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證既是可再生
能源電力環境屬性價值體現,又是精準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核算工具,也是國際通行的綠色電力消費證明方式。為提升綠證的通用性,《通知》圍繞進一步拓展綠證應用場景,為綠證市場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
一是支撐綠色電力交易。綠電交易是以綠色電力產品為標的物的電力中長期交易,用戶同步獲得綠色電力和綠證,是“證電合一”的特殊綠證交易形式,通過在交易合同中明確的綠證價格體現綠色環境價值。在電力交易機構參加綠色電力交易的,相應綠證由核發機構批量推送至電力交易機構,同時在交易合同中分別明確綠證和物理電量的交易量、交易價格。
二是核算可再生能源消費。發揮綠證可追溯、防篡改、精準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等作用,落實可再生能源消費不納入能耗“雙控”相關要求,《通知》明確由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家能源局核定全國和各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數據。
三是認證綠色電力消費。為更好發揮綠證在評價、認證中的作用,推動構建科學、靈活的綠色電力消費體系,《通知》明確將綠證作為電力用戶綠色電力消費和綠電屬性標識認證的唯一憑證,要求推動建立基于綠證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標準、制度和標識體系,為合法合規開展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提供依據。同時,參考國際通行做法,認證機構應通過兩年內生產的電量對應綠證開展認證;為避免使用同一綠證開展多次認證,要求認證機構及時將認證信息同步至核發機構。
四是銜接
碳市場。綠證與
碳排放權交易都是以市場化手段推動綠色發展的重大制度創新,做好兩者之間的銜接意義重大。《通知》明確研究推進綠證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的銜接協調,為后續推動將綠證納入碳市場相關核算體系創造條件。
五是推動綠證國際互認。目前,國內綠證已納入國際綠電消費倡議(100% Renewable Electricity,簡稱RE100)的認可范圍,在國際社會和跨國企業間的影響力不斷擴大。為進一步提升國內綠證的國際影響力和認可度,《通知》明確,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原則上只能申領國內綠證,在不影響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實現的前提下,積極推動國際組織的綠色消費、碳減排體系與國內綠證銜接。加強綠證核發、計量、交易等國際標準研究制定,提高綠證的國際認可度和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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