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根據我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應當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違反上述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對方有權撤銷該格式條款,撤銷后,該格式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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