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2017年3月14日前獲得國家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備案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項目登記;已獲得備案的減排量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使用。原有的仍處于備案階段的項目將不被認可,因方法學變動,有些項目可能不再符合準入要求須重新申請登記。已獲得備案的減排量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使用,但是,如果減排量擬用于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抵消碳排放配額清繳,則需于2024年12月31日前使用,2025年1月1日起不再用于該市場配額清繳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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