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國資委是否把一批央企作為試點單位,這些單位轉讓其子公司、孫公司的國有資產時不需要國資委的審批,只要這些央企自己審批就可以了?是否有公開的文件依據?
2.國資委是否有相關規定,對于以“中國”二字開頭的國資控股公司,如果它們的股權被完全出售給了民企,則要求這個原國資控股公司在股權出讓后的三個月內變更名稱,把“中國”二字去掉?是否有公開的文件依據?
答2021-12-31: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相關規定,涉及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由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其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由國家出資企業制定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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