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作為一種新型的權利類型,國際上目前主流的觀點包括“財產權論”“行政規制權論”及“物權說(準物權論、用益物權論、準用益物權、特許物權等)”。支持“物權說”派別的爭論焦點又集中在碳排放權到底是屬于準物權還是用益物權?
支持準物權說的認為碳排放權是一種環境容量的使用權,由法律規制為企業擁有的私人財產權,持有者對該財產擁有占有、轉讓、使用和處分等權利。由行政許可而取得,負有更多公法上的義務。
支持用益物權說的認為碳排放權的客體為特定數量的溫室氣體,符合“物”的特性;主體擁有直接支配力和排他力,以獲取特定數量溫室氣體的使用價值為內容,故屬于用益物權,符合物權法定原則。雖然碳排放權受公權性影響甚深,但不會改變其作為用益物權的法律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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