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張某向王某宣傳有個投資理財項目,每月固定收益6%。王某按照張某的指示注冊某虛擬貨幣交易平臺賬戶,登錄該平臺可投資
數字貨幣ato幣。
之后,王某陸續向李某轉賬46萬元,李某收到后,通過向一個注冊在柬埔寨的A公司指定的賬戶轉賬部分人民幣,同時以李某持有的另一種數字貨幣amc幣進行兌換,為王某轉換ato幣。王某登錄賬戶點擊一次量化,ato幣每日產生3%收益,可轉換成sbo幣,然后再轉換成
比特幣或usbt幣在網上交易。
后來A公司關閉,平臺無法登錄,王某遂以李某沒有按照約定按期支付固定收益并拒絕返還本金而構成違約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自己與李某之間名為投資實為借貸,要求李某退還本金46萬元及利息。
被告李某辯稱,自己與王某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王某轉賬至自己賬戶后,自己是按照王某指示將其轉換為ato電子貨幣,再轉到王某的平臺賬戶,王某的行為是個人投資行為,自己僅是幫忙轉換幣種,王某購買的數字貨幣最終漲跌導致其收益的縮減與自己無關,要求駁回王某全部訴請。
裁判要旨
本案實為王某經李某和張某的推薦而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引發的糾紛,相應行為涉嫌刑事犯罪,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的范圍,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以案說法
虛擬貨幣是指非有權機關發行的,以
區塊鏈或類似技術為支撐并以電子化方式記錄的通貨,如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既區別于國家貨幣當局發行的貨幣的電子形式如我國的央行數字人民幣,也區別于Q幣、游戲幣、積分等基于傳統互聯網技術、由中心化主體發行并僅在其服務范圍內使用的網絡虛擬財產,虛擬貨幣采用去中心化的、點對點的、非對稱加密技術。
對于虛擬貨幣,我國先后出臺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關于整治虛擬貨幣 “挖礦”活動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1283號)、《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等多部規范性文件,其中《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中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于非法
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容易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金融秩序。
本案中,李某、張某跨境實施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李某作為“團隊長”,通過發展“下線”張某又吸收王某等多名“下下線”加入其創建的團隊微信群,發布虛擬貨幣信息,大肆渲染收益,持續給群員洗腦,說教、指導群員投資,且在不斷發展“下線”的過程中,收取“下線”投資款,借機將所持虛擬貨幣轉化為實實在在的人民幣,實現自身收益變現。相應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法官提醒
投資者應增強風險意識,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審慎作出投資決定,不應輕信高利誘惑,拒絕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炒作行為,謹防個人財產權益受損。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