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RD是歐洲綠色協議(Green Deal)和可持續
金融議程(Sustainable Finance Agenda)的基石之一,旨在確保企業尊重人權并減少其對地球的消極影響,幫助歐洲實現綠色轉型。為了降低復雜性,并避免重復報告,CSRD與包括《可持續金融披露條例》(SFDR)、歐盟《分類法案》(Taxonomy Regulation)以及《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CSDDD)等舉措保持一致。比如,CSRD的標準中包含與SFDR相對應的指標。此外,企業按照ESRS S2中關于價值鏈工人和ESRS E1中關于氣候變化的相關標準進行信息披露,可以同時滿足CSDDD對企業的人權和氣候變化盡職調查進展和結果進行公開報告的要求。CSRD也充分考慮了歐盟《分類法案》中的指標,ESRS環境標準基于其提到的六個環境目標(包括減緩氣候變化、氣候變化適應、水資源和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保護、循環經濟過渡、污染防治和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的保護與恢復),包含了《分類法案》要求的績效、資格和資本支出的可持續符合度披露項,并以《分類法案》中的“重大貢獻”和“無重大損害”原則作為基礎。目前受到NFRD要求的企業需要從2024年1月1日開始(早于2025年CSRD的報告時間要求),對《分類法案》中所有的環境目標進行相應的信息披露。CSRD生效后,強制性信息披露要求覆蓋的企業范圍將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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