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華:這一方法學的減排機理為通過人為增加林木生物質和土壤碳儲量實現二氧化碳的清除,適用于喬木、竹子和灌木造林,包括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用材林等造林,但不包括經濟林造林(如蘋果、梨、咖啡、茶樹、油茶、杜仲等)、非林地上的通道綠化、城鎮村及工礦用地綠化。
此外,使用本方法學的造林碳匯項目還必須滿足其他必要條件:
(1)項目土地在項目開始前至少三年為不符合森林定義的規劃造林地。其中,“規劃造林地”是在各級國土空間規劃中明確的可用于造林綠化的用地空間,體現了造林土地的合法、合規、合理性。“項目開始前至少三年不符合森林定義”,即排除了屬于森林經營范疇的造林活動(如伐前更新、林冠下造林等),鼓勵在難以天然更新成林的土地上以人為的方式營建和恢復森林。
(2)項目土地權屬清晰,具有不動產權屬證書、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或具有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批準核發的土地證、林權證。本條要求主要規定了土地、林木以及減排量的權屬必須清晰,不存在爭議,這是申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的必要條件。
(3)項目單個地塊土地連續面積不小于400m2。這主要是與國土空間規劃對于最小圖斑面積的最新要求相一致。對于2019年以前開始的項目,仍然要求土地連續面積不小于666.7m2。
(4)項目土地不屬于濕地。主要考慮到在濕地上造林會因擾動土壤造成大量的
碳排放,這不符合造林增匯的目的和要求。
(5)項目不移除原有散生喬木和竹子,原有灌木和胸徑小于2cm的竹子的移除比例總計不超過項目邊界內地表面積的20%。這主要是為了減少因造林活動引起的排放。
(6)除項目開始時的整地和造林外,在計入期內不對土壤進行重復擾動。主要也是為了限制和減少因造林活動引起的碳排放。不鼓勵在項目計入期內皆伐后重新整地造林,從而反復擾動土壤引起碳排放的活動。
(7)除對病(蟲)原疫木進行必要的火燒外,項目不允許其它人為火燒活動。本條是為了限制因火燒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
(8)項目不會引起項目邊界內
農業活動(如種植、放牧等)的轉移,即不會發生泄漏。本條是為了限制因造林活動引起的轉移至項目邊界外的溫室氣體排放。
(9)項目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符合行業發展政策。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