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碳排放單位通過碳排放管理系統自行委托核查機構開展碳排放核查工作。核查機構應強化報告質量控制,按照《
北京市碳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報告編寫指南》開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對核查報告質量負責。
重點碳排放單位須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過碳排放管理系統向區生態環境部門報送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經核查的排放報告和第三方核查報告,其中第三方核查報告還須加蓋核查機構公章;區生態環境部門須在10個自然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向市生態環境部門報送。
存在新增設施或滿足配額調整條件的重點碳排放單位,需按照《北京市重點碳排放單位配額核定方法》(見附件4)準備申請材料,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過碳排放管理系統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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