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制定應對氣候變化專門法律而非碳達峰碳中和促進專門法律已成世界的主流。我國目前存在制定《應對氣候變化法》和《碳達峰碳中和促進法》兩種觀點,哪種觀點更為科學合理,既要考慮國內的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也要考慮與國際條約銜接的必要性和立法產生的國際影響。從立法邏輯、立法站位、立法名稱、立法目的及其實現、適用范圍、監管工作、國際合作等角度比較,近期制定《應對氣候變化法》比《碳達峰碳中和促進法》,總體上更符合我國
低碳發展法制保障工作的邏輯和需求。建議先行制定立法條件成熟的《應對氣候變化法》,再逐步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碳達峰碳中和及氣候變化適應等工作提供堅實的法制支撐。
關鍵詞:應對氣候變化 法律 碳達峰 碳中和 比較分析
常紀文,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田丹宇,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王燦,清華大學環境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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