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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瑞士區塊鏈通證的分類與監管

    2019-5-10 13:10

    來源: 巴比特專欄 作者: 鄧建鵬

    分析瑞士區塊鏈通證的分類與監管

    一、通證的具體分類

    代幣在國際上沒有被普遍認可的分類,因此,FINMA按照自己的方法,根據代幣潛在不同經濟功能進行分類。

    (1)支付類代幣(payment token):與虛擬貨幣同義,現在或將來為獲得物品或服務,被用來作為金錢或價值轉移的支付手段。虛擬貨幣不會引起持有者對于發行人的索賠。

    (2)應用類代幣(utility token) :以數字化形式,用于基于區塊鏈技術為基礎架構開發的應用或服務。

    (3)資產類代幣(asset token) :這類代幣代表資產,通常表現為代幣持有者可以向發行人索要債務或者股權、ico項目方向代幣持有人承諾在未來公司收益或者資產流動中所占的份額。因此,就其經濟功能而言,這類代幣近似于股票、債券或衍生品。使實物資產在區塊鏈上交易的代幣也屬于這一類別。

    不同類別代幣間不是相互排斥的關系,資產類代幣和應用類代幣也可能歸類為支付類代幣,簡稱為混合型代幣。在這些情況下,合規要求相應疊加。例如,一個ICO項目發行的代幣既屬于資產類代幣,也屬于支付類代幣,這個ICO項目就要同時滿足資產類代幣和支付類代幣的合規要求。換句話說,這類代幣可以同時被視為證券和支付手段。

    在2018年2月發布的指南文件中,FINMA對預融資的規定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一些ICO項目中,募集資金尚未結束、發行的代幣已經進入到市場流通;二是在其他類型的ICO項目中,代幣尚未發行,底層區塊鏈技術仍在開發中,僅僅向投資者承諾項目的前景,在未來某個時間投資者可以收到代幣。在ICO項目募集過程中,預融資行為往往表現為預售(pre-sale)或種子輪、天使輪融資。

    對于不同類型的代幣,其法律認定各有千秋。

    (1)FINMA認為支付類代幣的主要目的是用于支付,其功能與傳統證券并不相似,因此支付類代幣不是證券(例如比特幣以太坊)。但是,如果有新的判例法或者立法將支付類認定為證券,FINMA將相應修改其規定。

    (2)FINMA對于實用性代幣是否屬于證券區分不同情形:如果實用性代幣唯一目的是用于ICO項目開發應用程序或者服務的憑證,并且實用性代幣實際上可以以這種方式使用(開發之前已經設計的功能,并非后來技術開發添加的功能),則這類實用性代幣不會被認定為證券。如果實用性代幣在發行時部分或者僅具有投資目的,則將這些實用性代幣視為證券。

    (3)FINMA認為資產類代幣屬于證券。FINMA認為如果通過ICO進行預融資,向投資者預售代幣,同時這類代幣是標準化的并且適用于大規模的標準化交易,則索要代幣的權利將被視為證券。

    二、不同通證的法律適用

    一旦代幣被視為證券,則要受到瑞士證券法監管。發行類似于股票或債券的代幣要遵守《瑞士民法》關于招股說明書的規定。如果代幣發行具有債務資本的特點(如承諾保本返息),則募集的虛擬貨幣將會被視為存款,除非有例外情況,否則需要遵守《銀行法》獲得經營許可證。如ICO募集的資金由第三方機構托管,則需要適用《集體投資計劃法》規定。無論ICO項目在募集前還是募集后,只要支付類代幣可以在區塊鏈基礎設施上進行轉讓,這些代幣就符合《反洗錢法》對于支付的要求,受到《反洗錢法》的約束。

    根據FINMA在其官方網站發布的指南,對實用性代幣而言,只要發行的代幣是為基于區塊鏈技術開發的應用提供訪問權,則不適用于《反洗錢法》。

    發行方進行ICO需要提供信息最低標準,包括一般信息、項目基本信息、代幣發行階段的信息、二級市場交易的信息。一般信息包括項目名稱;公司名稱、項目運營者的姓名、公司所在地/地址/郵件地址/網站,等等。項目信基本信息包括項目組織和項目計劃書信息(ICO的不同階段計劃/里程碑等)、未來開發服務的關鍵性特點、ICO項目的目標參與者(投資人),等等。代幣發行階段的信息包括:在ICO過程中是否會發行代幣?如果是,在哪一步會創建該代幣? 以及其技術標準,如ERC20,使用技術等。除此之外,還需要披露代幣所具有的功能(詳細說明)、代幣功能計劃實現時間,等等。二級市場交易的信息包括:代幣如何進行轉移(提供錢包以及技術標準的信息),代幣在交易時是否已經具有轉移功能,項目經營者/發行人是否有計場回購代幣,等等。

    作者簡介:鄧建鵬,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導師,中國互聯網金融創新研究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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