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王某剛等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十萬至一百萬不等,同時對涉案贓款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案情經過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剛分別于2014年、2015年注冊成立
北京聯盟天下網科技有限公司、煙臺聯企盟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對外統稱“聯盟天下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盟天下公司),王某剛任董事長,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被告人王某榮任總經理,負責公司財務。
2016年11月開始,被告人王某剛以聯盟天下公司的名義對外發行虛擬
數字貨幣“聯盟票”,并宣傳該“聯盟票”具有很高的收藏價值和增值空間。2017年1月,聯盟天下公司正式發行“聯盟票”,發行價格為每枚1元,對外宣傳只漲不跌,并通過人為操控,將其價格壘高。期間,被告人杜某峰、尹某芝分別以公司商學院院長、市場部部長身份,通過開現場發布會和微信宣傳的形式,宣傳講解“聯盟票”運營模式,被告人全某利(馬來西亞籍)擔任公司國際副總裁,負責對外宣傳、各地代理商和發展會員的培訓講課等事宜。
至案發時,該公司已發展會員總數約7.6萬人且會員達三層及以上,涉及
山東、
廣東、
內蒙古等多個省份,“聯盟票”價格已升至50余元,王某剛、王某榮、杜某峰、尹某芝、全某利參與組織、領導傳銷吸收資金金額2.8億余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剛等5人,以發行數字貨幣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及購買“聯盟票”的數額作為提成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規定,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當前傳銷形式多樣,但無論傳統傳銷還是網絡
金融傳銷,不管怎么“整容”也是萬變不離其宗,都具有以下三個特征:一是入門費,需要交錢或者變相交錢(如購買產品)獲得入會資格;二是拉人頭,需要靠拉人入伙獲得高額報酬;三是計酬方式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為計提報酬或返利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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