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參加國三次會議制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京都議定書》(簡稱《京都議定書》),它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補充條款,旨在遏制全球氣候變暖。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這是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京都議定書》規定:2008到2012年期間(此為議定書的第一承諾期,并于2012年12月截止),主要工業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京都議定書》有三個履約機制。
清潔發展機制(CDM)是《京都議定書》中引入的靈活履約機制之一和四種減排方式之一。核心內容是允許其締約方即發達國家與非締約方即發展中國家進行項目級的減排量抵消額的轉讓與獲得,從而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溫室氣體減排項目。根據《京都議定書》第12章的定義,清潔發展機制主要解決兩個目標:一是幫助非附件一中列舉締約方持續發展,為實現最終目標作出應有貢獻;二是幫助附件一所列締約方進行項目級的減排量抵消額的轉讓與獲得。該機制規定,在非附件一締約方實施項目限制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而得到的通過認證的減排單元,經過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大會指定的經營實體認證后,可以轉讓給來自附件一締約方的投資者如政府或企業。一部分從認證項目活動得到的收益將用于支付管理費用,以及支持那些對氣候變化負面效應特別敏感的發展中國家,以滿足適應氣候變化的需要。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UNFCCC EB)全權負責CDM項目開展。指定經營實體對減排項目進行審定,對減排量進行核查;方法學委員會對項目方法學進行討論并批準使用。在我國減排項目須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方能申請CDM項目。2005年10月12日,《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頒布施行。截至2018年11月30日,全球注冊的CDM項目已突破7806個。截至2016年08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CDM項目也突破5074個。截至2015年7月14日,中國在UNFCCC下屬CDM執行理事會(EB)注冊CDM項目數共3807個。
《京都議定書》下CDM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即CER(單位是:tCO2e)。CER是一種減排碳資產。截至2016年9月16日共有約17億噸CDM項目的CER成功簽發。截至2017年08月31日,我國已簽發項目共1557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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