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點
碳排放單位報送要求。按照《
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見附件1),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監測和報告機制,核算本單位2022年度碳排放數據,編制初次碳排放報告并加蓋公章,于2023年5月31日前通過碳排放管理系統(具體見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政府網站-政務服務-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核查、配額核定及調整)報送。
自2023年5月起,重點碳排放單位應按照要求,在每月結束后20個自然日內,通過碳排放管理系統上傳燃料的消耗量、購入使用電量以及排放報告輔助參數等數據及其支撐材料。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行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區生態環境部門”)須在報送截止日起10個自然日內完成審核工作。重點碳排放單位須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1-4月份碳排放有關信息報送工作。
首次納入
碳市場的重點碳排放單位,須提交監測計劃。后續監測計劃如有變更,須提交變更后的蓋章版文件。
2.碳排放一般報告單位報送要求。按規定核算本單位2022年度碳排放數據,編制排放報告并加蓋公章,于2023年5月31日前通過碳排放管理系統向區生態環境部門報送,區生態環境部門須在報送截止日起30個自然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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