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22 09:28
來源:
來源:興業研究
錢立華 興業研究首席綠色金融分析師
方琦 興業研究分析師
魯政委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華福證券首席經濟學家、中國首席經濟學家論壇理事
引言
當前,可持續發展已成為全球共同的愿景,應對氣候變化則是其中最緊迫的任務之一,“碳中和”已成為全球趨勢。在此背景下,國內外綠色金融、可持續金融迅速發展,有力地支持了全球的可持續發展進程與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到今天,全球綠色金融呈現主流化發展態勢,而氣候環境信息披露是綠色金融領域的重要方面,也是重要基礎,在綠色金融發展過程中,信息不對稱是其面臨的主要障礙之一,而信息披露則是破除綠色金融市場信息透明度障礙的重要基礎。信息披露可以讓資本市場充分識別哪些企業和項目是綠色的,由此吸引更多社會資本投入綠色領域。因此,近些年來氣候與環境相關信息披露在國內外越來越受到重視,相關的披露框架和制度不斷推出。
與此同時,隨著全球綠色金融發展的不斷深入,關于氣候變化對金融系統具有潛在破壞性影響的觀點已被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及監管者所接受,銀行保險業等金融機構也會受到氣候相關風險所帶來的物理風險、轉型風險和責任風險的影響,因此銀行保險業等金融機構的氣候相關信息披露也開始受到關注。
對于銀行保險業金融機構來說,做好氣候相關信息披露意義重大。首先,氣候相關信息披露是其自身識別與防范環境和氣候相關風險的基礎。與其他的金融風險不同,環境與氣候相關風險往往并無規律可尋,同時其帶來的影響在短期內可能不會顯現,但相關風險事件一旦發生,其影響的廣度和程度都將更加深遠,甚至還具有不可逆性。正是由于環境與氣候相關風險的影響在短期內無法顯現,通常會被企業所忽略,而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則是讓銀行保險業金融機構認識自身面臨的環境與氣候相關風險的第一步。在信息披露不斷完善的過程中,銀行保險業金融機構還可以逐步建立起自身的環境和氣候相關風險管理流程,這對于銀行保險業機構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銀行保險業金融機構做好環境和氣候相關信息披露是順應監管趨勢、避免監管風險的需要。從目前國際和國內的趨勢來看,針對上市公司環境、社會、治理(ESG)信息披露的規范和制度日趨嚴格,政府或金融監管機構通過明確的法律、法規或者披露指引、披露規范、等引導并規范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甚至強制披露部分信息,而大量的銀行保險業金融機構均屬于上市公司。在中國,近些年來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日漸嚴格,特別是七部委在2016年發布的綠色金融綱領性文件《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
最后,從投資者角度來說,銀行保險業金融機構環境和氣候相關信息的披露將直接影響到公司的價值評估。自從聯合國支持的責任投資原則(Principle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在2006年發布以來,全球越來越多的投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者開始關注ESG風險,并將ESG因素納入投資分析、評價和決策中。2018年11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正式發布了《綠色投資指引(試行)》,對基金管理人開展綠色投資活動進行全面的指導、規范和鼓勵,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對機構的綠色投資情況要每年開展一次自評估工作。隨著投資機構對企業ESG表現的關注度日益提升,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做得如何,可能將直接影響到對公司價值的評估。特別是近年來,很多國際、國內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如明晟(MSCI)、富時(FTSE)、 彭博(Bloomberg)、中誠信等紛紛開展對企業的ESG評級評價工作。從目前已有的ESG評價體系來看,企業ESG信息披露情況及披露質量直接影響到企業ESG評級的結果,同時也成為投資機構進行企業ESG評估時的重要指標,而已有眾多研究和實證結果顯示,企業ESG表現與其財務績效之間呈現正相關關系,因此ESG信息披露情況可能會直接影響到投資人對銀行保險業機構的估值。
然而,盡管目前我國在氣候與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建設方面已取得一定進展,但尚未形成針對銀行保險業等金融機構的氣候與環境相關信息披露的統一制度安排,基于此,本文接下來將對國際、國內銀行保險業氣候信息披露框架與制度的發展現狀和實踐進行梳理,最后對我國銀行保險業等金融機構氣候信息披露制度建設提出相應的建議。
一、國際氣候信息披露框架制度與發展
1、國際組織制定和發布的主流氣候信息披露框架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際組織陸續制定和發布氣候等綠色信息披露框架,目前主流的框架包括: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CFD)、氣候披露標準委員會(CDSB)、碳信息披露項目(CDP)、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綠色保險原則、負責任銀行原則、碳核算金融合作伙伴關系(PCAF)等組織發布的披露框架。這些主流的披露框架在披露原則上大都采用自愿披露;披露信息上,主要涵蓋綠色戰略、公司治理、風險管理,以及各類的目標和指標,如溫室氣體排放等;目標受眾上,主要針對投資者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披露形式上,較多采用年度報告、ESG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或社會責任報告的形式。接下來,本文將以GRI、TCFD、PCAF為例進行分析。
(1)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可持續發展報告標準
第一個同時也是被最廣泛采用的全球可持續報告標準就是GRI發布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標準。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是1997年由CERES(美國非營利組織)和聯合國環境計劃署(UNEP)發起成立的國際性的非營利組織,旨在幫助企業、政府以及其他機構認知并傳達其業務活動對關鍵的可持續發展問題的影響,例如氣候變化、人權、治理和社會福祉等[1]。其制定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為企業描述自身對可持續發展的貢獻和不足提供了全面的幫助,也為包括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利益相關者了解企業相關情況的進展提供了渠道。
2000年,GRI發布了第一版《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G1),經歷多次更新后到2013年發布了第四代《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G4),是當時世界各國采用GRI指南的企業所廣泛使用的版本。2016年,GRI公布了更新版本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架構:GRI標準(GRI Standards),于2018年7月1日取代G4指南,成為全世界CSR報告的新標準。該標準旨在向利益相關者披露企業改善和管理經濟、環境和社會治理業績的行為及其后果、以及未來的改進策略,是第一個也是全球應用最廣泛的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規則和工具。目前,已被來自90多個國家的上萬家機構應用,全球最大的250家公司中有93%報告其可持續發展績效。
具體來看,GRI標準(GRI Standards)分為“通用標準”和“議題專項標準”兩個部分,其中,“通用標準”在“GRI 101基礎 2016”作為基本說明書的基礎上,分開發行了“GRI 102一般披露 2016”、“GRI 103管理方法 2016”兩份檔案;“議題專項標準”中,包含“GRI 200經濟議題披露標準”、“GRI 300環境議題披露標準”與“GRI 400社會議題披露標準”等檔案群組,一個議題有一份專屬PDF檔。各項披露項目分為報告要求、建議與指引三大項。其中,“要求”為必要說明部分;“建議”為鼓勵采取的行動,但非必要;“指引”則包括背景信息、解釋及例子來幫助組織更了解要求。這些相互關聯的模塊化 GRI 標準主要旨在配套使用,來編制側重于實質性議題的可持續發展報告。三項通用標準可供每個編制可持續發展報告的組織使用,各組織也可從議題專項標準中進行選擇,來報告其經濟、環境或社會領域的實質性議題。GRI還為金融服務業補充了相關指南,金融服務業披露指南包含了在金融服務領域中所有組織可使用的信息披露內容。披露的內容包括與金融服務業相關的可持續發展績效指標的重要方面,以及在G4指南中未充分涵蓋的部分。該指南適用任何金融服務業機構,主要分為消費金融、企業金融、資產管理和保險業務。
(2)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CFD)披露建議
2015年12月,鑒于市場及社會對氣候變化潛在財務影響的信息需求,金融穩定理事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成立了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CFD),致力于為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制定一套自愿的披露建議,其32家成員來自不同組織,包括大型銀行、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養老基金、大型非金融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和咨詢機構以及信用評級機構。
2017年6月TCFD發布《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建議報告》,為各機構提供了一個框架,以披露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對其戰略規劃、風險管理及財務狀況的影響。截至2020年10月,全球有超過1500家機構支持TCFD建議,包括超過1340家總市值達到12.6萬億美元的公司、管理著150萬億美元的金融機構,以及超過110個監管機構和政府實體,同時新的支持機構還在不斷增加。TCFD的報告就機構該如何對氣候變化帶來的風險和機遇披露明確、可比較和一致的信息提出了建議,這樣既有利于機構對與氣候變化相關的市場機遇和主要風險進行評估,從而有助于機構把握氣候變化等帶來的機遇與風險,提高各組織機構對其治理結構、戰略和風險管理活動的透明度。TCFD建議披露的框架主要圍繞四個核心要素:
治理,即機構關于與氣候有關的風險和機遇的治理;
圍繞這四個核心要素,TCFD分別提出了11項具體的建議的信息披露內容。此外,TCFD針對建議披露的信息分別提出了對所有部門的通用指導意見和對特定部門的補充指導意見。其中,TCFD為金融部門制定的補充指導意見,包括四個主要行業類別,分別是銀行(貸款),保險公司(承保),資產管理人(資產管理)和資產所有人(投資,包括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的退休金計劃、養老金及基金會)。
(3)碳核算金融合作伙伴關系(PCAF)
碳核算金融合作伙伴關系(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Financials, PCAF)是一項由金融行業主導的全球性碳核算項目,協調金融機構衡量和披露其投資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目標是標準化投融資碳排放的核算和披露,并協助金融部門與《巴黎氣候協議》保持一致,銀行和投資機構可以使用PCAF評估其投融資排放,以此作為其他有關氣候行動的起點,并使投資組合與《巴黎協定》保持一致。
PCAF最早由十四家荷蘭金融機構在2015年發起創立,2018年PCAF擴展到了北美,在美國聯合銀行的主導下,12家北美金融機構加入PCAF。隨著全球金融機構越來越關注對其貸款和投資的溫室氣體排放進行透明和統一的評估, PCAF決定啟動全球倡議,面向全球所有的金融機構,截至2019年,全球已有50多家金融機構加入。
PCAF專注于金融機構融資碳排放核算方法學的研究與提供,在金融機構碳足跡中,融資碳排放占據了最大的比例,因此對金融機構融資碳排放的核算將是其進行氣候相關信息披露的基礎。因此,相較于其他國際氣候相關信息披露框架,PCAF并不是一個綜合性的信息披露框架,而是為金融機構披露氣候關鍵信息——融資碳排放量提供方法學支撐,而融資碳排放的測算則可以成為金融機構進行氣候情景分析、設定氣候相關目標、行動和信息披露的基礎,所以PCAF其實與其他國際披露框架并不沖突,反而可以成為它們的重要補充。PCAF碳核算方法區分不同的資產類別,荷蘭PCAF和北美PCAF已經開發了包括項目融資、企業貸款、住房按揭貸款、公司債券等多個資產類別的區域方法學,PCAF全球標準正在制定中。
2、部分國家和地區政府與交易所推行的氣候相關信息披露制度
在氣候等綠色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許多國家和地區逐漸建立相關制度,包括英國、歐盟、新加坡等。以歐盟為例,在氣候等綠色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歐盟一直走在世界前列,2018年3月8日歐盟委員會基于歐盟可持續金融專家組(HLEG)針對歐盟可持續金融發展提出的若干重要建議發布了《可持續發展融資行動計劃》,該行動計劃主要內容涵蓋了3大目標,10項行動,以及22條具體行動計劃,詳細說明了歐盟委員會將采取的可持續金融行動、實施計劃和時間表。其中第三個目標即為鼓勵長期行為及透明度的提升,涉及到信息披露的行動為“加強可持續性信息披露和會計準則制定:評審和修訂現有非財務信息披露政策,要求資產管理者披露其在制定投資戰略和決策時如何考慮可持續性因素。”
作為歐盟委員會《可持續發展融資行動計劃》的一部分,歐洲議會和理事會于2019年12月9日發布了關于《歐盟金融服務領域可持續相關信息披露條例》,該條例要求金融市場參與者和財務顧問披露其在投資決策、保險或投資建議中是如何考慮可持續性風險的(ESG風險),并將于2021年3月起生效。該條例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在決策或投資建議流程中整合和考慮可持續性風險以及不利的可持續性影響;二是提供與金融產品有關的可持續性信息。該條例規定的披露義務適用于所有金融市場參與者,特別是AIFM、UCIT管理公司投資公司、提供投資組合管理的保險和信貸機構以及提供投資和/或保險建議的金融顧問。
歐洲銀行管理局(EBA)于2019年12月發布了《可持續金融行動計劃》,概述了針對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因素EBA將開展的相關任務以及時間表。EBA關于可持續金融的工作計劃將首先側重于支持銀行綠色戰略、關鍵指標和披露,然后研究對風險權重進行調整的證據。EBA按照風險管理與戰略、關鍵指標與信息披露、壓力測試與情景分析以及審慎規則的順序和角度重點說明了EBA將ESG因素納入金融管理體系的方向和任務。其中,關鍵指標與信息披露方面,EBA的具體任務為確定關鍵指標,包括定性以及相關的信息披露,ESG相關的披露將基于現有的工作,例如《非財務報告準則:報告氣候相關信息的補充》、《歐盟分類法》和《金融穩定委員會關于氣候相關財務披露(TCFD)建議》等。壓力測試與情景分析方面,EBA將制定適當的定性和定量標準,如壓力測試流程和情景分析,以評估不同嚴重程度情景下ESG風險的影響;EBA目標是制定一項專門的氣候變化壓力測試,主要目的是確定銀行對氣候相關風險的脆弱性,并量化可能受到物理風險和轉型風險影響的風險敞口的相關性;敏感性分析將有助于對銀行持有的棕色和綠色風險敞口數量提供初步估計;EBA將向銀行和監管機構提供有關銀行壓力測試的指導。
二、我國氣候信息披露制度發展現狀與問題
1、我國氣候相關信息披露制度現狀
(1)我國持續出臺氣候與環境等相關信息披露政策
近年來,我國持續發布了與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相關的政策和制度,如《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環境保護法》、《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發〔2018〕29號)等。如2018年《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明確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環境信息、履行扶貧等社會責任相關情況以及公司治理相關信息”。。這些政策和法規的頒布,使得企業對環境、社會等信息的披露有了依據和方向。同時隨著我國綠色金融的快速發展,中國環境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2)金融業ESG信息披露工作取得進展
首先,在監管層面,金融業的氣候環境等ESG信息披露要求日益提高。2007年中國銀保監會監會發布了《關于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的意見》(銀監辦發〔2007〕252號),明確要求:“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定期發布社會責任年度報告。報告要據實闡述履行社會責任的理念,明確在相關利益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公共利益保護等方面的目標和措施,體現企業戰略與社會責任、企業成長與和諧社會的一致性,充分發揮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生態文明建設、服務公眾、回報社會中的帶動和影響作用”。2009年,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了《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指引》,說明了金融機構的經濟責任、社會責任、環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等內容,并要求建立企業社會責任披露制度,為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ESG工作和ESG信息披露工作指明了方向。目前主要銀行制定和發布銀行社會責任報告,均將此指引作為最重要的參照之一。2020年1月,銀保監會發布《關于推動銀行業和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19〕52號),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將環境、社會、治理要求納入授信全流程,強化環境、社會、治理信息披露和與利益相關者的交流互動。”
此外,我國在綠色債券環境信息披露方面要求比較明確。我國人民銀行、滬深交易所及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先后公布了關于綠色債券信息披露的相關標準,其中綠色金融債券的信息披露要求比較明確,其他綠色債券的信息披露要求還有待完善和加強。2018年3月8日,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綠色金融債券存續期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8〕29號),并以附件的形式發布了《綠色金融債券存續期信息披露規范》和綠色金融債的信息披露報告模板。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綠色金融債在存續期內,將需按季度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新增綠色項目投放金額及數量、已投放項目到期金額及數量、報告期末投放項目余額及數量以及閑置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等,并對期末投放項目余額及數量進行簡要分析;并且在年報中披露投放項目實現的環境效益(包括節約標煤、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化學需氧量、減少氨氮排放量、減少二氧化硫排放量等),以及所涉企業和項目的污染責任事故或其他環境違法事件等,同時鼓勵發行人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環境效益和測算方法和評估機構。
其次,在實踐的層面,也有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開始進行氣候與環境相關信息披露。在銀行業機構方面,我國國有銀行和大中商業銀行會按照《綠色信貸指引》等制度的要求在其年報、可持續發展報告或社會責任報告中披露綠色信貸的總體戰略、目標、發展規模以及案例等情況,部分銀行還披露了其綠色信貸所實現的環境社會效益。在保險業機構方面,有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開始發布社會責任報告,進行相關信息披露。2020年9月,在中國銀保監會的指導下,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首次組織編寫并發布了行業社會責任報告《2019中國保險業社會責任報告》。該報告主要圍繞國家、社會、行業、環境、個人五個方面,展現2019年保險業在社會責任領域的實踐和績效,包括了180家會員單位的350個實踐案例。此外,由中國綠金委牽頭,部分中英金融機構開展的環境信息披露試點工作取得一定進展。目前自愿加入這項試點工作的金融機構從10家擴展到了13家,中方金融機構9家,包括中國工商銀行、興業銀行、江蘇銀行、湖州銀行、華夏基金、易方達基金、人保財險、平安集團和中航信托,英方參加試點金融機構4家,包括匯豐銀行、Aviva、Hermes投資管理公司和Brunel養老金管理公司,試點機構涵蓋了銀行、信托、保險、基金等各類金融機構。
2、中國氣候信息披露框架的典型實踐情況
(1)中英氣候環境信息披露試點
在2017年12月舉行的第9次中英經濟財金對話上,中英兩國政府同意加強在綠色金融領域的合作,鼓勵兩國金融機構共同開展氣候與環境信息披露試點,隨后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綠金委”)和倫敦金融城聯合發起了氣候與環境信息披露試點項目,試點項目為期四年,包括一年基礎工作,三年行動計劃。根據《中英金融機構氣候與環境信息披露試點2018年進展報告》,中英雙方試點工作組達成三項共識:一是環境和氣候因素正在對金融機構的市場和風險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中英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試點的目標是促進全社會對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意義和作用的了解,形成推動綠色金融各項工作的良好社會環境;二是在不占用財政資源的條件下,引導更多金融資源進入綠色領域和抑制金融資源進入到污染和高碳行業,推動經濟向綠色化轉型;三是幫助金融機構識別、量化和規避各類與環境相關的金融風險,增強金融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進而提升金融系統的穩健性。
在共識的基礎上,中英雙方聯合發布了《中英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試點工作組行動方案》,鼓勵試點金融機構開展環境信息披露。其中,英方試點金融機構的行動計劃是制定實施TCFD建議的多年路線圖。中方的行動方案區分了中國商業銀行環境信息披露行動計劃和中國資產管理機構行動計劃。同時,中方試點機構在借鑒TCFD框架,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基礎上,經過多次討論最終確定中方試點機構目標框架。根據中方試點機構的目標框架,中方試點機構制定了一系列定性和定量的指標,定性指標集中在治理、戰略、政策制度、風險管理、綠色金融創新和實踐案例等方面;定量指標集中在機構經營活動對環境產生的影響,以及投融資活動對環境產生的影響以及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該試點分別在2019年和2020年發布了《中英金融機構氣候與環境信息披露試點2018年度進展報告》、《中英金融機構氣候與環境披露試點2019年度進展報告》進行環境信息披露。
目前,中英試點項目都已取得一定的進展,但也仍然存在披露信息可比性不強等問題。英方的披露方案緊緊圍繞氣候變化進行,中方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計劃則較為詳細,并設置了定性和定量指標,同時中方試點方案將氣候風險情景分析和環境壓力測試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但是,無論是中方還是英方的試點單位披露信息的可比性仍然不強,英方參與試點的機構,不管是銀行、保險公司還是投資機構,基本按照TCFD的框架進行的披露,主要圍繞氣候變化風險和機遇進行披露,并進一步披露了信貸和投資組合的碳強度層面,披露的詳細程度有一定差異。從中方試點銀行披露的2018年度和2019年度環境信息情況來看,各家試點銀行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了差異化的披露。總體來看,該披露試點是一個自愿性的披露,并且各試點單位達成了“試點機構基于各自實際情況進行披露,不做統一要求”,同時各參與試點的單位發展階段不同、對披露框架的認可程度可能也存在差異,因此從目前披露的情況來看,差異性比較大,可比性還不強。
(2)港交所ESG披露規則和情況
港交所于2019年5月發布有關檢討《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及相關《上市規則》條文的咨詢文件,并于2019年12月確定新版《指引》內容,進一步擴大了強制披露的范圍,從“不披露就解釋”和“建議披露”兩種披露責任升級成了強制披露和不披露就解釋,持續提升對在港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要求。新版《指引》計劃于2020年7月1日之后開始的財政年度實施。新版《指引》第一次將“強制披露”要求納入港股ESG信息披露的要求中反映了港交所從“不披露就解釋”階段升級到“強制披露”階段。新版指引就ESG管治架構、匯報原則和匯報范圍提出了強制披露建議,同時從環境(E)、社會(S)和治理(G)三個維度修訂了多項關鍵披露指標,并強調重要性、量化和一致性的披露原則。新版ESG報告指引主要框架如圖表2所示。
近年來,國際上各個交易所對上市企業ESG信息披露程度的要求正逐漸加強,而港交所是全球主要證券交易所之一,對我國內地證券交易所的影響也很大,此次港交所新版《指引》ESG信息披露升級,將原來所有的“建議披露”指標調整為“不遵守就解釋”,其ESG信息披露要求躍升為國際領先地位。并且,新版《指引》所展示的ESG報告披露形式更加豐富,逐步融入國際化的參考指引,環境和社會范疇信息披露詳實程度提升并趨于穩定,在強監管要求下,港交所上市公司在ESG信息披露方面對《指引》遵循的整體情況勢必將有較大改善。新版《指引》有效規范了企業ESG的信息披露,這將有利于評級機構和投資機構獲得更加完善、真實且可比的ESG信息,從而更好的評價企業ESG表現,有利于倒逼企業高質量發展并最終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港交所的實踐為內地資本市場建設ESG信息披露體系提供了很好的政策啟示。
3、目前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中國整體上市公司的ESG關鍵指標披露率仍然偏低。在我國,上市公司主要通過可持續發展報告或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對ESG相關信息進行披露,盡管近年來A股上市公司發布的可持續發展報告和社會責任報告數量在逐步增加,但總體來看,截至2019年年末,滬深兩市A股上市公司發布可持續發展報告和社會責任報告的公司僅占全部上市公司的三成左右。同時,ESG關鍵指標的披露率也偏低,特別是環境和社會因素的關鍵定量指標披露率不甚理想(商道融綠,2019)。
二是氣候等ESG信息披露質量有待提高。證券基金業協會發布的《2019中國上市公司ESG評價體系報告》分別從E(環境)、S(社會責任)、G(公司治理)三個方面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進行了評估,結果顯示:ESG風險相對較高的行業ESG信息披露質量則相對較低。該報告分別將我國上市公司在E、S、G三個方面的評級結果分為了A(優秀類,約占20%)、B(正常類,約占60%)、C(關注類,約占15%)、D(不合格類,約占5%)四類。其中,在環境信息披露質量方面,得分最高的前100家上市企業中,ESG風險相對較低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金融業上市公司占比最高,分別有32家和27家,而ESG風險相對較高的傳統行業和ESG高風險行業則分別僅有20家和13家進入前100。
三是不同機構之間ESG信息披露表現差異較大。以銀行業機構為例,不同類型上市銀行的ESG信息披露程度存在一定差距,大型國有銀行與股份制銀行的ESG信息披露程度要大大高于城商行與農商行。根據中央財經大學國際綠色金融研究院的研究,其根據銀行性質的劃分,按照中央財經大學設計的ESG評價標準,2018年作為評分樣本的33家上市銀行中有6家大型銀行,8家股份行,12家城商行和7家農商行,總體上,大型銀行ESG信息披露方面的表現優于股份制銀行,股份制銀行優于城商行,而城商行又優于農商行,其中城商行的ESG信息披露表現差異較大,而農商行ESG信息披露總體表現較差。
三、對銀行保險業氣候信息披露制度建設的建議
1、對我國金融該機構氣候信息披露制度框架建設的建議
首先,我國金融機構氣候環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設已具備良好的基礎,一方面中國綠色金融制度日趨完備,為銀行保險業綠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設奠定了堅實基礎,另一方面主流氣候與環境信息披露框架可提供借鑒。近年來,中國綠色金融制度建設已經取得長足發展,對信息披露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我們建議根據我國綠色金融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實踐情況,包括《綠色信貸指引》(2012年)、綠色信貸統計制度、、《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2016年)、綠色金融評價制度如《綠色信貸實施情況關鍵評價指標》(2014)、《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綠色信貸業績評價(2018)等,同時吸收借鑒目前氣候與環境(綠色金融)信息披露的主流框架和實踐,如TCFD披露建議、GRI標準、港交所ESG信息披露指引、中英環境信息披露試點的實踐等,建設中國銀行保險業氣候信息披露制度。
其次,針對氣候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內容,我們提出以下初步設想:在披露原則方面,建議遵循真實與可核實性、準確與客觀性、具體與完整性、連續與一致性、及時性和清晰易理解等原則。在披露方針方面,本著循序漸進、日趨嚴格的原則,建議初步設置強制披露、建議披露(不披露就解釋)和鼓勵披露三個層次的披露責任。在披露形式方面,建議披露的形式為可持續發展報告、社會責任報告、ESG報告、企業年報等,并鼓勵更多主動性的專項主題報告,如應對氣候變化專題報告、金融機構綠色金融專項報告等形式。在披露框架和具體內容方面,建議分為組織管理(治理與戰略),政策、制度與流程,目標與指標三個方面。一是組織管理(治理與戰略),即披露銀行保險業金融機構在綠色金融業務發展、氣候、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以及自身綠色表現方面組織管理機制,以及制定的戰略、目標與規劃,建議該部分主要為強制披露。二是政策、制度與流程,披露銀行保險業金融機構在綠色金融業務發展、氣候、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以及自身綠色表現方面制定的政策、制度與流程,建議該部分主要為建議披露或鼓勵披露。三是目標與指標,即披露銀行保險業金融機構在綠色金融業務發展、氣候、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以及自身綠色表現方面設定的具體目標與定性和定量指標,建議部分指標強制披露,其他指標建議披露或鼓勵披露。
2、對我國銀行保險業氣候與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實施路徑的建議
現階段我國銀行保險業機構綠色金融發展顯著分化,對綠色金融、氣候與環境社會風險的重視程度不一,這將對一個統一的氣候與環境(綠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的實施與落實形成阻力。若是考慮到仍有眾多銀行保險業金融機構的綠色金融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將大部分信息披露要求設置為建議披露和鼓勵披露,那么該信息披露制度將缺乏約束力,也無法提升這些機構發展綠色金融并進行氣候與環境社會風險管理的意識。而若是設置較多強制披露的要求,則又會對這些起步階段的機構造成較大負擔,如果大部分機構無法按要求進行披露,該制度或將面臨流于形式的風險。因此,如何平衡一個統一的氣候與環境(綠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在實施初期的推進速度與強度是一項重點與難點。
實施初期建議以鼓勵披露為主,并注重與現有信息披露制度的協同。銀行保險業氣候與環境(綠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實施初期的重點在于構建一個統一的、可執行的銀行保險業氣候與環境信息披露框架,提升銀行保險業對綠色金融的重視程度,加強對氣候與環境社會風險的管理意識。因此,在制度實施初期,建議以鼓勵披露為主,并且重點關注在現有信息披露制度基礎之上的披露要求,如銀行業綠色融資統計制度中的統計指標,以確保銀行保險業機構在制度實施初期能夠按要求進行披露,從而平穩地向更高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過渡。同時,在制度實施初期,可以選擇部分在綠色金融以及相關信息披露方面已有成熟經驗的機構,鼓勵它們按照更高的要求進行披露,對其他機構形成示范作用。
實施中后期建議逐步增加強制披露比例,并提升氣候與環境風險管理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在氣候與環境(綠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實施中后期,應逐步凸顯該制度區別于其他現有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作用,逐步增加強制披露比例,并提升氣候與環境風險管理相關信息披露要求,以推動所有銀行保險業機構建立自身的氣候與環境風險管理機制,適時要求銀行保險業機構展開氣候和環境風險情景分析及壓力測試,并對相關流程和結果進行披露,以提升全銀行保險業抵御氣候與環境風險的能力。
3、對披露相關主體的建議
(1)對金融監管機構的建議
首先,建議監管部門構建統一的銀行保險業氣候環境信息披露框架及制度,并制定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實施時間表與路線圖。為了不斷提高氣候及綠色金融發展的透明度,構建統一的信息披露框架及制度越來越緊迫,建議監管機構構建統一的氣候與環境(綠色金融)信息披露框架為銀行保險業金融機構提供指引,同時需要構建完善的配套制度以保障信息披露制度的順利實施,以及在氣候與環境(綠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建設初期明確其推進路徑與時間計劃,以確保信息披露制度能夠以循序漸進的步伐不斷完善。
其次,建議金融監管機構在銀行保險業信息披露的基礎上,適時開展全行業氣候與環境風險壓力測試研究,并確保在適當情況下對氣候和環境因素建立審慎的監管或法律框架。氣候與環境風險是金融不穩定的一個來源,而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是金融監管機構的重要職責之一,因此,隨著全球氣候與環境風險的不斷增加,監管機構需要在金融機構氣候與環境風險信息披露的基礎上,逐步展開金融系統氣候與環境風險壓力測試的研究,以增強監管機構對金融系統抵御氣候與環境風險的能力的認識,同時能夠盡早采取相應措施來增強金融系統面對氣候與環境風險的韌性,如對氣候環境因素建立審慎的監管或法律框架等。
(2)對銀行保險業信息披露的建議
首先,建議銀行保險業機構基于氣候與環境信息披露框架要求,盡可能多的進行主動披露。做好環境和氣候相關信息披露是銀行保險業機構識別與防范環境和氣候相關風險的基礎,在進行主動披露的過程中,也是銀行保險業機構對自身環境和氣候風險的一次重新審視。與此同時,高質量、更完整的信息披露不僅能夠幫助銀行保險業機構在信息披露監管要求趨嚴的情況下,更加從容的應對監管環境的變化,還將有利于投資人對機構自身的價值評估。
其次,建議銀行保險業機構適時開展氣候和環境情景分析。評估氣候相關的風險和機遇對銀行保險業機構的影響是一項重要挑戰。氣候變化的金融影響的時間和規模是不確定的,受到從政策決定到地球氣候系統物理等眾多因素的影響。氣候情景不是對未來的預測,而是隨著特定變量的變化,經濟和氣候系統各要素之間的相互作用。對于整個銀行保險業來說,采用情景分析能夠更好地理解轉型風險和物理風險的含義,其中,物理風險的情景分析方法與模型可以充分借鑒保險業金融機構多年來在巨災保險業務方面積累的實踐經驗。在初始階段,建議銀行保險業金融機構設定明確的目標,并確定情景分析行使的范圍,以確保產出與業務需求相關。通常情況下,情景是為決策者而不是金融機構設計的。因此,鼓勵銀行保險業機構根據自身需要調整情景,并研究氣候變化對與其業務模式直接相關指標的影響。情景分析通常最適合作為一項跨職能的工作,涉及來自整個業務的內部利益相關者,包括但不限于風險管理、投資和可持續發展等職能,因此建議銀行保險業金融機構設立跨職能的部或團隊,共同研究情景分析下的氣候風險管理框架,并有機地與公司業務進行整合。
第三,建議銀行保險業機構適時將重要的環境氣候等ESG因素系統地整合到業務流程中,從而進行有效的ESG風險管理,并提升機構ESG績效。首先,從董事會和管理層制定明確的任務和戰略,以確定重大ESG因素并將其納入核心信貸或保險業務流程。其次,向員工提供ESG教育、培訓、工具和信息,以培養適當的技能。需要在整個組織和組織單位(如保險機構的承銷、產品開發、索賠管理、銷售和營銷、投資管理、企業責任、投資者關系)之間有效地溝通ESG信息。第三,審查業務部門的業務流程指南,并整合重要的ESG因素。第四,審查產品渠道,評估ESG相關產品的潛力。最后,評估和監控銀行保險業機構自身的ESG績效(直接)以及機構的信貸項目、保險和再保險組合、投資組合和供應鏈(間接)的ESG績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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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der&for=pc.
注:
[1]詳情參見GRI官網:https://www.globalreporting.org/Information/about-gri/Pages/default.aspx. (查于202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