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各級法院積極推動大數據、
人工智能等科技創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創新互聯網司法模式,有力推動了司法質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不斷提升。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深入總結智慧法院建設和互聯網司法模式的理論實踐經驗,率先出臺了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在線調解規則、在線運行規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
區塊鏈司法應用的意見》,受到許多國家司法界的廣泛關注和高度評價。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應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規范和加強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提出,分兩個階段建成具有規則引領和應用示范效應的司法人工智能技術應用和理論體系。到2025年,基本建成較為完備的司法人工智能技術應用體系,為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提供全方位智能輔助支持。到2030年,建成具有規則引領和應用示范效應的司法人工智能技術應用和理論體系,為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提供全流程高水平智能輔助支持,應用效能充分彰顯。
保障廉潔司法
“人非草木,孰能無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在接受《·法治周刊》記者采訪時表示,實踐中,一些人民群眾對司法結果不認可,主要是因為認為法官涉嫌辦人情案、辦關系案,對裁判結果進行了人為干預。將人工智能技術運用到司法中,可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人為因素,有利于司法公正。因此,加快人工智能的智慧運用,總結智慧法院和互聯網司法模式的理論實踐,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人工智能司法應用,將人工智能技術引入司法領域意義重大。
意見著重從人工智能為司法工作提供全方位智能輔助支持、顯著減輕法官事務性工作負擔、有效保障廉潔司法、提高司法管理水平、創新服務社會治理等角度,明確了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主要場景。其中明確,加強人工智能輔助司法管理。支持案件裁判偏離度預警、終本案件核查、不規范司法行為自動巡查、廉潔司法風險防控等智能化應用,提升司法管理質效,保障廉潔司法。“保障廉潔司法,既要發揮人的積極性,更要發揮技術的引領作用、支撐作用和保障作用。”劉俊海告訴記者。
意見要求,加強人工智能全流程輔助辦案支持證據指引與審查、法律法規推送、類案推送、全案由裁判輔助、法律文書輔助生成、法律文書輔助審查等智能化應用,促進裁判尺度統一,保障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加強人工智能輔助事務性工作,支持電子卷宗自動分類歸目、案件信息自動回填、案件繁簡分流、送達地址及方式自動推薦、司法活動筆錄自動生成、執行財產查控輔助、電子卷宗自動歸檔等智能化應用,降低各類人員工作負擔,提高司法效率;加強人工智能服務多元解紛和社會治理,支持司法資源推薦、訴訟和調解咨詢問答、訴訟預期輔助評估、社會治理風險預警與輔助決策等智能化應用,為化解社會矛盾、服務社會治理提供新的途徑和方式;不斷拓寬人工智能司法應用場景和范圍,結合人工智能技術創新進程和人民法院改革發展實踐,積極探索訴訟服務、審判執行、司法管理和服務社會治理等領域的重大應用場景,不斷拓展新的應用范圍。
服務公正司法
“真正的司法行為處于陽光之下,處于公眾的監督之下,特別要提高裁判行為的公平性、精準性和可操作性。”劉俊海表示。
意見指出,人工智能司法應用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則。堅持遵循司法規律、服務公正司法,保證人工智能產品和服務無歧視、無偏見,不因技術介入、數據或模型偏差影響審判過程和結果的公正,同時尊重不同利益訴求,能夠根據司法需求公平提供合理可行方案,充分照顧困難群體、特殊群體,使其在司法活動中獲得必要幫助,實現智能化司法服務對各類用戶的普適包容和機會均等。
同時意見還指出,要遵循透明可信原則。堅持技術研發、產品應用、服務運行的透明性,保障人工智能系統中的司法數據采集管理模式、法律語義認知過程、輔助裁判推定邏輯、司法服務互動機制等各個環節能夠以可解釋、可測試、可驗證的方式接受相關責任主體的審查、評估和備案。司法人工智能產品和服務投入應用時,應當以便于理解的方式說明和標識相應的功能、性能與局限,確保應用過程和結果可預期、可追溯、可信賴。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指出,人工智能輔助結果僅可作為審判參考,要堅持人工智能司法應用輔助審判原則。堅持對審判工作的輔助性定位和用戶自主決策權,無論技術發展到何種水平,人工智能都不得代替法官裁判,確保司法裁判始終由審判人員作出,裁判職權始終由審判組織行使,司法責任最終由裁判者承擔。各類用戶有權選擇是否利用司法人工智能提供的輔助,有權隨時退出與人工智能產品和服務的交互。因此,劉俊海向記者表示,人工智能最終也是由人來控制的,因此裁判者一定要去苛除弊,其裁判行為不能偏離核心價值觀。
此外,安全合法原則也是人工智能司法應用必須遵循的。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人工智能技術和產品,司法人工智能產品和服務必須依法研發、部署和運行,不得損害國家安全,不得侵犯合法權益,確保國家秘密、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不受侵害,保護個人隱私,促進人機和諧友好,努力提供安全、合法、高效的智能化司法服務。而意見中提出的公序良俗原則要求,堅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人工智能技術研發、產品應用和服務運行全過程,保證人工智能司法應用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秩序,不能違背社會公共道德和倫理,健全風險管控、應急處置和責任查究機制,防范化解人工智能司法應用中可能產生的倫理道德風險。
加強技術支持
為確保人工智能司法應用得到更好的技術支持,意見提出五方面的系統建設要求。
首先是加強人工智能應用頂層設計。按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部署,設計完善智慧法院人工智能相關信息系統體系架構和技術標準體系,豐富拓展人工智能司法應用場景,建立健全人工智能系統信息安全和運維保障制度,指導和規范各級人民法院人工智能系統建設。其次,加強司法數據中臺和智慧法院大腦建設。加快推進司法數據庫、數據服務平臺、司法知識庫、人工智能引擎、知識服務平臺和司法區塊鏈平臺等系統的建設和集成,打造實體化司法數據中臺和智慧法院大腦,為面向各類業務的人工智能司法應用提供核心驅動。再次,加強司法人工智能應用系統建設。圍繞人民法院司法活動典型業務場景,以提升智能化水平為主線,促進司法數據中臺和智慧法院大腦與智慧服務、智慧審判、智慧執行和智慧管理等業務應用系統融合集成,不斷提供滿足司法業務需求、符合先進技術發展方向的司法人工智能產品和服務。
同時,加強司法人工智能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依托國家重點工程、科研項目和科技創新平臺,組織產學研優勢力量,發揮學科交叉催化劑作用,針對面向司法語境的大規模預訓練語言模型及其應用、多模態司法大數據高效處理方法、司法數據驅動與知識引導相結合的深度神經網絡模型構建與樣本學習方法、基于法律知識增強的可解釋檢索和推理模型、面向司法效能提升的人機交互范式、基于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審判輔助系統等關鍵核心技術集智攻關,為司法人工智能系統建設提供牽引和支撐。此外,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運維保障。根據司法人工智能對算力、通信和服務能力的需求,科學合理地規劃和建設通信網絡、計算存儲、通用終端設備和專用信息化設施等信息基礎設施,強化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能力,完善人工智能運行維護機制,為人工智能司法應用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意見還明確了產權保護要求,指出要加強司法大數據質量管控,完善跨部門、跨層級、跨業務的司法數據協同共享和智能化服務共建共享機制,支持司法人工智能科技創新和專利、軟件著作權申報,切實保護相關知識產權。同時面對龐雜的司法數據要加強司法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強化重要數據和敏感信息保護,完善司法數據安全共享和應用模式,通過司法人工智能倫理委員會等機制,綜合采用倫理審核、合規審查、安全評估等方式,防范化解人工智能應用過程中的安全風險。
劉俊海表示,要切實重視人工智能司法應用,使其造福司法公正,更好地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同時也要注意,避免讓人工智能成為濫用技術的手段和工具,所以還是要按照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興利除弊,推進陽光司法、透明司法、智能司法、民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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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司法應用提速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發布《關于加強區塊鏈司法應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設定到2025年關于區塊鏈司法應用的總目標:建成人民法院與社會各行各業互通共享的區塊鏈
聯盟,實現與工商、
金融、征信等多個領域跨鏈信息共享和協同,司法區塊鏈跨鏈聯盟融入經濟社會運行體系,助力平安中國、法治中國、數字中國和誠信中國建設,形成中國特色、世界領先的區塊鏈司法領域應用模式,為新時代我國經濟社會數字化轉型和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據悉,司法
區塊鏈應用在服務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落地方面,最早可以追溯到2018年
杭州互聯網法院的實踐,當時該法院首次在案件審理中確認了經區塊鏈存證的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隨后在2018年9月,最高法發布《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從法律層面正式肯定了區塊鏈電子存證的真實性與有效性。
意見包括七個部分32條內容,明確人民法院加強區塊鏈司法應用總體要求及人民法院區塊鏈平臺建設要求,提出
區塊鏈技術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增強司法協同能力、服務經濟社會治理等四個方面典型場景應用方向,明確區塊鏈應用保障措施。提出到2025年,建成人民法院與社會各行各業互通共享的區塊鏈聯盟,數據核驗、可信操作、智能合約、跨鏈協同等基礎支持能力大幅提升,司法區塊鏈跨鏈聯盟融入經濟社會運行體系,主動服務營商環境優化、經濟社會治理、風險防范化解和產業創新發展,服務平安中國、法治中國、數字中國和誠信中國建設,形成中國特色、世界領先的區塊鏈司法領域應用模式。
隨著金融市場成熟度日益提高,增強金融體系穩定性一直是各方關注重點。本次意見在區塊鏈司法應用服務風險防范化解方面,也提出了對各級人民法院區塊鏈平臺的具體建設要求。
征信體系是金融經濟發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次意見同樣對人民法院區塊鏈司法應用如何服務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出了意見要求。具體來看,最高法將通過支持數據開發利用,推進構建與數據權屬、數據交易、金融機構、相關政府部門等區塊鏈平臺跨鏈協同應用機制,支持營商環境優化、數據開發利用、金融信息流轉應用、企業破產重組、征信體系建設等。
意見提出,運用區塊鏈數據防篡改技術提升司法公信力。意見提出推進人民法院電子卷宗、電子檔案、司法統計報表等司法數據上鏈存儲,推動執行案件等數據和操作上鏈存證,推動人民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執在司法區塊鏈平臺統一存儲,保障司法數據安全、操作合規。意見明確健全完善區塊鏈平臺證據核驗功能,支持當事人和法官在線核驗通過區塊鏈存儲的電子證據,推動完善區塊鏈存證的標準和規則,提升電子證據認定的效率和質量。
意見還提出,構建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部門跨鏈協同應用,支持實現參與訴訟活動的律師資質、信用報告在線查詢及核驗,提高核驗實時性;構建人民法院與檢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的跨鏈協同應用,提高案件在線流轉效率和數據互信水平;構建人民法院與行政執法、不動產登記、金融證券保險機構、聯合信用懲戒等單位的跨鏈協同應用,建立自動化執行查控和信用懲戒模式,提高協同執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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