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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字貨幣交易所運營法律風險分析

    2018-6-21 12:41

    來源: 比特律

    數字貨幣交易所運營法律風險分析


    人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往往會忽略潛在的風險,而當風險已經發生的時候,一切又都來不及了。目前,數字貨幣交易所就是這樣一種存在。很多交易所的創始人、高管以為把交易所設立在海外,同時又是以基金會的方式設立的,就沒有風險了。任何收益如果沒有風險防控,都可能在一夜之間化為烏有。

    目前業內估計全球交易所的數量近萬家,為了壯大各自交易活躍量,往往采用各種方式來增加注冊用戶和充值幣,比如火幣的投票上幣,OKex的分紅,以及這段時間超火爆的FCoin的交易挖礦,交易所的盈利來源主要包括:上幣費用、交易手續費和杠桿手續費。

    數字貨幣交易及其自身存在的跨國界流動性好、匿名性、便攜性、去中心化等的特點,不法分子便于利用該渠道隱藏身份加之它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全球范圍收款且追蹤困難,易成為一些黑暗網絡中的犯罪,例如黑客勒索、洗錢、非法交易、逃避外匯管制、非法逃稅偷稅漏稅等的工具。針對上述犯罪及線索,交易平臺一旦未盡到相關的審查報告義務或者有故意包庇操縱的未嚴格執行外匯管理及反洗錢等規定的,被監管查實的,平臺也將會面臨相應的監管處罰及法律責任的追究。

    交易平臺的技術安全標準不達標易引發的黑客攻擊、安全漏洞或系統崩潰等事件,造成危及客戶資金安全、交易暫停、進而引發兌付危機。僅有區塊鏈的加密技術并不能絕對保證比特幣交易的安全,例如比特幣發展至今已經出現過多起投資者資金被盜、因系統問題不能及時交易爆倉索賠、交易平臺擠兌倒閉攜款跑路的案例。

    此外,某些平臺設立之初就未想著規范運營,為盡快實現業務增長占有市場,平臺主動私下參與洗錢,坐莊操縱交易量,故意利用技術漏洞爆倉侵吞保證金,變相開展加杠桿賭博業務等。違法違規運營的非法平臺其除本身面臨行政取締外,還面臨一系列單位犯罪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追究。

    比特幣投資者維權的案件案發事由無外乎欺詐、被盜、交易信息泄露、洗錢、杠桿類爆倉。上述無論是哪一類案件發生時,受損方的計算機系統和侵權方的計算機系統往往是分屬于不同地區。同時,無論是侵權方還是受損方,都有可能使用移動式計算機。因此,侵權方和受損方有可能都在移動中(只要有網絡連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中規定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同時,我國《刑法》中的管轄權原則,都未明確規定何地法院有管轄權。

    同時,在跨境比特幣侵權案件中,由于各國對比特幣的立法不同,對比特幣定性也不同,所以涉及比特幣的相關糾紛的解決相對滯后。鑒于上述管轄權主張和法律適用的困難,實踐中,投資者在交易平臺炒幣中受到損失,往往無法直接向直接侵害方主張權益,只能鑒于侵權責任的因果關系界定向更容易追索的平臺進行相應過錯責任范圍內的權益索賠主張。

    下面我們來看兩個案例,重點分析下數字貨幣交易所在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責任。雖然每個國家的具體規定不同,在刑事/民事責任方面的具體承擔不同,但從根本上來說都是一樣的風險。

    案例一:

    2015年4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在詐騙某公司得手后,試圖將詐騙所得貨幣“洗白”。于是,李某在互聯網上購買了張某、王某某兩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與其名字對應的一套銀行卡和電話卡,每套銀行卡包括開戶人是同一人的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的銀行卡和U盾。同年7月2日,犯罪嫌疑人使用上述身份證復印件、銀行卡、銀行卡對應的手機號碼在某比特幣交易平臺注冊賬戶后,即以網名“微風”的名義與某比特幣交易平臺客服“小山”聯系,要求充值。客服“小山”將自己的銀行卡賬號告訴犯罪嫌疑人李某。之后犯罪嫌疑人李某分兩次通過網上銀行操作向小山在北京農業銀行開立的銀行卡賬戶匯款200萬元,并通過QQ要求小山向其注冊的某比特幣交易平臺充值。

    某比特幣交易平臺客服發現充值數額較大,遂要求“微風”發送身份證正反面照片。“微風”提出先發復印件。犯罪嫌疑人李某以照片的形式發給客服一張王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客服只核對了身份證復印件與注冊時信息相符,沒有堅持要求“微風”發送身份證正反面照片及手持身份證的照片。某比特幣交易平臺客服在沒有進一步確認此筆業務的操作人與注冊客戶是否為同一人的前提下,即同意充值200萬元。犯罪嫌疑人李某以王某某名義獲得充值后,分40筆購買價值約200萬元的比特幣553個。在進行比特幣買入的同時,犯罪嫌疑人李某操作該賬戶同時進行提幣業務,先后分4筆將購買的553個比特幣全部提出平臺,轉移到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某境外網站注冊的比特幣錢包。后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澳門地下錢莊將比特幣賣出。所獲取的現金被犯罪嫌疑人揮霍、還債,已無法全部追回。

    案發后,被詐騙的某公司認為,某比特幣交易平臺沒有辦理工商登記、沒有依法取得許可、沒有履行備案義務、沒有履行反洗錢義務,違反法規及規章的相關規定,造成犯罪分子在最短的時間將公司的財產轉移,間接幫助犯罪分子實施詐騙行為。公司的財產損失正是某比特幣交易平臺不作為加害行為所致。根據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規定,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網站應切實履行用戶實名注冊、身份識別、發現可疑交易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發現犯罪活動線索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等反洗錢義務。某比特幣交易平臺有意規避有關部門的監督,在犯罪嫌疑人充值時未按規定履行審查義務,出現交易行為可疑時未履行反洗錢義務,使犯罪嫌疑人利用某比特幣交易平臺順利完成洗錢犯罪,造成了公司巨額財產無法追回的嚴重后果,某比特幣交易平臺對此具有嚴重過錯,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騙得公司款項后才通過網站交易平臺購買比特幣轉移贓款,因此比特幣交易平臺對于公司款項的被騙沒有過錯。但比特幣交易平臺在提供比特幣交易時違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關于“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的規定,不但未取得支付許可證,反而為規避該規定利用員工名稱開立的信用卡賬戶收取款項開展業務。在犯罪嫌疑人李某賬戶充值及交易出現異常時,亦未按《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規定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即未核實犯罪嫌疑人李某身份就為其賬戶充值,對犯罪嫌疑人李某賬戶的異常交易情況視而不見。如果比特幣平臺嚴格履行實名認證規定,發現交易異常時及時采取凍結賬戶等處理措施,那么犯罪分子通過該公司交易平臺轉移贓款的行為就難以得逞。

    因此,數字貨幣交易所的違規行為在客觀上為犯罪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其漠視的態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配合犯罪分子轉移贓款的效果,造成了受害人款項被揮霍,無法追回。對此,運營比特幣平臺的公司存在過錯。故綜合考慮比特幣平臺的違規情形給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及起到的不良示范作用,其對被騙公司不能追回的損失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利,應承擔侵權責任。”可見,是否遵循法定義務是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的重要標準。區塊鏈數字貨幣交易平臺在經營過程中應當加強合規性審查,因為區塊鏈數字貨幣交易并非無法可依。

    案例二:

    2017年4月美國數字貨幣交易所Coinbase惹上了麻煩——其被指控涉嫌幫助已經破產的加密貨幣交易所Cryptsy的首席執行官paul vernon進行洗錢。

    4月23日,美國聯邦法院裁定,律師事務所Silver Miller要求針對Coinbase交易所的相關集體訴訟必須在公開法庭上進行,而非私人仲裁委員會。

    2017年7月,現已破產的加密貨幣交易所Cryptsy的首席執行官Paul Vernon被判犯有盜取用戶加密貨幣罪,并被責令支付820萬美元的賠償金。而在逃離該國之前,Vernon已經在2014年至2016年期間利用他的Coinbase賬戶將被盜比特幣轉換為法幣,因此Silver Miller律師事務所起訴Coinbase監管失察。

    Coinbase以協助洗錢約820萬美元的被盜比特幣的罪名被集體訴訟。
    早在今年1月17日,美國財政部恐怖主義和金融情報副部長Sigal Mandelker就在參加參議院銀行委員會時指出,完善“反洗錢/打擊恐怖主義融資”法規是規范數字貨幣交易所的重要部分。

    KYC : Know Your Customer

    解決方案其實說起來也很簡單,就是KYC(Know Your Customer),驗證交易所注冊用戶的身份證和人像攝像。對比傳統網站,在數字幣交易所登錄除了姓名密碼,還需要通過一個叫 KYC 的流程,KYC 是 Know Your Customer(了解你的用戶) 的簡稱,翻譯成人話就是:留個資料讓我了解你(出事兒了找你)。KYC 一般流程是:網站會要求你提供把身份證的正反面,還有一張和證件、寫著某些特定信息白紙的自拍,更嚴格項目的可能還需要提供銀行賬單。

    但同樣很多交易所即便知道KYC也不會采用,因為從運營角度來說,這個步驟無形中增加了獲取注冊用戶的難度,尤其是第一審核不通過的時候,很大一部分用戶就流失了。在交易所競爭空前激烈的當前,這種風險控制更是受到運營壓力的排斥。其實,可以考慮用戶已經注冊完成以后,甚至有了交易以后再在某個合適階段做KYC也是一種解決方案。

    P.S. 2018年6月19日,韓國政府將買賣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交易所定義為“虛擬貨幣業務營業場所”并引入申報制。若未申報,企業的銀行交易會被切斷,無法進行虛擬貨幣交易。韓國金融委員會將以該內容推進修改《特定金融交易信息報告及使用等相關法》。韓國金融情報分析院(FIU )企劃合作組長孫成恩表示:該立法將虛擬貨幣交易所納為防洗錢系統的直接監督對象,防止利用虛擬貨幣進行“洗黑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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