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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難鏈的經】系列之一:通證經濟學的諾獎理論基礎

    2018-5-16 13:33

    來源: blockfin

    摘要



    從1991年科斯獲獎算起,僅博弈論和科斯定理兩個大方向上,與通證經濟學相關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全稱:瑞典國家銀行紀念阿爾弗雷德·諾貝爾經濟學獎)就達11個之多。


    通證經濟學, 可研究的方向絕不止關于比特幣的私營貨幣(private money)理論一個方向。 那只是區塊鏈1.0時代的可研究話題。以太坊誕生以后, 學界還沒有對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給予足夠的重視。 智能合約,就是加密的能夠自動執行的,在合約訂立雙方之外不需要一個公正的第三方或擔保的情況下,只要一定條件觸發,就可以自動執行代碼的嵌入式合約。 在這種執行層面的締約雙方的信任成本幾乎為零的情況下,合約理論會如何發展,學界還沒有進行過深入的探討。


    隨著公鏈技術逐漸成熟, 跨鏈技術圖譜越來越清晰, 區塊鏈3.0的萌芽逐漸誕生。在這種人人可發通證的情況下, 真正的通證經濟生態如何運行, 通證社區的治理問題, 開發團隊、礦工和持幣人之間的博弈問題,公鏈和聯盟鏈的超級節點之間的博弈和聯盟問題, 通證生態的激勵相容問題, 都是非常有必要去探討的。 更不用說對于通證的估值和總量設計如何與傳統的估值理論相結合的問題(估值模型由于尚不清晰,所以本文沒有涵蓋)。


    諾貝爾經濟學獎作為經濟學的最高獎項, 匯集了經濟學理論上主要的備受關注的理論。本文總結了可能作為通證經濟理論基礎的1991年以來的歷屆諾獎得主及其主要理論, 并不是一篇嚴謹的學術文獻綜述, 而是試圖匯總并聚焦可能的研究方向, 為廣大經濟學學者們拋磚引玉。通證經濟學理論基礎的發展, 需要全學界的共同努力。


    一、通證經濟學相關諾獎得主及其理論:




    如前文所述, 從理論方向上看, 大致有兩條脈絡,一條是博弈論——機制設計——新制度經濟學——激勵相容條線, 用于研究通證經濟的生態設計和社區治理及激勵問題, 另一條線是科斯定理——合約理論——產權理論——交易成本理論的智能合約研究條線。 對于通證如何估值的問題,可能傳統的估值理論和模型都可以有用武之地, 由于技術路徑還不清晰, 所以在此并未列出。

    本報告收集和匯總了1991年以來與區塊鏈存在著聯系的歷屆諾獎得主及其理論:


    獲獎年份

    獲獎人物

    主要理論

    與通證相關度

    1991

    羅納德·科斯(Ronald H. Coase)

    科斯第一和第二定理

    相關度*****

    1993

    道格拉斯·諾斯(Douglass C.North)

    產權理論

    相關度****

    1994

    約翰·納什(John Nash), 約翰·海薩尼(John  C.Harsanyi),萊茵哈德·澤爾騰(Reinhard  Selten)

    博弈論

    相關度**

    1996

    詹姆斯·莫里斯(James Mirrlees),威廉·維克瑞(WilliamVickrey)

    信息經濟學、激勵理論

    相關度*****

    2001

    邁克爾·斯賓塞(Michael Spence), 喬治·阿克爾洛夫(George A. Akerlof), 約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E. Stiglitz)

    道德風險、逆向選擇

    相關度***

    2005

    羅伯特·奧曼(robert j.aumann), 托馬斯·謝林(Thomas C. Schelling)

    非合作連續博弈

    相關度**

    2007

    萊昂尼德·赫維奇(Leonid Hurwicz),埃里克·馬斯金(Eric Maskin),羅杰·邁爾森(Roger B. Myerson)

    機制設計、激勵相容

    相關度****

    2009

    埃莉諾·奧斯特羅姆(Elinor Ostrom), 奧利弗·威廉姆森(Oliver·Williamson)

    社會組織、新制度經濟學

    相關度*****

    2012

    埃爾文·羅斯(Alvin E. Roth), 羅伊德·沙普利(Lloyd S. Shapley )

    分配理論、市場設計

    相關度***

    2014

    讓·梯若爾(Jean Tirole)

    新產業組織理論、規制與激勵、博弈論

    相關度****

    2016

    奧利弗·哈特(Oliver Hart), 本特·霍姆斯特羅姆(Bengt Holmstrom)

    合約理論

    相關度*****



    二、思維導圖





    三、簡要介紹:



    1991年,羅納德·科斯(Ronald H.Coase)

    相關度*****


    科斯理論中關于產權、企業邊界和交易成本的界定, 是區塊鏈和智能合約的理論基礎。

    羅納德·科斯(Ronald Coase)本人并未提出或準確表述過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由新制度經濟學家們根據科斯在1937年發表的經典論文:“the nature of the firm” (企業的本質)而總結出來的,比較流行的表述有一下幾個:

    (一)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下,不管權利如何進行初始配置,當事人之間的談判都會導致資源配置的帕雷托最優;

    (二)在交易費用不為零的情況下,不同的權利配置界定會帶來不同的資源配置;

    (三)因為交易費用的存在,不同的權利界定和分配,則會帶來不同效益的資源配置,所以產權制度的設置是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達到帕累托最優)。

    科斯本人也因為“發現并闡明了交易費用和產權在經濟組織和制度結構中的重要性及其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for his discovery and clarification of the significance oftransaction costs and property rights for 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andfunctioning of the economy”)被授予了1991年的瑞典國家銀行紀念阿爾弗雷德·諾貝爾經濟學獎。


    科斯的經典論文有兩篇:《企業的性質》(The Nature of the Firm (1937)),以交易成本概念解釋企業規模。 科斯在文中說:“由于預測的困難,關于商品或勞務供給的契約期限越長,那么對買方來說,明確規定對方該干什么就越不可能,也越不合適”。這說明兩點:第一,科斯已經從契約的角度來理解交易行為了;第二,科斯暗示了,如果契約越是不完全,企業就越是可能替代市場。《社會成本問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1960))主張完善產權界定可解決外部性問題。這里注意第二點, 契約越是不完全,企業就越可能替代市場, 反過來, 契約越是完全, 企業就越沒有存在的價值。 這一點, 科斯他老人家在1937年就已經預見到了。完全契約理論認為:企業和市場沒有本質區別,都是一種契約;委托人和代理人能夠預見到未來所有的或然狀況,并制定最優的風險分擔和收入轉移機制來實現約束條件下的次優效率。科斯提出了“企業的本質是對市場的替代”。 


    在通證經濟學背景下, 科斯的第一篇論文, 給我們的啟迪是, 由于交易成本中的信任成本被區塊鏈技術大幅降低,所以企業已經越來越沒有必要存在;而第二篇文章給我們的啟示是, 由于區塊鏈技術對于各種低階和高階權利的劃分異常清晰, 所以外部性問題可以得到很好地解決。


    從科斯定理我們可以看到, 通證經濟體系設計的幾個準則:

    1.權利的劃分和界定越清晰,整個經濟的資源配置就越有效率;

    2.一切有利于減少信息不對稱的設計都是好的;



    1993年,道格拉斯·諾斯(DouglassC.North) 

    相關度****


    道格拉斯·諾斯的產權理論, 是通證經濟學的產權界定提升經濟效率的理論基礎,該理論主要內容有:

    產權理論是諾斯制度變遷理論的第一大理論支柱。諾斯認為有效率的產權對經濟增長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他曾提到“增長比停滯或蕭條更為罕見這一事實表明,‘有效率’的產權在歷史中并不常見”。很顯然,經濟能否增長往往受到有無效率的產權的影響。有效率的產權之所以對經濟增長起著促進的作用,因為一方面產權的基本功能與資源配置的效率相關,另一方面有效率的產權使經濟系統具有激勵機制。這種機制的激勵作用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降低或減少費用;人們的預期收益得到保證;從整個社會來說,個人的投資收益充分接近于社會收益(在產權行使成本為0時,充分界定的產權使得個人的投資收益等于社會收益)。所以諾斯認為產權的界定、調整、變革、保護是必要的。


    1994年, 約翰·納什(John Nash),約翰·海薩尼(John C.Harsanyi),萊茵哈德·澤爾騰(Reinhard Selten) 

    相關度**


    三人因在博弈論方面的貢獻而獲得1994年的諾獎。 博弈論, 可以用于分析通證經濟體系中的社區治理問題, 比如超級節點、開發團隊和持幣大戶之間的博弈問題。


    1996年, 詹姆斯·莫里斯(JamesMirrlees),威廉·維克瑞(WilliamVickrey)

    相關度*****


    二人在信息經濟學, 特別是不對稱信息下的激勵理論,可以作為通證體系設計的理論基礎。


    2001年, 邁克爾·斯賓塞(MichaelSpence), 喬治·阿克爾洛夫(George A.Akerlof), 約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E.Stiglitz)

    相關度***


    三人對信息經濟學這一分支的研究有極大的推動作用,其相關理論可以用于研究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


    2005年, 羅伯特·奧曼(robertj.aumann), 托馬斯·謝林(Thomas C.Schelling)

    相關度**


    二人的貢獻仍然是沿著博弈論1994年納什、海薩尼和澤爾騰的脈絡進行研究, 其貢獻可用于研究通證經濟中, 代理人的非合作連續博弈均衡問題。


    2007年, 萊昂尼德·赫維奇(LeonidHurwicz),埃里克·馬斯金(Eric Maskin),羅杰·邁爾森(Roger B. Myerson)

    相關度****


    “機制設計理論”最早由赫維奇提出,馬斯金和邁爾森則進一步發展了這一理論。這一理論可以用于通證經濟的設計,如何通過機制設計來達到“激勵相容” 的目的。“機制設計理論”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要解釋何種制度或分配機制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經濟損失。

    赫維奇的一篇題為《資源配置中的最優化與信息效率》,拉開“機制設計理論”的序幕。赫維奇也因此被譽為“機制設計理論之父”。

    1973年,赫維奇在最著名的《美國經濟評論》雜志上發表論文《資源分配的機制設計理論》。解決了機制設計理論框架中的兩個核心問題——激勵相容原理和顯示性原理,奠定了機制設計理論這門學問的框架。激勵相容原理簡單說就是能將個人理性與集體理性相容,也就是政策能夠達到主觀為自己,客觀為他人的效果。信息不對稱會導致市場失靈,因此可以設計某種激勵機制誘導經濟人顯示真實信息。“其實激勵機制無處不在,科學、社會學、甚至婚姻家庭學都用得到。顯示性原理則可以使得參與者說真話,以此消除信息不對稱從而可以達到次優結果。赫維奇的機制設計更多地是從中央計劃者的角度考慮問題,而馬斯金最突出的貢獻是將博弈論引入機制設計。他對于選舉制度和拍賣制度的研究, 和邁爾森對于投票體制的研究,都可以用于通證經濟和社區治理領域。 邁爾森對于寡頭壟斷的博弈論研究,非常適合用于研究類似于EOS超級節點競選的事件。20世紀 80年代,美國加州的電力改革要打破電力壟斷的弊端,可是電力行業實行完全競爭又不可能,最好的辦法是寡頭壟斷。邁爾森用“機制設計”理論,運用博弈論很好地為加州電力改革設計了方案,效果良好。


    2009年, 埃莉諾·奧斯特羅姆(ElinorOstrom), 奧利弗·威廉姆森(Oliver·Williamson)

    相關度*****


    奧斯特羅姆對于社會組織關系的研究, 可以用于通證經濟中的組織體系研究。威廉姆森的相關度則更高, 他總結并發展了“科斯定理”, 細化了交易成本,創立了“新制度經濟學”, 正是由于他的貢獻和推崇, “科斯定理”才重新回到了大眾的視野并登上高峰。  新制度經濟學包括組織理論、法學、經濟學在內的大量學科交叉和學術創新,逐步發展成當代經濟學的一個新的分支。


    2012年, 埃爾文·羅斯(Alvin E.Roth), 羅伊德·沙普利(Lloyd S. Shapley) 

    相關度***


    二人因穩定分配理論和市場設計實踐而獲得諾獎。 這兩個理論都可以用于通證經濟體系設計。


    2014年, 讓·梯若爾(JeanTirole)

    相關度****


    梯若爾在經濟學的很多方面都開花結果, 具有敏銳的洞察力,他在企業理論、規制與激勵和博弈論上的理論貢獻, 完全可以用于通證經濟。 他的新產業組織理論, 對于通證經濟的組織運營研究也頗有幫助。


    2016年, 奧利弗·哈特(OliverHart), 本特·霍姆斯特羅姆(BengtHolmstrom)

    相關度*****


    此二人因對合約理論的貢獻而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 合約理論跟智能合約天然契合,非常適合用于研究智能合約。 霍姆斯特朗關于完全合同下的信息度量,實際上也有非常重要的含義。在激勵合同設計上,他有一個很重要的理論:如果有兩個變量,一個可度量而另一個不可度量,如果給可度量的變量提供非常強的激勵,不可度量的那個變量就不會有激勵。這個理論最簡單的應用就是教育,其中有兩個變量:一個是容易度量的,如發論文或者高考成績,還有一個是不容易度量的,比如育人,培養人的素質、人的創造力。如果只給容易度量的高考成績或論文發表提供特別強的激勵,那就可能會摧毀育人的激勵。在這種情況下,就要有意地減弱對容易度量的變量的激勵,不讓它那么強。霍姆斯特朗的這個理論很有洞見,它表明,并不是所有激勵都越高越好,它取決于變量的可觀察度以及變量之間的關系。這些年我在做教育,發現在我們的教育中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正是由于在育人和論文發表之間,在培養創造力和考試成績之間的激勵不同而導致的扭曲。(參見:錢穎一:合同理論的中國意義) 霍姆斯特朗的理論,對我們理解這個問題是非常有現實意義的。在通證經濟治理中也是一樣, 如果在設計通證體系時, 給予可度量的變量非常強的激勵,比如工作量、持幣時間和代碼貢獻頻率等變量, 那么長期來看, 不可度量的變量激勵就會越來越弱, 比如社區貢獻度、運營貢獻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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