院長,本報記者馬樹娟采訪整理)
北京互聯網法院:“天平鏈”有力提升司法審判質效
孫偉
由于電子數據存在“虛擬性、脆弱性、隱蔽性、易篡改性”等先天不足,在實際審判中缺少相應的技術標準和實操手段,加之一線法官對互聯網技術不甚了解,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電子數據被采信的“難度高、效率低”。不過,自去年北京互聯網法院建立電子證據開放生態平臺——“天平鏈”以來,這一情況有所轉變。
“天平鏈”電子證據平臺吸納了司法機構、行業組織、大型央企、大型互聯網平臺等19個節點共建。為了有效支撐互聯網審判,真正解決取證難、存證難、認定難的問題,北京互聯網法院編寫發布了《北京互聯網法院電子證據平臺接入標準》《北京互聯網法院天平鏈接入與管理規范》,對第三方接入平臺從機構資質、專業技術能力、平臺的安全性及電子數據的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安全性、合規性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只有滿足接入標準,才可接入。對于上鏈的電子證據,必須經過當事人的庭上質證,才會被法官認可。
目前,“天平鏈”接入了來自技術服務、知識產權、電子合同、金融服務、第三方存證等數十家應用單位。自2018年9月9日“天平鏈”上線以來,上鏈電子數據超過930萬條,跨鏈存證數據量已達上億條。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驗證跨鏈存證數據2452條,涉及案件459件,經庭審質證,無一例當事人對區塊鏈上存證、認證的證據真實性提出異議。
“天平鏈”的具體運作流程是:應用接入方在產生或者接收到電子證據后,及時對其進行摘要處理,并廣播到可信聯盟鏈網絡,存證成功后“天平鏈”返回唯一的存證編號;當有訴訟發生時,應用接入方向北京互聯網法院訴訟平臺提交電子證據和存證編號;北京互聯網法院訴訟平臺根據訴訟編號向可信聯盟鏈查詢存證內容;根據存證內容,自動摘要對比以驗證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存證時間。
即在司法實踐中,“天平鏈”一方面可以對當事人上傳到電子訴訟平臺的訴訟文件和證據進行存證,防止篡改,保障訴訟安全;另一方面可以對進行過“天平鏈”存證的訴訟證據進行驗證,解決當事人取證難、認證難的問題。同時,通過對接入“天平鏈”的第三方平臺制定接入標準,把電子證據真實性審查工作前置,提高了電子證據的真實性,為法官節省了驗證證據是否為原件的工作,且較人工驗證準確性更高。
北京互聯網法院曾經審理了一起侵權案件,剛開始被告人拒絕承認侵權行為,也拒絕調解,但在了解到原告是在區塊鏈存證平臺取證的,且這一平臺與“天平鏈”進行了對接,涉案數據的一致性也通過了驗證后,被告主動要求調解。這一案件的前后經過也彰顯了區塊鏈技術帶來的“證據的力量”。由此推之,如果容易發生糾紛的高風險業務都事前在“天平鏈”上進行證據固化,那么參與方再進行作假抵賴的成本就會非常高,大家就會遵守規則,互聯網就會更加有序,從而逐步實現互聯網空間的主動治理。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在一起執行案件中,還依托“天平鏈”,將智能合約編入鏈中,成功實現全國首例調解協議的自動執行立案。所謂通過智能合約自動執行立案,是指原、被告在達成協議后,如被告在履行期內未履行義務,原告只需點擊“未履行完畢”按鍵,該案件就會直接進入北京互聯網法院立案庭審核,通過后,案件隨即進入法院執行系統,從而省去了傳統執行立案較為繁復的步驟:確認是否按期履行——核對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填寫、上傳當事人信息、執行申請書、執行依據等信息材料)等。
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在司法領域的應用,被視為司法區塊鏈的“2.0版”。該技術通過打造網絡行為“自愿簽約——自動履行——履行不能則智能立案——智能審判——智能執行”的全流程閉環,可以高效處理少數違約行為,減少人為因素干預和不可控因素干擾,構建互聯網時代下新的契約簽署及履行形態,真正實現了網絡數據和網絡行為的全流程記錄、全鏈路可信、全節點見證、全方位協作。
(作者系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辦公室副主任,本報記者馬樹娟采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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