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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工商銀行數字人民幣對公錢包服務條款

    2021-8-13 15:37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中國工商銀行數字人民幣對公錢包服務達成如下條款。

    甲方承諾,在注冊中國工商銀行數字人民幣對公錢包[以下簡稱對公錢包]及接受本服務之前,已充分閱讀、理解并接受本條款的全部內容。

     第一條  對公錢包相關概念

     (一)對公錢包:甲方在乙方申請開立,用于辦理數字人民幣兌換、存儲、流通、對公子錢包管理等相關業務的主載體。

     (二)對公子錢包:甲方在乙方申請開立,隸屬于唯一對公錢包,用于辦理數字人民幣存儲、流通、資金歸集等相關業務。甲方在已有乙方對公錢包基礎上,可申請開立多個對公子錢包。  

     (三)對公錢包開立方式:甲方可通過現場或遠程方式申請開立對公錢包。現場申請開立錢包是指甲方通過面對面或監管認可的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交相關資料,乙方審核資料、核實甲方身份與意愿,完成協議簽訂與業務辦理的方式。遠程申請開立錢包是指甲方通過乙方自有或認可的其他線上渠道提交相關資料,乙方遠程審核資料、核實甲方身份與意愿,完成協議簽訂與業務辦理的方式。

    (四)對公錢包綁定銀行賬戶:甲方開立對公錢包,申請將其對公錢包與其在境內商業銀行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建立關聯關系,以支持錢包與賬戶之間的資金兌換業務。

    (五)對公錢包交易

    數字人民幣流通業務:甲方使用其在乙方開立的對公錢包辦理數字人民幣收取、支付、消費等收付業務。

    兌出:甲方將其已綁定的銀行結算賬戶中的存款兌換為數字人民幣的業務。

    兌回:甲方將對公錢包中的數字人民幣兌換到其已綁定銀行結算賬戶的業務。

    資金歸集:甲方將其對公子錢包中的數字人民幣按乙方提供的服務方式歸集至其隸屬的對公錢包中。

    退款:甲方基于真實交易背景,向乙方申請將資金原路退回其對公錢包或對公子錢包。

     

    第二條 錢包開立

    (一)甲方在乙方開立對公錢包,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監管規定及乙方公布的相關業務規則。

    (二)甲方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和乙方要求提交業務申請,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并配合乙方完成盡職調查和開立意愿核實工作。甲方承諾所提交的申請內容和證明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合法、有效,對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不合法或已失效所造成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甲方開立的對公錢包名稱應與其向乙方出具的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名稱一致。

    (四)如乙方發現甲方存在異常開錢包情形的,有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乙方風險管理需要采取延長開立審查期限、強化盡職調查、拒絕開立等措施。

    (五)甲方可根據實際業務需求向乙方申請開立對公子錢包,當甲方對公錢包處于只收不付、額度凍結等異常狀態時,乙方有權拒絕提供對公子錢包開立服務。

    (六)甲方同意并授權乙方通過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業信息聯網核查系統以及其它依法設立的機構查詢并核實甲方的相關信息或使用甲方的信用報告,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工商登記信息、納稅信息、受到處罰和罰款繳納情況、向乙方提供的主要成員信息及其所對應的手機號碼等信息。

    (七)甲方在提交錢包開通申請后,乙方即可預先發放錢包編號。錢包編號生成后,在甲方未按時補全乙方所要求提交的資料、不配合乙方核實業務辦理意愿等情況以及乙方對甲方的相關資料審查、盡職調查未通過等情形下,本條款自動終止,乙方可以直接作廢預發的錢包編號,并將相關資料退還甲方。

    (八)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將根據甲方具體選擇的服務內容提供相應的對公錢包服務。乙方有權根據業務發展不時更新和優化對公錢包服務內容,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是否繼續使用對公錢包服務。

    第三條 銀行賬戶綁定

    (一)甲方開立對公錢包并綁定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甲方確認所綁定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為甲方合法開立。甲方可以綁定其在境內任一商業銀行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甲方同意并自愿遵守乙方關于對公錢包綁定賬戶的相關業務規則,甲方知曉對公子錢包不支持綁定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因甲方未遵守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相關規定導致的綁定失敗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二)甲方知悉并同意,綁定支持現金支取的單位結算賬戶方可辦理兌出業務,因甲方未遵守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相關規定導致的兌出失敗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甲方辦理兌出業務的,應授權乙方對綁定賬戶資金發起扣劃指令,甲方知悉并同意資金扣劃結果以開戶銀行側返回結果為準。

    (三)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權按照監管要求和風險控制需要對錢包之間收付款和錢包與已綁定的銀行賬戶之間兌出兌回等進行限額控制。甲方所綁定銀行賬戶開戶行為乙方的,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權根據風險控制需要對綁定銀行賬戶設定扣款限額。

    甲方知悉并同意,對公子錢包共享其隸屬的對公錢包限額額度,包括單日累計支付限額、年累計支付限額等。對公錢包及其子錢包已用額度總和不能超過對公錢包限額,但子錢包資金歸集和退款業務不受此限額影響。

    第四條  錢包身份驗證方式

     (一)甲方與乙方約定對公錢包使用的身份驗證方式可以為預留印鑒、數字證書或者雙方認可的其他身份驗證方式。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 甲方知悉并同意在乙方建立預留印鑒,并遵守以下約定:

      1.甲方在乙方建立預留印鑒卡片,并留存預留印鑒卡片樣式。甲方預留印鑒應為甲方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甲方預留印鑒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與其對公錢包名稱保持一致。   

      2.甲方需要預留組合印鑒的,應與乙方約定不同的印鑒組合所對應的支付權限。乙方可以拒絕印鑒組合超過權限的支付申請,甲方承諾由此引起的糾紛和損失均由其自行負責。

      3.甲方在因遺失或其他原因需要變更預留印鑒時,應以正式公函向乙方提交變更申請,出具有關證明文件。

      4.甲方在變更預留印鑒時,新印鑒啟用日期不得早于變更次日。

    (三)數字證書及雙方認可的其他身份驗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錢包登錄密碼、錢包支付密碼、企業/個人網上銀行數字證書、支付密碼器及生物體征等。甲方與乙方約定使用數字證書或者雙方認可的其他身份驗證方式的,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以下約定:

    1.如果甲方設置了錢包登錄密碼、支付密碼、一次性短信驗證碼、數字證書等雙方認可的身份驗證方式,凡使用正確密碼、短信驗證碼、數字證書等進行的操作均視為甲方行為。甲方應妥善保管錢包登錄密碼、支付密碼、短信驗證碼、數字證書等驗證方式。因甲方保管不善、將錢包轉借或轉租他人使用、泄露資料、手機出借或遺失等情形所產生的風險及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2.甲方因遺失或其他原因需要變更數字證書或其他身份驗證的安全工具時,應以乙方認可的方式提交變更申請。 

      3.乙方與甲方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確認甲方業務辦理意愿,甲方應予以配合。乙方可采用的確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的個人網上銀行數字證書、融e聯驗證、短信驗證、生物體征識別等。

     

    第五條  錢包使用

    (一)甲方承諾不利用在乙方開立的對公錢包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洗錢及其他違規違法犯罪活動。因甲方利用對公錢包業務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且乙方有權對甲方錢包采取限制措施。

    (二)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對對公錢包注冊開立、使用及其資金交易情況進行監測,并結合監測結果對可能導致甲方錢包資金發生風險或引發對公錢包不當使用的交易進行阻斷、限制部分交易功能,或進而不再受理甲方提出的對公錢包開立申請。

    (三)因甲方違法違規違約使用對公錢包導致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且乙方有權對甲方錢包采取限制措施。

    (四)乙方應依法為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對公錢包的資金和有關資料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本條款另有約定外,乙方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五)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依據監管要求及功能完善需要對錢包版本進行升級優化,具體功能以錢包實際展現為準。

     

    第六條 信息變更與錢包年檢

    (一)甲方在單位證明文件、客戶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以及其他對公錢包信息發生變更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出變更申請,并按乙方規定出具有關證明文件;甲方應配合乙方核實變更意愿。甲方出具的變更申請和證明文件符合相關規定,且身份驗證通過的,乙方應及時為甲方辦理變更手續。因甲方提供信息不詳細、不準確、不完整、不合法或變更不及時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二)乙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對甲方開立的對公錢包進行年檢,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年檢所需資料,配合完成年檢工作。自乙方通知送達之日起,如甲方不配合乙方年檢,乙方有權對甲方錢包采取限制措施。

    (三)乙方發現甲方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主要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將通知甲方辦理變更手續。自乙方通知送達之日起,甲方未在乙方要求時限內辦理變更手續,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權對甲方錢包采取限制措施。

    (四)本條款中通知的形式和生效條件如下:

    1.采用專人遞送或速遞服務的,于送達回執的簽收日生效;

    2.采用掛號郵寄方式發送的,于簽收日生效;

    3.向甲方相關人員發送短信的,于短信成功發送顯示的時間生效;

    4.以手機銀行、網上銀行提示的,經客戶點擊確認生效;

    5.采用傳真發送的,于收件方確認收到傳真當日生效;

    6.采用電子信息系統發送的,于通知進入收件方指定的接受電子信息的系統之日生效;

    因甲方提供的聯系信息不詳細、不準確、不完整、不及時而造成乙方未能采取上述措施通知甲方所產生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 錢包注銷

    (一)甲方在機構撤并、解散、宣告破產、關閉或者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律、行政法規、監管要求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出注銷對公錢包申請,與乙方核對錢包余額,經乙方審核符合注銷條件的,乙方應及時為甲方辦理對公錢包注銷手續。

    (二)乙方發現甲方存在上述情形但未辦理注銷的,通知甲方在30日內予以注銷。甲方逾期未注銷錢包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權采取限制措施。

    (三)甲方向乙方申請單獨注銷對公子錢包的,其對公錢包仍可繼續使用。甲方申請注銷對公錢包的,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將同時注銷該錢包下所有對公子錢包。

    (四)本條款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規章的有關規定與本條款內容沖突的,以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章規定為準。

     

    第八條 限制措施

    (一)甲方應合法、合規及按本條款約定使用在乙方開立的對公錢包,否則乙方有權視情節采取限制錢包交易規模或頻率、對錢包采取只收不付控制、不收不付控制、注銷錢包等限制措施(簡稱“限制措施”)。

    (二)經乙方認定甲方交易存在如下可疑情形且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時限內提供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權對甲方錢包采取限制措施:

    1.甲方存在疑似出租、出借、出售錢包等行為;

    2.甲方存在單日或多日異常收付的情形;

    3.綁定賬戶非甲方合法開立的賬戶;

    4.甲方疑似利用對公錢包業務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5.其他乙方認為可能對錢包安全性產生影響的情形。

     

    第九條 保密

    (一)保密信息的范圍

     保密信息是指甲方因參與國家數字人民幣建設項目中所接觸或獲得的,與數字人民幣有關的全部信息,不論此種信息以口頭、書面、電子或者通過其他介質形式存在。

    (二)保密信息的使用

    甲方在參與數字人民幣業務試點中,須合理使用保密信息,不得將保密信息以截圖、拍照、錄像等任何方式泄露給任何第三方或者向第三方披露。如甲方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乙方有權對甲方錢包采取限制措施。

    (三)保密期限

    甲方自本條款簽署之日起任何時候均不能對外透露關于數字人民幣業務的保密信息。下列情況除外:

     1.人民銀行已將相關保密信息解密或公開的;

     2.法律規定需予披露的。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在條款履行過程中,為執行法律法規規定、有權機關要求,或因非乙方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停電、通訊故障、電力故障、系統故障、網絡故障或計算機硬件設備、軟件故障,人民銀行清算系統、合作支付機構系統等不能正常運行,黑客侵入,或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甲方遭受損失或乙方不能履行本條款項下義務,乙方不承擔責任。

    (二)除本條款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違反本條款均構成違約,守約方有權依據本條款約定追究違約方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一)本條款的效力、解釋、變更、執行及爭議的解決等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因本條款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裁決。訴訟期間,如爭議事項不涉及本條款其他條款的效力,甲、乙雙方須繼續執行條款中除爭議部分之外的其他條款。

     

    第十二條 其他

    (一)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可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業務發展需要等變更本條款內容,并提前通過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布。變更后的條款自公告期屆滿之日起生效。在公告期內,甲方可以選擇是否繼續使用本條款項下產品服務,甲方如對條款變更有異議而決定不繼續使用本條款項下產品服務的,可辦理中國工商銀行數字人民幣對公錢包注銷手續。若甲方于公告期滿后繼續使用中國工商銀行數字人民幣對公錢包的,則視為甲方已知悉并同意接受條款變更,也將遵循變更后的條款使用中國工商銀行數字人民幣對公錢包。

    (二)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本條款部分變更不影響未變更部分效力。

    (三)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權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將甲方的相關信息提供給有關監管、司法、行政管理等部門,或根據債權轉讓、金融服務外包等需要,將甲方相關信息提供給有關第三方機構;乙方可在乙方分支機構和集團成員之間內部共享甲方信息。

    (四)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可將其金融信息用于營銷、用戶體驗改進或者市場調查等用途,乙方可通過電話、短信、5G消息、智能語音、即時通訊工具、客戶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其發送產品和服務、營銷、用戶體驗改進或者市場調查等相關信息。如甲方需要更改授權或拒絕接收,可通過乙方在電話、短信、5G消息、智能語音、即時通訊工具、客戶端或電子郵件等中提供的修改或退訂方式進行調整或退訂。如預留聯系方式為甲方員工個人聯系方式,甲方保證該項同意已獲得其相關人員充分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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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 數字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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