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4日,生態環境部通報四家碳核查機構存在篡改偽造檢測報告,制作虛假煤樣,報告結論失真失實等突出問題。141條
碳市場企業的罰單中,也存在類似行為。
針對燃煤煤樣,企業應按時通過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實驗室出具元素碳含量檢測報告。但不少企業并未及時檢測,事后補測并涂改日期,被監管部門發現。
如
山西啟光發電有限公司將2019年
碳排放報告中的爐煤質送檢來源寫為“每月送檢”,實際為2020年8月集中送檢。海寧光耀熱電有限公司僅在2021年3月23日向檢測單位寄送過一次煤樣,但報告顯示為“分月送樣、分月檢測”。
另外,也有部分企業未履行記錄原始數據和管理臺賬的義務,例如山西潞安容海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的低位發熱量沒有手工記錄的紙質版原始數據臺賬等。
為便于統計分析,若處罰依據中點明對報告等材料進行篡改,判定為“篡改憑證”;用其他煤樣送檢、用了其他年份的臺賬等行為判定為“數據造假”;則141份罰單中,共計16家企業涉嫌數據造假,9家企業涉嫌篡改憑證,其中有一家企業既篡改憑證,又對數據造假。此外,有4家企業未履行管理臺賬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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