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跨省跨區可再生
能源交易中的綠證處理,細則提出了明確要求。對于通過特高壓、超高壓等跨省輸電通道(包括"沙戈荒"大型風電光伏基地外送通道)輸送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鼓勵通過新簽或續簽購售電協議(合同)等方式,將輸送電量對應的綠證明確納入交易范圍。特別強調,應在合同中單獨明確綠證的價格,實現"證電合一"交易。這一規定旨在促進綠證隨物理電量在更大范圍內流通,支持受端地區實現綠色電力消費目標,推動能源清潔
低碳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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