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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金融體系指標大全

    2019-9-5 11:21

    來源: yinhangziguan

    中國金融體系主要指標及內涵大全,值得珍藏


    來源:守門看客  作者:任濤


    一、央行體系金融指標維度

    (一)貨幣供應

    1、貨幣發行與基礎貨幣(亦稱央行儲備貨幣)

    (1)貨幣發行量=商業銀行的庫存現金+ M0

    (2)基礎貨幣(央行儲備貨幣)=貨幣發行量+法定存款準備金+超額存款準備金

    =商業銀行的庫存現金+流通中的M0+法定存款準備金+超額存款準備金

    (3)銀行間市場的可交易資金的總量=所有金融機構超額存款準備金合計

    因此,只有影響超額存款準備金的貨幣政策才能影響到銀行體系的流動性。需要說明得是,降準政策只能使得法定存準率和超額存準率此消彼長,對基礎貨幣卻幾乎沒有影響,但央行的公開市場操作等政策可以直接作用于基礎外幣。

    2、M0、M1(狹義貨幣)與M2(廣義貨幣)

    (1)M0=流通中現金

    (2)M1=M0+企業存款(除單位定期存款和自籌基建存款)+機關團體部隊存款+農村存款+個人信用卡類存款;

    (3)M2=M1+個人存款+企業定期存款+外幣存款+信托類存款。其中,(M2-M1)即為準貨幣。

    第一,2001年6月,由于股票市場大發展,央行將證券公司客戶保證金計入M2。

    第二,2002年,受加入WTO影響,央行將在中國的外資、合資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分別計入不同層次的貨幣供應量。

    第三,2011年10月,央行將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在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存款和住房公積金存款規模納入M2.

    第四,2018年1月,央行用非存款機構部門持有的貨幣市場基金取代貨幣市場基金存款(含存單)。

    3、存款準備金率與超額備付金率:法定與超額

    根據規定,商業銀行需要將其存款的一定百分比繳存至央行,即存款準備金率。其中,

    法定存款準備金率與超額存款準備金率合稱為存款準備金率。

    超額備付金=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超額準備金存款+庫存現金。

    目前央行已經取消了對商業銀行備付金率的要求,將其與存準率合二為一。

    4、外匯占款與外匯儲備

    第一,外匯占款是央行收購外匯資產而相應投放的本國貨幣,以歷史成本計價,更為突出量的層面。

    第二,通常情況下,外匯占款是基礎貨幣的來源,過去很長時間外匯占款貢獻了全部基礎貨幣的80%以上,這也是為什么之前較長時期內我國貨幣供應量無法自主的原因。

    第三,一般而言,央行收購的外匯資產越多,外匯占款規模就越大,而外匯占款后續會進入央行的外匯儲備(以市場價計量、基本由國家外管局的投資部門進行統一管理),所以外匯占款與外匯儲備之間具有很強的正相關性。

    第四,外匯儲備與外匯占款由于計價方式不同,所以二者在整體保持一致的同時,也存在不小的差異。其中外匯儲備還將受到匯率變化、利率變化、投資收益以及其它因素的影響,這也是我們看到外匯儲備與外匯占款的差異一直存在的背后原因。

    5、銀行結售匯

    (1)即銀行為客戶及自身辦理的結匯(外匯換成人民幣)和售匯(人民幣換成外匯)業務,由于商業銀行根據每天結售匯的實際發生數據進行匯總后統一報送給外管局,因此這一指標受政策調控的影響較小,更能反應市場變化。

    (2)銀行結售匯進一步可分為代客結售匯(更能反映市場情緒和人民幣升貶值情況)和自身結售匯(主要反映國際金價的變動),代客結售匯亦可進一步分為即期結售匯和遠期結售匯。例如,如果升值則結匯需求會比較大,反則反之。

    (3)即期結售匯主要包括即期結售匯當月發生額、遠期結售匯當月履約額、外匯期權當月行權額(目前數據較小、外管局不公布)三大部分。其中,后兩個主要反映得是市場主體過去對市場走勢的看法。

    (4)考慮到我國為順差國,因此即期結售匯當月發生額通常應為順差(結匯大于售匯),那么如果順差收窄則說明人民幣貶值預期較為強烈。

    (二)貨幣政策工具

    1、OMO(公開市場操作)

    第一,1994年外匯改革的同時,啟動了外匯公開市場操作,這也是OMO的起源。

    第二,1998年建立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制度、恢復人民幣公開市場操作。

    第三,公開市場操作又分為逆回購和正回購,前者為央行向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投放流動性,后者反則反之。

    第四,目前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期限主要有7天、14天、28天和63天等幾種類型,但通常主要有7天和14天為主。

    2、再貼現與再貸款

    第一,這兩類工具是央行最早進行基礎貨幣投放的主要方式(僅次于外匯占款)。

    第二,再貼現政策是指央行通過商業銀行持有的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商業銀行提供融資支持的行為。

    第三,再貸款政策是指央行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而對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1984年央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后,再貸款成為調控基礎貨幣的基礎,并在后續的較長時間提供了基礎貨幣供應總量的70-90%。

    3、SLO(短期流動性便利)\SLF(亦稱酸辣粉、常備借貸便利)

    (1)2013年1月央行創設SLO(Short-term Liquidity Operations),主要為了解決突出的市場資金供求大幅波動,主要期限為7天以內(是7天逆回購工具的補充),抵押品為政府支持機構債券和商業銀行債券。

    (2)2013年初創設SLF(StandingLending Facility),主要為了滿足金融機構期限較長的大額流動性需求,主要期限為1-3個月,面向政策性銀行和全國性商業銀行,抵押品為高信用評級的債券類資產及優質信貸資產等。

    4、中國式“利率走廊”

    我國“利率走廊”這個概念的提法最早源于2014年5月,由央行行長周小川提出,此后“利率走廊”這個詞被頻繁使用。但關于“利率走廊”的研究最早可追溯至上世紀90年代。中國“利率走廊”的上限為SLF利率,下限為超額存款準備金利率通俗理解的話,“利率走廊”上限是商業銀行向央媽借錢的利率,下限是商業銀行向央媽存錢的利率,利率走廊的區間約為200BP。

    在國外的研究文獻中,較早涉及利率走廊操作方法和程序的主要有Kevin Clinton分別完成于1991年和1997年的兩篇論文,在其論文中較為細致地描述了利率走廊的實際操作步驟和程序。

    5、MLF(中期借代便利、亦稱麻辣粉)與TMLF(定向中期借貸便利、亦稱特麻辣粉)

    第一,兩個工具均主要面向“三農”、小微和民營企業貸款(新增),期限為3個月、6個月、1年(居多)。

    第二,央行分別于2014年9月創設MLF、于2018年12月19日創設TMLF,前者以支持小微企業和債轉股為主,后者則用以定向支持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發放貸款,兩個工具的利差為15BP。

    6、PSL(亦稱披薩、抵押補充貸款)

    2014直4月25日央行創設PSL(Pledged Supplementary),為特定政策或項目建設提供資金(主要針對棚戶區改造),期限通常為3-5年,主要面向政策性銀行,抵押資產為高等級債券資產和優質信貸資產等。

    7、TLF (亦稱特辣粉、臨時流動性便利)與CRA(臨時準備金動用安排)

    第一,2017年1月20日,央行建立了臨時流動性便利(TLF,Temporary Lending Facility),為現金投放量較大的幾家大型商業銀行提供了28天臨時流動性支持。

    第二,2017年12月29日,為應對春節期間現金支出的擾動央行建立了臨時準備金動用安排,允許現金投放中占比較高的全國性商業銀行春節期間存在臨時流動性缺口時,臨時使用不超過兩個百分點的法定存款準備金,使用期限為30天。

    8、LPR(Loan Prime Rate,最優惠貸款利率或貸款基礎利率)

    我國央行2013年10月正式推出LPR,定位于10家銀行最優客戶貸款利率的平均值(剔除最高和最低水平),在成立后的近六年時間里,LPR始終保持和貸款基準利率一致的公布頻率、變化幅度,數值上相當平穩,可以說沒有發揮好應有的功能。

    2019年8月17日,央行發布15號公告,推出新LPR,并于8月20日早點9:30推出首期新LPR,一年期和五年期以上LPR分別為4.25%和4.85%。同時LPR的報價行增至18家、發布頻率為每月20日早上9:30,且在MLF的基礎上加點形成。

    9、離岸央票

    2018年9月20日,央行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金融管理局簽署《關于使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發行中國人民銀行票據的合作備忘錄》,正式拉開了離岸央票的序幕。2019年8月9日央行發布二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明確提出后續將建立離岸央票的常態發行機制。至2018年9月以來央行已分別于2018年11月(200億元)、2019年2月(200億元)、2019年5月(200億元)、2019年6月(300億元)、2019年8月發行了合計1200億元的離岸央票(離岸人民幣規模約為6000億元人民幣)。

    10、存款準備金制度(五檔兩優)

    我國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始于1985年(即各類銀行開始成立時),在2008年以前一直采取“一檔”模式,即無論金融機構大小、性質、重要性程度如何,均實行統一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率。


    2007-2008年金融危機后,貨幣政策當局開始意識到統一的存款準備金率政策難以解決國內經濟的結構性問題,也難以達到政策訴求,于是根據金融機構重要性程度、規模大小、性質等設置有差異的存款準備金率,有一檔到兩檔,再到目前的五檔兩優(銀行業為三檔兩優)。也即政策性銀行、國有大行、中小銀行、縣域農村金融機構、非銀金融機構各一檔,同時國有大行與中小銀行還可以享受普惠金融定向考核政策,而縣域農村金融機構則可以根據服務當地情況進一步享受優惠存款準備金率政策。


    11、外匯風險準備金

    外匯風險準備金源于2015年8月31央行發布的《關于加強遠期售匯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銀發[2015]273號)》,通知要求從2015年10月15日起,開展代客遠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含財務公司)應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準備金率暫定為20%。該規定提高了客戶遠期購匯成本,有助于調控人民幣過度貶值的問題。

    2017年9月央行及時調整前期為抑制外匯市場順周期波動出臺的逆周期宏觀審慎管理措施,將外匯風險準備金率調整為0。

    (三)社會融資規模

    社會融資規模于2010年提出來,是一個中國獨有的指標。所謂社會融資規模,即一定時期內(月度、季度和年度)實體經濟從金融體系所獲得的資金總額,既有存量概念,又有流量內涵,可兼顧絕對規模,又可衍生相對指標。

    談及社會融資規模,離不開其兄弟指標M2,社會融資規模與M2類似于一張表的兩端,即資產和負債,一個表示資產的運用(社會融資規模),一個表示資金的來源(M2)。通俗來講,貨幣當局發行貨幣(以廣義貨幣M2來表示),金融機構拿到貨幣來滿足實體經濟的融資需求,貨幣則通過銀行金融機構(本外幣貸款)、非銀行金融機構(委托貸款、信托貸款以及未貼現票據)、資本市場(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以及其它等渠道進入實體經濟。從理論上來講,資產的運用和資金的來源應存在一定的對應關系,特別是在只有資本市場的情況下,而間接融資中介的存在,使得這一對應變得比較復雜,因此嚴格的對應關系并不會存在。簡之,社會融資規模可理解為金融體系的資產、實體經濟的負債;而M2則可理解為金融體系的負債、央行的資產(央行對國家的負債)。

    1、發展歷程

    (1)人民銀行于2010年11月開始研究、編制社會融資規模指標;

    (2)2010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首次提出“保持合理的社會融資規模”這一概念;

    (3)2011年初,人民銀行正式建立社會融資規模增量統計制度,并開始按季向社會公布社會融資規模增量季度數據;2012年起改為按月公布;

    (4)2014年起,按季公布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融資規模增量統計數據;

    (5)2015年起,開始編制并按季發布社會融資規模存量數據,2016年起改為按月發布。

    2、口徑和范圍

    (1)金融機構表內貸款:人民幣貸款和外幣貸款

    (2)金融機構表外貸款:委托貸款、信托貸款和未貼現的銀行承兌票據(已貼現的為表內)

    (3)直接融資:企業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境內股票融資

    (4)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資產支持證券、貸款核銷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第一,2018年8月13日,央行表示,自2018年7月起,人民銀行完善社會融資規模統計方法,將“存款類金融機構資產支持證券”和“貸款核銷”納入社會融資規模統計,在“其他融資”項下反映。

    第二,2018年10月17日,央行表示,自2018年9月起,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納入社會融資規模統計。

    二、商業銀行資產質量維度

    (一)五級貸款分類

    貸款五級分類是央行于1998年5月參照國際慣例制定《貸款分類指導原則》給予明確的。之前是按照財政部1993年頒布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將貸款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和呆賬四類,過去是將后面三種,即“一逾兩呆”統稱為不良貸款。

    1、正常類貸款(率)

    第一,具體是指借款人能夠正常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其貸款本息不能按時償還的貸款。

    第二,正常貸款率沒有特定監管標準,一般越高越好,基本上正常貸款率(即正常類貸款/全部貸款)均在95%以上。

    2、關注類貸款(率)

    第一,具體是指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不利的影響因素的貸款。

    第二,關注貸款介于正常類貸款和不良貸款之間,關注貸款率同樣沒有特定監管標準。

    3、不良貸款(率)

    第一,指那些借款人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的貸款,主要包括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三類。其中,

    次級類貸款是指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會造成一定損失的貸款。

    可疑類貸款是指貸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較大損失的貸款。

    損失類貸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很少一部分的貸款。

    第二,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余額/各項貸款余額=(次級類貸款余額+可疑類貸款余額+損失類貸款余額)/各項貸款余額。

    第三,不良貸款率也沒有特定的監管標準,通常是越低越好,但不良貸款、關注貸款、逾期貸款之間有一定的重合性,從而生成分類上不夠嚴謹。

    2005年12月31日發布的《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規定不良貸款率不得大于5%、不良資產率不得大于4%。這里的不良資產率是指所有不良資產(包括同業端、客戶端與投資端)和總資產的比例。

    (二)逾期貸款與重組貸款

    1、逾期貸款(率)

    第一,即貸款項目在貸款合同規定期限內,尚未還清的貸款部分,并從逾期之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一般情況下逾期貸款要加收較高的懲罰利息。

    第二,逾期貸款按期限進一步劃分,即逾期3個月以內、逾期3個月至1年、逾期1年以上至3年以內、逾期3年以上。

    第三,逾期貸款和不良貸款由較高的重合度,且沒有特定的監管標準。

    2、重組貸款(率)

    第一,所謂重組貸款即由于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條款做出調整的貸款。其中調整措施主要包括貸款展期、借新還舊、還舊借新、利息罰息減免、本金部分減免、債轉股、以物抵貸、追加擔保品、還款方式變更等。

    第二,央行2001年12月發布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明確“需要重組的貸款應至少是次級類;重組后的貸款假如依然逾期或借款人無力歸還,則應至少歸為可疑類”。

    第三,重組貸款主要是針對不良貸款,沒有特定的監管標準。

    (三)貸款撥備率與撥備覆蓋率

    不良貸款率、貸款撥備率與撥備覆蓋率是商業銀行資產質量的三個基本指標,三者具有密切的關系。其中,

    不良貸款率=貸款撥備率/撥備覆蓋率

    1、貸款撥備率(又稱撥貸比):貸款損失準備與各項貸款的比值

    第一,計算公式為貸款撥備率=貸款減值準備/各項貸款余額=(一般準備+特殊準備+專項準備)/各項貸款余額。

    第二,2011年銀監會以9號令的形式印發《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管理辦法》,將《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中的一般準備、專項準備和特別準備統一合并為“貸款損失準備”,并將其在成本中列支,作為抵御貸款風險的準備金。其中,

    貸款減值準備計提=1%*各項貸款余額+2%*關注類貸款+25%*次級類貸款+50%*可疑類貸款+100%*損失類貸款+特別準備


    次級類和可疑類貸款的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特別準備由商業銀行根據特別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等自行確定按季計提。


    貸款減值準備期末余額

    =期初余額+期初調整+當期計提-當期轉回+當期轉入-已減值貸款折現回撥部分+收回以前年度核銷部分-當期核銷+其它因素變動

    第三,2015-2016年業務制度更新,《G11-II資產質量及準備金》將三項準備統一為減值準備。

    第四,中國上市公司的應收賬款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率為9%,即按應收賬款余額的9%計提壞賬準備金,提取的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這里的壞賬準備等同減值準備。

    第五,貸款撥備率的監管標準為2.50%。

    2、撥備覆蓋率

    第一,用來衡量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是否充足的一個指標,其計算公式為:

    撥備覆蓋率=貸款減值準備/不良貸款

    第二,一般各家銀行貸款減值準備的計提標準不同,因此可比性不高,而計入當期損益的貸款減值準備也是影響業績的重要因素,因此資產質量與經營業績之間具有較強的關聯性。

    第三,撥備覆蓋率的監管標準為150%。

    (四)新口徑貸款撥備率與撥備覆蓋率:根據三類維度的執行情況分別下調監管要求

    2018年2月28日,銀監會發布《關于調整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的通知》(銀監發(2018)7號文),明確撥備覆蓋率監管要求由150%調整至120-150%,貸款撥備率監管要求由2.5%調整為1.5-2.5%。

    各級監管部門應綜合考慮商業銀行貸款分類準確性、處置不良貸款主動性、資本充足率三方面因素,按照孰高原則,確定貸款損失準備最低監管要求。

    1、貸款分類準確性


    按照逾期90天以上貸款納入不良貸款的比例,確定撥備覆蓋率和貸款撥備率最低監管要求。


    2、處置不良貸款主動性


    按照處置的不良貸款占新形成不良貸款的比例,確定撥備覆蓋率和貸款撥備率監管要求。


    3、資本充足性


    按照不同類別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情況,確定撥備覆蓋率和貸款撥備率最低監管要求。


    (五)其它指標

    1、貸款遷徙率

    在對貸款進行五級分類后,不同類型貸款之間的遷徙也成為了一個值得關注的指標。2005年12月銀監會印發的《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明確貸款風險遷徙指標主要有正常類貸款遷徙率、關注類貸款遷徙率、次級類貸款遷徙主和可疑類貸款遷徙率。而這里的遷徙主要特指下遷,即相對優的貸款類別下遷到更差貸款的比率,沒有特定的監管標準。

    第一,正常類貸款遷徙率=期初正常類貸款期末轉為后四類貸款的余額/期初正常類貸款余額。

    第二,關注類貸款遷徙率=期初關注類貸款期末轉為不良貸款的余額/期初關注類貸款余額。

    第三,次級類貸款遷徙率=期初次級類貸款期末轉為可疑類和損失類貸款余額/期初次級類貸款余額。

    第四,可疑類貸款遷徙率=期初可級類貸款期末轉為損失類貸款余額/期初可疑類貸款余額。

    2、不良貸款生成率

    第一,不良貸款生成率=(本期新增不良貸款余額+本期不良貸款核銷)/總貸款余額。

    第二,由于不良貸款率是存量指標,僅能反映過去的貸款質量和風控水平,且受到核銷的影響,往往數據有所失真。因此不良貸款生成率更能反映當下的資產質量情況。

    3、貸款偏離度

    第一,所謂貸款偏離度,亦稱貸款分類偏離度,具體指貸款的賬面分類與真實分類的偏差程度,偏離度=實際數值/上報數值。

    第二,偏離度一般超過5%即為不正常。

    第三,不良貸款偏離度一般還指90天以上逾期貸款與不良貸款的比例,超過100%即說明分類不準確。

    三、商業銀行資本維度

    (一)資本類型

    該部分內容詳見銀監會2012年7月發布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

    1、一級資本(亦稱核心資本)

    所謂核心資本,具體是指商業銀行可以永久使用和支配的自有資金。

    (1)一級資本包括核心一級資本和其它一級資本兩類。

    (2)核心一級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一般風險準備、未分配利潤、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的部分。

    (3)其它一級資本包括永續債、優先股等其它一級資本工具以及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的部分。

    (4)一級資本占全部資本總額的比例必須在50%以上。

    (5)一級資本的扣除項應包括:

    第一,商譽、其它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除外)、由經營虧損引起的凈遞延稅資產和貸款損失準備缺口;

    第二,資產證券化銷售利得、確定受益類的養老金資產凈額、直接或間接持有本銀行的股票;

    第三,對資產負債表中未按公允價值計量的項目進行套期形成的現金流儲備(正值予以扣除、負值予以加回);

    第四,商業銀行自身信用風險變化導致其負債公允價值變化帶來的未實現損益。

    2、二級資本(亦稱附屬資本)

    二級資本主要包括次級債、二級資本債、混合資本工具、超額貸款損失準備以及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等,其中權重法和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其超額貸款損失準備可計入二級資本,但比例分別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1.25%和0.60%。

    第二,商業銀行二級資本工具有確定到期日的,應當在距到期日的最后五年,按100%、80%、80%、60%、40%、20%的比例逐年減計至二級資本。

    (二)風險加權資產

    風險加權資產包括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和操作風險加權資產三類。

    1、信用風險加權資產

    (1)可采用權重法或內部評級法進行計量,通常情況下中小銀行主要采取權重法來計提信用風險加權資產。

    (2)所謂權重法,即首先從表內資產賬面價值中扣除相應的減值準備,然后乘以風險權重。表外項目則以名義金額為基礎乘以信用轉換系數得到等值的表內資產,再按表內資產的方式進行處理計提。

    (3)表內資產的風險計提方式如下:

    第一,商業銀行持有中央政府、央行、政策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持有中央政府投資的AMC為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而定向發行的債券風險權重為0。此外,以風險權重為0的金融資產作為質押的債權風險權重也為0.

    第二,商業銀行對公共部門實體(省級及計劃單列市政府、收入源于中央財政的公共部門等)、對其它商業銀行原始期限三個月以內(含)、對ABS的債權風險權重為20%,不包括公共部門實體投資的工商企業債權。

    第三,商業銀行對我國其它商業銀行一般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5%、次級債權為100%。

    第四,商業銀行對一般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債權風險權重為75%,對工商企業股權投資的風險權重為400%(被動持有或因政策性原因持有)和1250%(其它)。

    第五,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權重為50%(追加貸款為150%)、對個人其它債權的風險權重為75%。

    2、市場風險加權資產

    第一,所謂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包括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引起的銀行表內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具體包括商業銀行交易賬戶中的利率風險和股票風險,以及全部匯率風險和商品風險。

    第二,商業銀行可以采用標準法或內部模型法計量市場風險資本要求。

    第三,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資本要求*12.50。

    3、操作風險加權資產

    第一,所謂操作風險具體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員工和信息科技系統,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包括法律風險,但不包括策略風險和聲譽風險。

    第二,商業銀行可以采用基本指標法、標準法或高級計量法計量操作風險資本要求。

    第三,操作風險加權資產=操作風險資本要求*12.50。

    (三)資本充足指標

    資本充足指標總共有三個,分別包括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其中,

    資本充足率=資本凈額/風險加權資產=資本凈額/(信用風險加權資產+操作風險資本*12.50+市場風險資本*12.50)

    1、一般監管標準: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最低分別為8%、6%和5%

    2012年我國根據巴塞爾協議III,發布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

    第一,核心一級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普通股)、資本公積、盈余公積、一般風險準備、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且應當扣除商譽、其它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除外)、由經營虧損引起的凈遞延稅資產和貸款損失準備缺口。

    第二,其它一級資本包括其他一級資本工具及其溢價和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

    第三,二級資本包括二級資本工具及其溢價和超額貸款損失準備。其中,超額貸款損失準備計入二級資本的比例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1.25%(權重法)或0.6%(內部評級法)。

    第四,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的最低標準分別為5%、6%和8%。

    2、最終監管標準: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最低分別為10.50%、8.50%和7.50%

    此外,資本管理辦法還規定在最低要求的基礎上,尚需計提2.5%的儲備資本、0-2.5%的逆周期資本以及1%的附加資本,且儲備資本、逆周期資本與附加資本均由核心一級資本來補充其中,1%的附加資本只需要系統重要性銀行來計提。這意味著我國系統重要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最低標準實際上為11.5%、9.5%和8.50%。非系統重要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最低標準實際上為10.5%、8.5%和7.50%。

    目前我國正在明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名單,預計2019年年內將會擇時發布,屆時1%的附加資本將會產生作用。

    3、MPA特別規定:宏觀審慎資本充足率

    到目前為止,銀監會尚沒有出臺關于逆周期資本的相關細則,所以基本可以忽略。但盡管銀監會并未提及,央行的MPA考核中卻涉及到逆周期資本這一概念。央行在MPA中提出宏觀審慎資本充足率的概念,其計算公式為

    需要注意得是這里的儲備資本與系統重要性附加資本和銀監會的口徑均不是一個概念。

    其中,儲備資本由核心一級資本滿足(2.5%)、逆周期資本由核心一級資本滿足(0-2.5%)。因此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的實際最低標準應分別為7.5%、8.5%和10.5%。

    4、杠桿率

    第一,杠桿率是指商業銀行一級資本與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率,其數值越高說明商業銀行資本越充足。

    第二,2015年4月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銀監會2011年第3號令)進行修訂,發布了《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修訂)》。

    第三,杠桿率的計算公式為一級資本凈額/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其中,

    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調整后的表內資產余額(不包括表內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衍生產品資產余額+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調整后的表外項目余額+一級資本扣減項。

    四、商業銀行流動性維度

    (一)監管指標

    1、流動性覆蓋率(LCR,Liquidity Coverage Ratio):優質流動性資產/未來30日內的資金凈流出量

    第一,具體規定詳見2018年5月25日發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銀保監會(2018)第3號令)。

    第二,適用于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上的銀行,監管標準為100%。

    第三,本外幣的計算方式和監管標準一致。

    2、凈穩定資金比率(NSFR,Net Stable Funding Ratio):可用的穩定資金/所需的穩定資金

    第一,具體規定詳見2018年5月25日發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銀保監會(2018)第3號令)。

    第二,適用于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上的銀行,監管標準為100%。

    3、流動性匹配率:加權資金來源/加權資金運用

    第一,具體規定詳見2018年5月25日發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銀保監會(2018)第3號令)。

    第二,適用于全部銀行,監管標準為100%。

    第三,自2020年1月1日起,流動性匹配率按照監管指標執行,在2020年前暫作為監測指標。

    4、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優質流動性資產/短期現金凈流出

    第一,適用于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銀行,監管標準為100%。

    第二,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達到80%和100%。

    5、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資產/流動性負債

    第一,適用于全部銀行,本外幣的監管標準為25%。

    第二,流動性資產包括現金、黃金、超額準備金存款、一月內到期同業往來款軋差后資產凈額、一月內到期債券投資、在國內外二級市場可隨時變現債券投資、其他一月內到期可變現資產(剔除不良資產)。

    第三,流動性負債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財政性存款)、一月內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政策性存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同業往來負債凈額、一月內到期已發行債券、一月內到期應付利息及各種應付款、一月內到期央行借款、其他一月內到期負債。

    (二)監測指標

    1、存貸比:調整后貸款余額/調整后存款余額

    2015年6月2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刪除了存貸比不得超過75%的規定,將其由法定監管指標轉為流動性監測指標。

    2、流動性缺口:未來各個時間段到期的(表內外資產-表內外負債)

    未來各個時間段到期的表內外資產(負債)=未來各個時間段到期的表內資產(負債)+未來各個時間段到期的表外收入(支出)。此外還可進一步延伸出流動性缺口率(即未來各個時間段的流動性缺口/相應時間段到期的表內外資產)。

    監管要求流動性缺口率不得小于-10%。

    3、核心負債比例:核心負債/總負債

    核心負債具體是指距到期日三個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和發行債券以及活期存款的穩定部分。

    監管要求核心負債比例不得低于60%。

    4、(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

    即(同業拆放+同業存放+賣出回購+委托方同業代付+發行同業存單-結算性同業存款)/總負債。其中,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是指來自于最大十家同業機構交易對手的(同業拆放+同業存放+賣出回購+委托方同業代付+發行同業存單-結算性同業存款)與總負債的比值。

    5、最大十戶存款(貸款)比例:最大十家存款(貸款)客戶存款合計/各項存款(貸款)

    6、單一最大客戶貸款占資本凈額比例:不超過10%

    7、累計外匯敞口頭寸占資本凈額比例:不超過20%

    8、存款偏離度

    第一,存款偏離度=(最后一日各項存款-日均存款)/日均存款。

    第二,2018年6月8日銀保監會和央行聯合發布《關于完善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8)48號),將商業銀行月末存款偏離度指標值由3%調整至4%,季末月份與非季末月份采用相同的指標計算。

    第三,同時48號文還明確商業銀行不得設立時點性存款規模考評指標,也不得設定以存款市場份額、排名或同業比較為要求的考評指標。

    五、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維度

    該部分內容主要源于2004年12月29日銀監會剛剛成立時發布的《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

    (一)四大風險來源

    1、重定價風險(Repricing Risk)

    亦稱為期限錯配風險,是最主要和最常見的利率風險形式,主要指由于銀行資產、負債和表外業務到期期限(就固定利率而言)或重新定價期限(就浮動利率而言)存在差異所產生的風險。資產負債兩端定價的不對稱性使銀行的收益或內在經濟價值隨著利率的變動而變化。例如,如果銀行以短期存款作為長期固定利率貸款的融資來源,當利率上升時,貸款的利息收入是固定的,但存款的利息支出卻會隨著利率的上升而增加,從而使銀行的未來收益減少和經濟價值降低。

    2、收益率曲線風險(Yield Curve Risk)

    即收益率曲線的非平行移動,對銀行的收益或內在經濟價值產生不利影響,從而形成收益率曲線風險,也稱為利率期限結構變化風險。例如,若以五年期政府債券的空頭頭寸為10年期政府債券的多頭頭寸進行保值,當收益率曲線變陡的時候,雖然上述安排已經對收益率曲線的平行移動進行了保值,但該10年期債券多頭頭寸的經濟價值還是會下降。

    3、基準風險(Basis Risk)

    基準風險是另一種重要的利率風險來源。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所依據的基準利率變動不一致的情況下,雖然資產、負債和表外業務的重新定價特征相似,但因其現金流和收益的利差發生了變化,也會對銀行的收益或內在經濟價值產生不利影響。

    例如,一家銀行用一年期的存款為來源發放一年期的貸款,雖然由于利率敏感性負債與利率敏感性資產的重新定價期限完全相同而不存在重新定價風險,但因為其基準利率的變化可能不完全相關,變化不同步,仍然會使該銀行面臨著因基準利率的利差發生變化而帶來的基準風險。

    4、期權性風險(Optionality)

    期權性風險來源于銀行資產、負債和表外業務中所隱含的期權。期權可以是單獨的金融工具,如場內(交易所)交易期權和場外期權合同,也可以隱含于其他的標準化金融工具之中,如債券或存款的提前兌付、貸款的提前償還等選擇性條款。

    一般而言,期權和期權性條款都是在對買方有利而對賣方不利時執行,因此,此類期權性工具因具有不對稱的支付特征而會給賣方帶來風險。比如,若利率變動對存款人或借款人有利,存款人就可能選擇重新安排存款,借款人可能選擇重新安排貸款,從而對銀行產生不利影響。

    (二)缺口分析(GapAnalysis

    缺口分析是衡量利率變動對銀行當期收益的影響的一種方法。具體而言,就是將銀行的所有生息資產和付息負債按照重新定價的期限劃分到不同的時間段(如1個月以下,1~3個月,3個月~1年,1~5年,5年以上等)。在每個時間段內,將利率敏感性資產減去利率敏感性負債,再加上表外業務頭寸,就得到該時間段內的重新定價“缺口”。以該缺口乘以假定的利率變動,即得出這一利率變動對凈利息收入變動的大致影響。

    當某一時段內的負債大于資產(包括表外業務頭寸)時,就產生了負缺口,即負債敏感型缺口,此時市場利率上升會導致銀行的凈利息收入下降。相反,當某一時段內的資產(包括表外業務頭寸)大于負債時,就產生了正缺口,即資產敏感型缺口,此時市場利率下降會導致銀行的凈利息收入下降。

    缺口分析中的假定利率變動可以通過多種方式來確定,如歷史經驗、銀行管理層的判斷和模擬潛在的未來利率變動等。缺口分析也存在如下缺點:

    1、忽略了同一時段內不同頭寸的到期時間或利率重新定價期限的差異。在同一時間段內的加總程度越高,對計量結果精確性的影響就越大。

    2、只考慮了由重新定價期限的不同而帶來的利率風險,即重新定價風險,未考慮當利率水平變化時,因各種金融產品基準利率的調整幅度不同而帶來的利率風險,即基準風險。同時,缺口分析也未考慮因利率環境改變而引起的支付時間的變化,即忽略了與期權有關的頭寸在收入敏感性方面的差異。

    3、非利息收入和費用是銀行當期收益的重要來源,但大多數缺口分析未能反映利率變動對非利息收入和費用的影響。第四,缺口分析主要衡量利率變動對銀行當期收益的影響,未考慮利率變動對銀行經濟價值的影響,所以只能反映利率變動的短期影響。因此,缺口分析只是一種初級的、粗略的利率風險計量方法。

    (三)久期分析(DurationAnalysis

    久期分析也稱為持續期分析或期限彈性分析,是衡量利率變動對銀行經濟價值影響的一種方法。具體而言,就是對各時段的缺口賦予相應的敏感性權重,得到加權缺口,然后對所有時段的加權缺口進行匯總,以此估算某一給定的小幅(通常小于1%)利率變動可能會對銀行經濟價值產生的影響(用經濟價值變動的百分比表示)。各個時段的敏感性權重通常是由假定的利率變動乘以該時段頭寸的假定平均久期來確定。

    當然銀行可以對以上的標準久期分析法進行演變,如可以不采用對每一時段頭寸使用平均久期的做法,而是通過計算每項資產、負債和表外頭寸的精確久期來計量市場利率變化所產生的影響,從而消除加總頭寸/現金流量時可能產生的誤差。另外,銀行還可以采用有效久期分析法,即對不同的時段運用不同的權重,根據在特定的利率變化情況下,假想金融工具市場價值的實際百分比變化,來設計各時段風險權重,從而更好地反映市場利率的顯著變動所導致的價格的非線性變化。

    久期分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如果在計算敏感性權重時對每一時段使用平均久期,即采用標準久期分析法,久期分析仍然只能反映重新定價風險,不能反映基準風險,以及因利率和支付時間的不同而導致的頭寸的實際利率敏感性差異,也不能很好地反映期權性風險。

    2、對于利率的大幅變動(大于1%),由于頭寸價格的變化與利率的變動無法近似為線性關系,降低了久期分析的準確性。

    (四)外匯敞口分析(ForeignCurrency Exposure Analysis

    外匯敞口分析是衡量匯率變動對銀行當期收益的影響的一種方法。外匯敞口主要來源于銀行表內外業務中的貨幣錯配。當在某一時段內,銀行某一幣種的多頭頭寸與空頭頭寸不一致時,所產生的差額就形成了外匯敞口。在存在外匯敞口的情況下,匯率變動可能會給銀行的當期收益或經濟價值帶來損失,從而形成匯率風險。在進行敞口分析時,銀行應當分析單一幣種的外匯敞口,以及各幣種敞口折成報告貨幣并加總軋差后形成的外匯總敞口。對單一幣種的外匯敞口,銀行應當分析即期外匯敞口、遠期外匯敞口和即期、遠期加總軋差后的外匯敞口。銀行還應當對交易業務和非交易業務形成的外匯敞口加以區分。對因存在外匯敞口而產生的匯率風險,銀行通常采用套期保值和限額管理等方式進行控制。外匯敞口限額包括對單一幣種的外匯敞口限額和外匯總敞口限額。外匯敞口分析是銀行業較早采用的匯率風險計量方法,具有計算簡便、清晰易懂的優點。但是,外匯敞口分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忽略了各幣種匯率變動的相關性,難以揭示由于各幣種匯率變動的相關性所帶來的匯率風險。

    (五)敏感性分析(SensitivityAnalysis

    敏感性分析是指在保持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研究單個市場風險要素(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變化可能會對金融工具或資產組合的收益或經濟價值產生的影響。巴塞爾委員會在2004年發布的《利率風險管理與監管原則》中,要求銀行評估標準利率沖擊(如利率上升或下降200個基點)對銀行經濟價值的影響,也是一種利率敏感性分析方法,目的是使監管當局能夠根據標準利率沖擊的評估結果,評價銀行的內部計量系統是否能充分反映其實際利率風險水平及其資本充足程度,并對不同機構所承擔的利率風險進行比較。

    敏感性分析計算簡單且便于理解,在市場風險分析中得到了廣泛應用。但是敏感性分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對于較復雜的金融工具或資產組合,無法計量其收益或經濟價值相對市場風險要素的非線性變化。因此,在使用敏感性分析時要注意其適用范圍,并在必要時輔以其他的市場風險分析方法。

    (六)情景分析(ScenarioAnalysis

    與敏感性分析對單一因素進行分析不同,情景分析是一種多因素分析方法,結合設定的各種可能情景的發生概率,研究多種因素同時作用時可能產生的影響。在情景分析過程中要注意考慮各種頭寸的相關關系和相互作用。情景分析中所用的情景通常包括基準情景、最好的情景和最壞的情景。情景可以人為設定(如直接使用歷史上發生過的情景),也可以從對市場風險要素歷史數據變動的統計分析中得到,或通過運行描述在特定情況下市場風險要素變動的隨機過程得到。如銀行可以分析利率、匯率同時發生變化時可能會對其市場風險水平產生的影響,也可以分析在發生歷史上出現過的政治、經濟事件或金融危機以及一些假設事件時,其市場風險狀況可能發生的變化。

    (七)風險價值(Valueat RiskVaR

    風險價值是指在一定的持有期和給定的置信水平下,利率、匯率等市場風險要素發生變化時可能對某項資金頭寸、資產組合或機構造成的潛在最大損失。例如,在持有期為1天、置信水平為99%的情況下,若所計算的風險價值為1萬美元,則表明該銀行的資產組合在1天中的損失有99%的可能性不會超過1萬美元。風險價值通常是由銀行的市場風險內部定量管理模型來估算。

    目前常用的風險價值模型技術主要有三種:方差-協方差法(Variance-Covariance Method)、歷史模擬法(HistoricalSimulation Method)和蒙特卡洛法(Monte Carlo Simulation Method)。

    巴塞爾委員會在1996年的《資本協議市場風險補充規定》中對市場風險內部模型主要提出了以下定量要求:置信水平采用99%的單尾置信區間;持有期為10個營業日;市場風險要素價格的歷史觀測期至少為一年;至少每三個月更新一次數據。但是,在模型技術方面,巴塞爾委員會和各國監管當局均未做出硬性要求,允許銀行自行選擇三種常用模型技術中的任何一種。即使是對VaR模型參數設置做出的定量規定,也僅限于在計算市場風險監管資本時遵循,商業銀行實施內部風險管理完全可以選用不同的參數值。如巴塞爾委員會要求計算監管資本應采用99%的置信水平,而不少銀行在內部管理時卻選用95%、97.5%的置信水平。此外,考慮到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巴塞爾委員會要求在計算市場風險監管資本時,必須將計算出來的風險價值乘以一個乘數因子(multiplication factor),使所得出的資本數額足以抵御市場發生不利變化可能對銀行造成的損失。乘數因子一般由各國監管當局根據其對銀行風險管理體系質量的評估自行確定,巴塞爾委員會規定該值不得低于3。

    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市場風險內部模型計算的風險水平高度概括,不能反映資產組合的構成及其對價格波動的敏感性,因此對具體的風險管理過程作用有限,需要輔之以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等非統計類方法。第二,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方法未涵蓋價格劇烈波動等可能會對銀行造成重大損失的突發性小概率事件,因此需要采用壓力測試對其進行補充。第三,大多數市場風險內部模型只能計量交易業務中的市場風險,不能計量非交易業務中的市場風險。因此,使用市場風險內部模型的銀行應當充分認識其局限性,恰當理解和運用模型的計算結果。

    (八)事后檢驗(Back Testing

    事后檢驗是指將市場風險計量方法或模型的估算結果與實際發生的損益進行比較,以檢驗計量方法或模型的準確性、可靠性,并據此對計量方法或模型進行調整和改進的一種方法。若估算結果與實際結果近似,則表明該風險計量方法或模型的準確性和可靠性較高;若兩者差距較大,則表明該風險計量方法或模型的準確性和可靠性較低,或者是事后檢驗的假設前提存在問題;介于這兩種情況之間的檢驗結果,則暗示該風險計量方法或模型存在問題,但結論不確定。目前,事后檢驗作為檢驗市場風險計量方法或模型的一種手段還處在發展過程中。不同銀行采用的事后檢驗方法以及對事后檢驗結果的解釋標準均有所不同。

    巴塞爾委員會1996年的《資本協議市場風險補充規定》要求采用內部模型計算市場風險資本的銀行對模型進行事后檢驗,以檢驗并提高模型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監管當局應根據事后檢驗的結果決定是否通過設定附加因子(plus factor)來提高市場風險的監管資本要求。附加因子設定在最低乘數因子(巴塞爾委員會規定為3)之上,取值在0~1之間。如果監管當局對模型的事后檢驗結果比較滿意,模型也滿足了監管當局規定的其他定量和定性標準,就可以將附加因子設為0,否則可以設為0~1之間的一個數,即通過增大所計算VaR值的乘數因子,對內部模型存在缺陷的銀行提出更高的監管資本要求。

    (九)壓力測試(StressTesting

    銀行不僅應采用各種市場風險計量方法對在一般市場情況下所承受的市場風險進行分析,還應當通過壓力測試來估算突發的小概率事件等極端不利情況可能對其造成的潛在損失,如在利率、匯率、股票價格等市場風險要素發生劇烈變動、國內生產總值大幅下降、發生意外的政治和經濟事件或者幾種情形同時發生的情況下,銀行可能遭受的損失。壓力測試的目的是評估銀行在極端不利情況下的虧損承受能力,主要采用敏感性分析和情景分析方法進行模擬和估計。

    在運用敏感性分析方法進行壓力測試時,需要回答的問題如:匯率沖擊對銀行凈外匯頭寸的影響,利率沖擊對銀行經濟價值或收益產生的影響等等。在運用情景分析方法進行壓力測試時,應當選擇可能對市場風險產生最大影響的情景,包括歷史上發生過重大損失的情景(如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和假設情景。假設情景又包括模型假設和參數不再適用的情形、市場價格發生劇烈變動的情形、市場流動性嚴重不足的情形,以及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重大損失或風險難以控制的情景。這些情景或者由監管當局規定,或者由商業銀行根據自己的資產組合特點來設計。在設計壓力情景時,既要考慮市場風險要素變動等微觀因素,又要考慮一國經濟結構和宏觀經濟政策變化等宏觀層面因素。

    (十)銀行賬戶與交易賬戶(BankingBook and Trading Book

    銀行的表內外資產可分為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資產兩大類。巴塞爾委員會2004年的《新資本協議》對其1996年《資本協議市場風險補充規定》中的交易賬戶定義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定義為:交易賬戶記錄的是銀行為交易目的或規避交易賬戶其他項目的風險而持有的可以自由交易的金融工具和商品頭寸。記入交易賬戶的頭寸必須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條款限制,或者能夠完全規避自身風險。而且,銀行應當對交易賬戶頭寸經常進行準確估值,并積極管理該項投資組合。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頭寸是指,在短期內有目的地持有以便轉手出售、從實際或預期的短期價格波動中獲利或者鎖定套利(lock in arbitrage profits)的頭寸,如自營頭寸、代客買賣頭寸和做市交易(market making)形成的頭寸。記入交易賬戶的頭寸應當滿足以下基本要求:一是具有經高級管理層批準的書面的頭寸/金融工具和投資組合的交易策略(包括持有期限);二是具有明確的頭寸管理政策和程序;三是具有明確的監控頭寸與銀行交易策略是否一致的政策和程序,包括監控交易規模和交易賬戶的頭寸余額。是否具有交易目的在交易之初就已確定,此后一般不能隨意更改。與交易賬戶相對應,銀行的其他業務歸入銀行賬戶,最典型的是存貸款業務。交易賬戶中的項目通常按市場價格計價(mark-to-market),當缺乏可參考的市場價格時,可以按模型定價(mark-to-model)。按模型定價是指將從市場獲得的其他相關數據輸入模型,計算或推算出交易頭寸的價值。銀行賬戶中的項目則通常按歷史成本計價。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關于賬戶劃分的內部政策和程序,內容應包括:對交易業務的界定,應列入交易賬戶的金融工具,對交易和非交易崗位及其職責的嚴格劃分,金融工具或投資組合的交易策略,交易頭寸的管理政策和程序,監控交易頭寸與交易策略是否一致的程序等。同時,銀行應保留完整的交易和賬戶劃分記錄,以便進行查詢,并接受內部、外部審計和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同時,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的性質和特點,采取相應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方法。

    另外,劃分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也是準確計算市場風險監管資本的基礎。巴塞爾委員會于1996年1月頒布的《資本協議市場風險補充規定》以及大多數國家據此制定的資本協議將市場風險納入了資本要求的范圍,但未涵蓋全部的市場風險,所包括的是在交易賬戶中的利率和股票價格風險以及在銀行和交易賬戶中的匯率和商品價格風險。因此,若賬戶劃分不當,會影響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的準確程度;若銀行在兩個賬戶之間隨意調節頭寸,則會為其根據需要調整所計算的資本充足率提供監管套利機會。目前,實行市場風險監管資本要求的國家/地區的銀行監管當局都制定了銀行賬戶、交易賬戶劃分的基本原則,并要求商業銀行據此制定內部的政策和程序,詳細規定賬戶劃分標準和程序。監管當局則定期對銀行的賬戶劃分情況進行檢查,檢查重點是其內部賬戶劃分的政策、程序是否符合監管當局的要求,是否遵守了內部的賬戶劃分政策和程序,是否為減少監管資本要求而人為地在兩個賬戶之間調節頭寸等。

    (十一)限額(Limits)管理

    商業銀行實施市場風險管理,應當確保將所承擔的市場風險控制在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圍內,使市場風險水平與其風險管理能力和資本實力相匹配,限額管理正是對市場風險進行控制的一項重要手段。銀行應當根據所采用的市場風險計量方法設定市場風險限額。市場風險限額可以分配到不同的地區、業務單元和交易員,還可以按資產組合、金融工具和風險類別進行分解。銀行負責市場風險管理的部門應當監測對市場風險限額的遵守情況,并及時將超限額情況報告給管理層。常用的市場風險限額包括交易限額、風險限額和止損限額等。

    交易限額(Limits onNet and Gross Positions)是指對總交易頭寸或凈交易頭寸設定的限額。總頭寸限額對特定交易工具的多頭頭寸或空頭頭寸給予限制,凈頭寸限額對多頭頭寸和空頭頭寸相抵后的凈額加以限制。在實踐中,銀行通常將這兩種交易限額結合使用。

    風險限額是指對按照一定的計量方法所計量的市場風險設定的限額,如對內部模型計量的風險價值設定的限額(Value-at-Risk Limits)和對期權性頭寸設定的期權性頭寸限額(Limitson Options Positions)等。期權性頭寸限額是指對反映期權價值的敏感性參數設定的限額,通常包括:對衡量期權價值對基準資產價格變動率的Delta、衡量Delta對基準資產價格變動率的Gamma、衡量期權價值對市場預期的基準資產價格波動性的敏感度的Vega、衡量期權臨近到期日時價值變化的Theta以及衡量期權價值對短期利率變動率的Rho設定的限額。

    止損限額(Stop-LossLimits)即允許的最大損失額。通常,當某項頭寸的累計損失達到或接近止損限額時,就必須對該頭寸進行對沖交易或將其變現。典型的止損限額具有追溯力,即止損限額適用于一日、一周或一個月內等一段時間內的累計損失。

    (十二)按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Risk-Adjusted Rate of Return

    長期以來,衡量企業盈利能力普遍采用的是股本收益率(ROE)和資產收益率(ROA)指標,其缺陷是只考慮了企業的賬面盈利而忽略了未充分考慮風險因素。銀行是經營特殊商品的高風險企業,以不考慮風險因素的指標衡量其盈利能力,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目前,國際銀行業的發展趨勢是采用按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綜合考核銀行的盈利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按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克服了傳統績效考核中盈利目標未充分反映風險成本的缺陷,使銀行的收益與風險直接掛鉤、有機結合,體現了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的內在統一,實現了經營目標與績效考核的統一。使用按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有利于在銀行內部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從根本上改變銀行忽視風險、盲目追求利潤的經營方式,激勵銀行充分了解所承擔的風險并自覺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這些風險,從而在審慎經營的前提下拓展業務、創造利潤。

    在按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中,目前被廣泛接受和普遍使用的是按經風險調整的資本收益率(Risk-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RAROC)。按經風險調整的資本收益率是指經預期損失(Expected Loss,EL)和以經濟資本(Capital at Risk,CaR)計量的非預期損失( Unexpected Loss,UL)調整后的收益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RAROC = (收益-預期損失)/ 經濟資本(或非預期損失)

    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如RAROC強調,銀行承擔風險是有成本的。在RAROC計算公式的分子項中,風險帶來的預期損失被量化為當期成本,直接對當期盈利進行扣減,以此衡量經風險調整后的收益;在分母項中,則以經濟資本,或非預期損失代替傳統ROE指標中的所有者權益,意即銀行應為不可預計的風險提取相應的經濟資本。整個公式衡量的是經濟資本的使用效益。

    目前,RAROC等按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已在國際先進銀行中得到了廣泛運用,在其內部各個層面的經營管理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單筆業務層面上,RAROC可用于衡量一筆業務的風險與收益是否匹配,為銀行決定是否開展該筆業務以及如何進行定價提供依據。在資產組合層面上,銀行在考慮單筆業務的風險和資產組合效應之后,可依據RAROC衡量資產組合的風險與收益是否匹配,及時對RAROC指標呈現明顯不利變化趨勢的資產組合進行處理,為效益更好的業務騰出空間。在銀行總體層面上,RAROC可用于目標設定、業務決策、資本配置和績效考核等。高級管理層在確定銀行能承擔的總體風險水平,即風險偏好之后,計算銀行需要的總體經濟資本,以此評價自身的資本充足狀況;將經濟資本在各類風險、各個業務部門和各類業務之間進行分配(資本配置),以有效控制銀行的總體風險,并通過分配經濟資本優化資源配置;同時,將股東回報要求轉化為對全行、各業務部門和各個業務線的經營目標,用于績效考核,使銀行實現在可承受風險水平之下的收益最大化,并最終實現股東價值的最大化。

    六、商業銀行盈利維度

    (一)凈利差與凈息差

    1、凈利差(NIS)

    凈利差=生息資產的平均利率-計息負債的平均利率。

    2、凈息差(NIM,Net Interest Margin)

    凈息差(亦稱凈利息收益率)=利息凈收入/生息資產平均余額。

    可以進一步推出:

    凈息差(NIM)=凈利差(NIS)+計息負債的平均利率*(1-計息負債/生息資產)

    也即,當負債端成本抬升時,凈息差與凈利差之間的缺口會被拉大,由于凈息差在考慮了規模因素的同時,又融入了結構因素和市場因素,因此凈息差往往比凈利差具備更高的分析價值。

    (二)ROAROE

    1、ROA(資產收益率)

    ROA=凈利潤/資產余額*100%。

    2、ROE(資本收益率)

    (1)又稱凈資產收益率,即ROE=凈利潤/凈資產余額。

    (2)凈資產收益率可以分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和攤薄凈資產收益率,其中

    第一,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2*凈利潤/(期末凈資產+期初凈資產)

    第二,攤薄凈資產收益率==2*凈利潤/期末凈資產

    3、成本收入比

    成本收入比=業務及管理費用/營業收入,一般越低越好。

    4、信貸成本

    信貸成本=當期信貸撥備/當期平均貸款余額(含貼現).

    2005年12月31日發布的《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明確規定成本收入比不得高于35%、資產利潤率不得小于0.60%、資本利潤率不得小于11%。

    七、商業銀行集中度管理與大額風險暴露

    (一)集中度與關聯度(源于20051231日銀監會印發的《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

    2005年12月31日,銀監會印發了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規定了三個目前仍在使用的監管指標,可以和大額風險暴露規定融合在一起。

    1、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小于等于15%)

    第一,計算公式為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最大一家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資本凈額×100%

    第二,最大一家集團客戶授信總額是指報告期末授信總額最高的一家集團客戶的授信總額。

    第三,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客戶直接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的保證,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保兌、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

    2、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小于等于10%)

    第一,計算公式為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最大一家客戶貸款總額/資本凈額×100%

    第二,最大一家客戶貸款總額是指報告期末各項貸款余額最高的一家客戶的各項貸款的總額。

    第三,客戶是指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 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第四,各項貸款的定義與不良貸款率指標中定義一致。

    3、全部關聯度(小于等于50%)

    第一,計算公式為全部關聯度=全部關聯方授信總額/資本凈額×100%

    第二,全部關聯方授信總額是指商業銀行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扣除授信時關聯方提供的保證金存款以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和國債金額

    (二)大額風險暴露(源于200854日的《商業銀行大額風險管理辦法》)

    1、主要釋義

    該部分內容詳見2018年5月4日發布的《商業銀行大額風險管理辦法》(銀保監會(2018)第1號令)。其中,

    第一,風險暴露是指商業銀行對單一客戶或一組關聯客戶的信用風險暴露,包括銀行賬簿和交易賬簿內各類信用風險暴露。

    第二,大額大風險暴露是指商業銀行對單一客戶或一組關聯客戶超過其一級資本凈額2.5%的風險暴露。

    2、針對非同業客戶

    第一,單一客戶:貸款余額/資本凈額<=10%、風險暴露/一級資本凈額<=15%

    第二,關聯客戶: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資本凈額<=15%、風險暴露/一級資本凈額<=20%

    3、針對同業客戶和不合格中央交易對手:風險暴露/一級資本凈額<=25%

    此外,同業業務目前還有以下約束,即同業負債占比不超過1/3;以及回購余額不超過上季度凈資產的80%。

    4、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與合格中央交易對手

    第一,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風險暴露/一級資本凈額<=15%

    第二,合格中央交易對手:清算風險暴露/一級資本凈額<= 25%

    八、商業銀行宏觀審慎管理與銀行業壓力測試

    2008年四萬億之后,央行提出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和合意貸款管理來約束商業銀行的信貸投放。2015年12月29日,人民銀行召開會議,部署改進合意貸款管理,從2016年開始實施宏觀審慎評估有關工作,央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推出MPA考核體系(即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并于2016年正式實施,隨后不斷擴充MPA考核范圍。

    (一)MPA評估體系


    MPA指標體系總共包括七大維度、14個指標。



    (二)MPA評分標準


    (三)MPA有關說明

    (6)參數設定將另行通知;金融機構試算時可采用2015年的參數。

    2、利率定價行為是重要考察方面,以促進金融機構提高自主定價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約束非理性定價行為,避免惡性競爭,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

    3、廣義信貸指標為各項貸款余額、債券投資、股權及其他投資、買入返售資產、存放非存款金融機構款項以及表外理財等合計數。

    4、指標評分如有區間,按區間內均勻分布的方式計算具體分值。各項指標均以金融機構法人為單位,按上一季度數據計算。

    5、區域性系統重要性機構主要從資產規模、替代性、關聯度等方面加以確定。

    (四)MPA擴容與完善

    MPA并非了成不變,而是處于不斷調整完善的過程。

    1、2017年第一季度,將表外理財正式納入MPA廣義信貸指標范圍。

    2、2017年三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明確探索將綠色信貸納入MPA評估體系中。

    3、2018年第一季度起將同業存單納入MPA的同業負債占比指標。

    4、央行行長易綱在《中國金融》2018年第3期“貨幣政策回顧與展望”文章中,表示正探索將影子銀行、房地產金融、互聯網金融等納入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將同業存單、綠色信貸業績考核納入MPA考核,優化跨境資本流動宏觀審慎政策,對資本流動進行逆周期調節。其中,綠色金融納入MPA信貸政策執行情況考核首先對24家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實施。

    5、進一步完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政策,提高跨境融資便利性,防范跨境資金流動。

    6、2018年7月25日,部分銀行接央行通知,從2018年二季度起,下調MPA考核中宏觀審慎資本充足率的結構性參數和信貸順周期貢獻度參數,適度放寬對銀行考核要求。

    7、2019年一季度將制造業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納入MPA考核。

    8、2019年二季度在MPA考核中調整了小微和民營企業貸款指標。

    9、2019年三季度將LPR應用情況納入MPA考核。

    (五)銀行業壓力測試

    2018年上半年,央行選取了20家總資產規模在5000億元以上的銀行進行了壓力測試,這20家銀行分別為交通銀行、郵儲銀行、興業銀行、浦發銀行、民生銀行、廣發銀行、恒豐銀行、渤海銀行、江蘇銀行、南京銀行、寧波銀行、盛京銀行、天津銀行、徽商銀行、杭州銀行、成都農商行、重慶農商行、北京農商行、上海農商行和廣州農商行。

    1、償付能力宏觀情景壓力測試(覆蓋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一,主要考察宏觀經濟下行對銀行盈利能力和資本充足水平的影響,設置輕度和重度兩個壓力情景。

    第二,宏觀情景指標包含GDP同比增速、CPI漲幅、政策性利率、短期及長期市場利率和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等。

    第三,沖擊后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任何一項分別不低于7.50%、8.50%和10.50%的監管要求。

    2、償付能力敏感性壓力測試

    第一,主要考察特定風險沖擊對銀行整體資本充足水平的瞬時影響。

    第二,以整體信貸資產和重點領域的不良貸款率、損失率、收益率曲線變動等作為壓力指標。

    第二,沖擊后的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50%。

    3、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

    第一,考察流動性狀況惡化對銀行現金流缺口的影響。

    第二,設置輕度和重度壓力情況,針對不同表內資產、負債及或有融資義務分別設定不同的流入率或流失率,計算不同期限下的凈現金流缺口。


    第三,沖擊后全部可動用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可彌補現金流缺口。


    九、商業銀行信貸投向維度

    (一)普惠金融(貸款)

    所謂普惠金融,是指全方位有效地為社會所有階層和群體提供金融服務,特別是在傳統金融理念基礎上,被正規金融體系排外的農戶、貧困人群及小微企業,能及時有效地獲取價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務。因此,簡單點就是以前那些銀行看不上、顧不到、選擇性忽視的客戶(如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城鎮低收入、貧困群體等)現在是普惠金融重點關注的領域了。

    很顯然,普惠金融并不是中國的創新,但可以說是中國在引領,目前國家已經把“普惠金融”當成一項國家戰略,并制訂五年計劃來實施,相信此次針對普惠金融的定向降準將會作為一個中長期政策一直被使用。


    具體來看,普惠金融領域貸款包括: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的小型企業貸款、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的微型企業貸款、個體工商戶經營性貸款、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農戶生產經營貸款、創業擔保(下崗失業人員)貸款、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消費貸款和助學貸款。上述貸款數據采用人民銀行調查統計部門統一口徑的統計數據。


    (二)小微企業“兩增兩控”


    2018年3月19日,銀監會發布《關于2018年推動銀行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通知》(銀監辦發[2018]29號)。該《通知》在繼續監測“三個不低于”、確保小微企業信貸總量穩步擴大的基礎上,重點針對單戶授信1000萬元以下(含)的小微企業貸款,提出“兩增兩控”的新目標。


    (三)民營企業“一二五”目標

    2018年11月7日,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接受采訪時表示“據不完全統計,現在銀行業貸款余額中,民營企業貸款占25%,而民營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份額超過60%。民營企業從銀行得到的貸款和它在經濟中的比重還不相匹配、不相適應”。后續考慮對民營企業的貸款要實現“一二五”的目標,即在新增的公司類貸款中,大型銀行對民營企業的貸款不低于1/3,中小型銀行不低于2/3,爭取三年以后,銀行業對民營企業的貸款占新增公司類貸款的比例不低于50%。

    十、大資管行業維度

    (一)基本規范

    1、合格投資者


    資管新規之后,將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準歸于統一,從認定原則上延用了2014年8月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即采用資產規模或收入水平和單只資管產品的最低認購金額的雙重標準進行認定。


    2、風險準備金

    (1)資管新規明確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或按規定計提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準備,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

    (2)信托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后利潤中提取5%作為信托賠償準備金,但該賠償準備金累計總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20%時,可不再提取。同時,信托公司也會計提相應的風險資本。

    (3)證券公司需要按照資管業務凈收入的15%計提操作風險準備,同時還需要計提特定風險資本:

    第一,結構化集合資管計劃計提1%的風險準備;

    第二,投資非標資產的定向資管計劃計提 0.90%的風險準備;

    第三,各類私募投資基金計提0.70%的風險準備;

    第四,其他定向資管計劃計提0.50%的風險準備;

    第五,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的資管計劃加計1.50%的風險準備。

    (4)基金子公司應當按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達到專戶子公司所管理資產規模凈值的1%時可不再計提,同時也需要計提風險資本。

    (5)公募基金應當每月從基金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資產凈值的1%時可不再提取。

    3、資管產品估值

    2019年8月5日、8月16日,中國銀行業協會、證監會和中基協相繼發布資管產品估值指引的征求意見稿,意味著資管產品估值統一規范的局面正在形成。

    由于中基協在估值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因此中銀協發布的估值指引基本充分借鑒了中基協的模式,在絕大多數投資品種(以標準化為主)估值方法上基本保持一致。

    第一,對于權益類證券和固定收益類證券主要以公允價值為主,這里的估值方法要么參照估值日收盤價、最近交易日收盤價、估值技術或直接使用第三方估值結果(如中債登和中證登),其中基金主要采取份額凈值或日基金收益等標準。

    第二,對于長期停牌股票,均明確了指數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場價格模型法、現金流折現法、市場乘數法等估值方法。

    第三,對于限售股票,均引入了流動性折扣,或引入看跌期權法。


    第四,對非上市股權,中基協和中銀協的估值方法也比較一致,均采用市場法(參考最近融資價格法、市場乘數法、行業指標法);收益法(現金流折現法和股利折現法);成本法(凈資產法)等常用的估值方法。


    4、側袋機制

    中銀協的估值指引中明確了側袋估值的使用,其主要是針對無法計提減值時的情形。隨后,證監會和中基協針對側袋機制出臺了征求意見稿,這里有必要對這一新概念進行討論:

    側袋機制是指將資管投資品種進行分享,一部分放到主袋,一部分放到側袋。其中,側袋中的投資品種通常具有流動性差(如限售證券或停牌證券等)、變現能力弱(如違約證券等等)。因此,側依機制的建議是為了將風險進行隔離,有助于投資者贖回,避免受限資產被強制變相折價甩賣,并可以減輕對市場的沖擊。從這個角度看,側袋機制本質上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即進行風險隔離。

    證監會體系目前明確封閉式基金、貨基、交易型開放式ETF、上市型開放式基金(LOF)不采用側袋機制。并且一般放入側袋賬戶的資產主要為流動性較差的品種,如房產、交易量較低的債券、股票、文物、擔保債務憑證、私募股權、違約債券、停牌或受限股票等等。

    5、資管行業的6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

    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發布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明確了基金的六大風險管理工具,對于整個資管行業具有普適性,這6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分別為(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3)延續支付贖回款項;(4)收取短期贖回費;(5)暫停基金估值;(6)擺動定價等。

    此外,如果加上前面的側袋機制,則意味著資管行業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有七種。

    (二)證券公司

    資料來源2016年6月證監會發布的《關于修改<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主要以凈資本和流動性為核心。

    1、凈資本=核心凈資本+附屬凈資本

    第一,核心凈資本=凈資產-資產項目的風險調整-或有負債的風險調整+其他調整項目。

    第二,附屬凈資本=長期次級債*規定比例+其他調整項目。

    第三,證券公司計算核心凈資本時,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第四,證券公司對控制證券業務子公司出具承諾書提供擔保承諾的,應當按照擔保承諾金額的一定比例扣減核心凈資本。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子公司可以將母公司提供的擔保承諾按一定比例計入核心資本。

    第五,證券公司向股東或機構投資者借入或發行的次級債,可按照一定比例計入附屬凈資本或扣減風險資本準備。

    第六,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于2000萬元,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

    第七,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

    第八,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及兩項以上的,凈資本不得低于2億元。

    2、風險控制指標

    (1)風險覆蓋率=凈資本/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不得低于100%;

    (2)資本杠桿率=核心凈資本/表內外資產總額,不得低于8%;

    (3)流動性覆蓋率=優質流動性資產/未來30天現金凈流出量,不得低于100%;

    (4)凈穩定資金比率=可用穩定資金/所需穩定資金,不得低于100%。

    (5)凈資本/凈資產不得低于40%;

    (6)凈資本/負債不得低于8%;

    (7)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凈資本不得高于100%,其中利率互換投資規模以利率互換合約名義本金總額的5%計算;

    (8)自營固定收益類證券/凈資本不得高于500%;

    (9)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成本與凈資本的比例不得高于30%;

    (10)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市值與其總市值的比例不得高于5%,但因包銷導致的情形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1)證券公司對客戶融資融券最長期限不得高于6個月;

    (12)對單一客戶的融資或融券規模與凈資本的比例不得高于5%;

    (13)接受單只擔保股票市值與該股票總市值比例前五名。

    需要指出得是,這里的“證券衍生品”具體包括權證、股指期貨;權益類證券”具體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集合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固定收益類證券”具體包括債券、債券基金、央行票據、貨幣市場基金、資產支持證券。

    (三)基金子公司

    本部分資料來源2016年11月證監會發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子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2016年第30號公告)。

    1、風險控制指標

    (1)凈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

    (2)凈資本/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不得低于100%;

    (3)凈資本/凈資產不得低于40%;

    (4)凈資產/負債不得低于20%。

    2、風險準備金=管理費收入的10%

    (四)公募基金

    1、發行端

    (1)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50%的,應當采用封閉式或定期開放運作模式(定期開放周期不得低于3個月、貨幣市場基金除外),且采用發起式基金形式。

    (2)對除貨幣市場基金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外的開放式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2、投資端

    (1)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市值,不得超過該股市可流通市值的15%。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市值,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市值的30%。

    其中,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單只證券投資基金持有的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5)單只證券投資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2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6)單只開放式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7)單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10%(其中可轉債基金投資于可轉債部分則可以豁免)。

    (8)單只開放式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5%。

    (9)單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10%,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10)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11)單只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產品凈資產的10%。

    (12)基金不得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封閉式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鎖定期,不得超過封閉式基金的剩余存續期。

    3、杠桿比例要求

    (1)基金總資產/基金凈資產,不得高于140%。

    (2)封閉式基金和保本基金的總資產/凈資產不得高于200%。

    (3)杠桿型基金的杠桿率由基金合同自行約定 ,但基金名稱中應有“杠桿”二字。

    (4)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

    (5)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40%。

    4、投資股指期貨的交易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開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封閉式基金、開放式指數基金(不含增強型)、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要求的內容、格式與時限向交易所報告所交易和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情況、交易目的及對應的證券資產情況等;

    (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6)開放式基金(不含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7)封閉式基金、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8)保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不受上述限制,但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資目標,且每日所持期貨合約及有價證券的最大可能損失,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資產后的余額。

    擔保機構應當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貨交易策略和可能損失,并在擔保協議中作出專門說明。

    5、投資國債期貨的交易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2)開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封閉式基金、開放式指數基金(不含增強型)、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債券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不受本項限制,但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策略和投資目標;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要求的內容、格式與時限向交易所報告所交易和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情況、交易目的及對應的證券資產情況等;

    (4)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6)開放式基金(不含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7)封閉式基金、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8)保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不受上述的限制,但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資目標,且每日所持期貨合約及有價證券的最大可能損失,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資產后的余額。

    6、投資商品期貨的交易限制

    (1)持有所有商品期貨合約的價值合計(買入、賣出軋差計算)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不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110%。

    (2)持有賣出商品期貨合約應當用于風險管理或提高資產配置效率。

    (3)除支付商品期貨合約保證金以外的基金財產,應當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應當不少于80%。

    (4)不得辦理實物商品的出入庫業務。

    (5)商品期貨ETF聯接基金財產中,目標商品期貨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

    7、FOF(基金中基金)

    (1)基金中基金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中基金資產凈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其中,ETF聯接基金持有目標ETF的市值,不得低于該聯接基金資產凈值的90%。

    (2)除ETF聯接基金外,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單只基金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凈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凈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模為準。

    (3)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中國證監會認可或批準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4)除ETF聯接基金外,基金中基金投資其他基金時,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基金凈資產應當不低于1億元。

    8、避險策略基金(即原“保本基金”)

    (1)避險策略基金單位累計凈值低于避險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本金超過2%,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建倉期除外)低于避險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本金的,應當及時予以應對,審慎作出后續安排,并自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2)避險策略基金的投資策略應當符合以下審慎監管要求:

    第一,避險策略基金投資于穩健資產不得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80%。

    其中,穩健資產應為現金,剩余期限不超過剩余避險策略周期1 年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債券回購、國債、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在AAA(含)以上的債券、信用等級在AAA(含)以上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二,穩健資產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剩余避險策略周期;

    第三,避險策略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第四,穩健資產以外的資產為風險資產,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客觀研究方法,審慎建立風險資產投資對象備選庫,并采取適度分散的投資策略,且應當審慎確定風險資產的投資比例。

    其中,風險資產中,投資于權益類資產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3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以及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5倍;投資于信用等級AA+(含)以上的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10 倍;各類風險資產的投資金額除以各自倍數上限,加上買入上市期權支付的權利金,合計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

    這里的安全墊相當于保護層,即基金資產凈值與到期日投資本金折現后的差額。

    (五)貨幣市場基金

    該信息來源于2016年2月1日施行的《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和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該規定主要針對攤余成本法的貨幣市場基金。

    1、禁投項目

    貨幣市場基金不得投資于股票、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2、流動性資產不應低于一定比例

    第一,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 5%;

    第二,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 10%;

    第三,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流動性受限資產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30%;

    第四,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 20%以上或者連續 5 個交易日累計贖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得超過 20%。

    3、投資交易限制

    (1)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1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2)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30%,但投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5%。

    (3)要求采用攤余成本法核算的貨幣市場基金要實施規模控制,同一基金管理人用攤余成本法核算的貨幣市場基金的月末資產凈值合計不得超過風險準備金余額的200倍。同時,貨幣市場基金正回購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得高于20%。

    (4)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2%。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 10%。

    (6)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 120 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 240 天。


    (7)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久期有嚴格的要求:


    (六)信托公司

    1、一般規定

    (1)信托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2)一般信托的投資起點為100萬,但單筆委托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則不受限制,其中我們常常聽到的信托受益權為等額份額的信托單位。

    (3)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30%,不得將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計劃投資于同一項目。

    (4)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5)信托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2、凈資本管理

    凈資本=凈資產-各類資產的風險扣除項-或有負債的風險扣除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風險扣除項。

    風險資本=固有業務風險資本+信托業務風險資本+其他業務風險資本。

    (1)信托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2億元。

    (2)凈資本/各項風險資本之和不得低于100%。

    (3)凈資本/凈資產不得低于40%。

    (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與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對比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與《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分別于2018年9月28日和12月2日正式發布,在延續資管新規的總體指導思想外,整體上看略有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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