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全資國有企業下屬的三級子公司是否必須有職工董事。根據《公司法》要求兩個以上國有企業設立的公司需要有職工董事,此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36號)國有獨資、全資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須有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
但貴委答復“ 日前沒有文件對國有全資企業的概念作出解釋。實際操作中,通常是指由國有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直接或間接合計擁有100權益的企業。”
由此可見,國有企業下屬全資子公司是否必須有職工董事也無明確規定。故特此請教所咨詢的問題,盼復為感。
答2021-12-20:《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同時,《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第十七條提出“堅持和完善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保證職工代表有序參與公司治理”;第三十九條明確“本條例適用于國有獨資、全資企業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企業”。如果三級子公司符合上述條件,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堅持和完善職工董事制度,配備職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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