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環氣候〔2023〕89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碳達峰實施方案》(滬府發〔2022〕7號)以及《上海市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實施方案》(滬環氣候〔2023〕12號)工作要求,做好碳排放權交易與電力交易之間的銜接與協調,經研究,決定調整本市碳交易企業外購電力中綠色電力(以下簡稱外購綠電)碳排放核算方法,具體要求如下。
一、適用對象
本市碳交易企業可選擇將外購綠電單獨核算碳排放。
二、適用范圍
通過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綠色電力交易平臺以省間交易方式購買并實際執行、結算的電量。
三、調整因子
外購綠電排放因子調整為0 t CO2/104kWh,其他外購電力排放因子仍統一為4.2 t CO2/104kWh。
四、相關要求
(一)請在上海市碳排放報告直報系統年度碳排放報告中分別報告外購電力總量和外購綠電電量。
(二)做好綠電交易相關材料的存證工作,以備第三方核查與管理部門檢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交易結算依據、綠色電力消費憑證、外購電力賬單等。
(三)年度碳排放量一經審定即作為后續年份配額分配等相關工作的依據,不作特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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