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綠證核發,《通知》對不同品類可再生
能源核發綠證等作出具體規定。
一是拓展綠證核發范圍。將綠證核發范圍從陸上風電和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擴展到所有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實現綠證核發全覆蓋。
二是區別品類提出具體要求。對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核發可交易綠證,可交易綠證既可以用作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憑證,也可通過參與綠證交易和綠電交易等方式在發電企業和用戶間有償轉讓。對常規存量水電項目,現階段暫不核發可交易綠證,相應綠證隨電量交易直接無償劃轉;對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產的完全市場化常規水電項目,核發可交易綠證。可交易綠證核發范圍后續可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情況動態調整。
三是明確核發信息來源。綠證核發原則上以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的數據為基礎,同時通過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提供的數據進行校核。對自發自用等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無法提供電量信息的情況,由相應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提供綠證核發所需信息。
此外,考慮到現階段可再生能源非電利用準確計量尚不具備條件,目前綠證核發全覆蓋僅針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待相關條件成熟后,適時將可再生能源非電利用納入綠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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