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國家
能源局綜合司發布公開征求《關于促進新型儲能并網和調度運用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文件提出,明確接受電力系統調度新型儲能范圍。接入電力系統并簽訂調度協議的新型儲能電站,可分為調度調用新型儲能和電站自用新型儲能兩類。調度調用新型儲能指具備獨立計量裝置,并且按照市場出清結果或電力調度機構指令運行的新型儲能電站,包括獨立儲能電站、具備條件獨立運行的新能源配建儲能等;電站自用新型儲能指與發電企業、用戶等聯合運行,由發電企業、用戶等根據自身需求進行控制的新型儲能電站,包括未獨立運行的新能源配建儲能、火電聯合調頻儲能、簽訂調度協議且具備接受調度指令能力的用戶側儲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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