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根據美國證券法,對于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注冊證券發行的要求有3項主要豁免。
Regulation D+
Rule 504
發行人可在十二(12)個月內籌集最高額為5,000,000美元的資金。他們將被要求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FormD,其中包括公司發起人,執行官和董事的姓名和地址等信息以及有關此次發行的一些細節。對合格或非合格投資者數量沒有限制。不允許公開勸誘。
Rule 506(b)
發行人可以從無限數量的合格投資者和最多35位非獲許投資者籌集無限量資金,但不能使用公開勸誘。一個非獲許投資者是“必須在
金融和商業方面具備足夠的知識和經驗,并且能夠評估預期投資的優勢和風險”。
Rule 506(c)
如果發行中的投資者都是經過認證的投資者并且公司采取合理的步驟來驗證投資者是經過認證的投資者,那么公司可以廣泛征求并廣泛宣傳該產品,并且仍被視為符合豁免要求。
根據Regulation Crowdfunding(“CF”),發行人必須:
1. 要求所有根據Regulation Crowdfunding進行的交易需通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的證券經紀商或互聯網眾籌門戶進行在線交易;
2. 允許公司在12個月內通過眾籌產品籌集最高總額1,070,000美元;
3. 有限個人投資者在12個月內投資所有眾籌產品的金額;
4. 要求在向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披露信息,并要求投資者和中間人提供便利。
Regulation A +
被稱為小型IPO,根據Regulation A +的豁免分為兩層。法規A +豁免的主要優點是,與其他豁免不同,證券不被視為受限制證券,可以自由交易,并且通常可供美國和加拿大公司使用。
第一層。發行人可籌集高達2,000萬美元,對投資者沒有限制,但必須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發行說明書,并提供上一財政年度的(未經審計)財務報表。發行人也可以公開勸誘。
第二層。發行人最多可籌集5000萬美元。非合格投資者只能投資高達其凈資產或年收入的10%,以較高者為準。發行人必須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發行說明書,向所在州證券監管機構登記證券發行,并提供上一財政年度的經審計財務報表。發行人也可以公開勸誘。
新加坡
根據“證券及期貨法”(“SFA”),發行人可免除根據下列豁免發出招股章程的要求: 1. 小型非公開募集,在任何連續12個月期間從此類非公開籌集的總金額不超過500萬新幣或MAS可能規定的其他金額;
2. 在任何連續12個月期間內,不得超過50個自然人;
3. 向機構投資者進行非公開募集;
4. 向特定投資者進行非公開募集,包括合格投資者。
盡管如此,證券發行后仍受到轉讓限制。
歐盟
根據招股章程指令第3(2)條,發行人有責任發布有關證券發售的招股章程,除非發行:
1. 僅針對合格(專業)投資者;
2. 除合格投資者外,每個歐盟國家的投資者不到150人;
3. 針對獲得這些證券的投資者,每位投資者總投資金額至少為100,000歐元;
4. 涵蓋證券(股票或債券),每單位面額至少10萬歐元。
在歐盟的總發行量低于500萬歐元的情況下,證券的發行完全不屬于立法范圍。 自2019年7月21日起生效的新招股說明書規定保留了大部分豁免,但豁免門檻較低,為100萬歐元。
構建STO的一般指南
為降低監管風險,發行人應確保遵守其潛在投資者所在司法管轄區的證券法。 在進行STO之前,發行人必須首先確定他們的投資者所在的位置,該司法管轄區預計募集資金總額以及預計投資者人數,利潤分配機制以及該實體的融資模式。
如果潛在的投資者分散在全球范圍內,那么進行類似于每個司法管轄區的首次公開招股的STO極可能比較昂貴。 因此,構建STO最可行的方法是利用上面列出的豁免進行法律合規;
雖然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在豁免的確切標準上有所不同,但最常見的是對合格投資者的非公開募集。
社區問題與解答:
問題1. 來自Chris @ Block Atelier:What would you say are some of the benefits of conducting a STO vs a traditional securities offering? And how do you see the future of trading securities on exchanges?
Low Jianhui – talenta: @Chris i think that’s the million dollar question. the current regulatory regime imposes the same regulations on STO vs traditional securities offering. however, many issuers are coming up with increasingly innovative ways of distributing profits which may not fall squarely within any of the conventional definitions of security. i think the chief concern of regulators is transparency and investor protection – so if STOs can provide advantages over tradition securities in these areas it may be entirely possible that certain jurisdictions may choose to relax the regulations surrounding STOs if the benefits outweigh the risks.
問題2. 來自JL@Verify Investor,LLC:Why restrict total amount of
tokens that can be held by a token holder?
Low Jianhui – talenta: @JL as was previously mentioned, certain exemptions (for example, regulation A+ under US law) places a limit on the maximum amount a retail investor can invest in the offering. the token restriction is just a means of ensuring compliance with those requirements
Garrett Talenta Legal: @JL 以某國法律為實例,一般來說非公眾公司采取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對象發行累計不超過200人(轉讓導致超過200人也不行),這種情況無需核準;
如果定向轉讓超過200人,或者定向發行超過200人,則該公司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行為需要核準;
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非公眾公司首發并上市、上市公司發行新股都需要相關機構核準。
JL: ok. Just not always automatic. 506, for example, has no such limit. Also, adding 506(b) or 4(a)(2) for US would be nice.
問題3. 來自Miss M :剛剛介紹了各國目前針對STO的監管法案實際各有不同,但項目在具體發售過程中既需要考慮發售主體所在國法案又需要考慮銷售對象所在國的多方法案,talenta是否有已經跑通的案例?能否介紹在實操中具體要注意哪些點?
Garrett Talenta Legal: 簡要回答分別回答如下:
1. 目前對于STO發行行為,Talenta主要負責協助項目方,識別評估應對主要潛在投資者來源國和該國證券法律制度的適用性和發行成本;
2. 正如我們所回答,在進行STO之前,發行人必須首先確定他們的投資者所在的位置,該司法管轄區預計募集資金總額以及預計投資者人數,利潤分配機制以及該實體的融資模式。
問題4. 來自綠野:請問目前完成整套STO程序大概要多久?
Garrett Talenta Legal: 依據發行方所面向投資者的司法管轄區不同而不同,通常從發行方主體設立、法律合規、報備備案,預計為4個月-12個月不等。
問題5:來自陳波濤: 請問目前在主要國家提供STO服務的機構,需要具備什么資質嗎?
Garrett Talenta Legal: @陳波濤 一般性資質為會計審計服務資質、法律服務資質。
問題6. 來自邱祥宇:在新加坡注冊基金會的法律效力如何?
Garrett Talenta Legal: @邱祥宇新加坡基金會原則上適用新加坡法律,例如新加坡公司法(國會第50條,cap 50),新加坡證券期貨法(國會第289條,cap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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