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請問第32號令《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增資應當符合國家出資企業的發展戰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資方案,明確募集資金金額、用途、投資方應具備的條件、選擇標準和遴選方式等。增資后企業的股東數量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中,“增資后企業的股東數量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具體是指哪些法律法規?增資后企業的股東數量須符合什么規定?
(2)請問第32號令《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企業增資涉及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同時遵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以及證券監管相關規定。”其中“同時遵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以及證券監管相關規定”具體是指哪些規定?
(3)請問第36號令《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具體是需要報哪一級政府的什么部門審核?經公開渠道未曾查詢到相關問題,特通過國資委政務咨詢提問,望解答~
答2022-03-08:《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第三十六條中“增資后企業的股東數量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對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東數量的限制規定。第四十條中“同時遵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以及證券監管相關規定”主要指《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 證監會令第36號,以下簡稱36號令)以及證券監管部門出臺的相關規定。
36號令第六條中“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是指例如反壟斷審查、募投項目備案、軍工事項審查等事項,應當依法報相應管理權限的政府部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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