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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阻卻法的演進過程、執行情況及相關判決

    2020-8-10 14:14

    來源:

    2020年6月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8次委員長會議修改了《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修改后的立法工作計劃特別強調要加快阻斷、反制 “長臂管轄” 法律制度的研究工作。當今世界,最熱衷且最有能力進行 “長臂管轄” 的國家是美國,阻斷、反制 “長臂管轄” 實際上是阻斷、反制美國的 “長臂管轄”。在美國對他國企業或自然人進行 “長臂管轄” 的眾多領域中,美國經濟制裁域外適用(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因其涉及范圍廣、執行力度大而最受詬病,引起包括歐盟、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眾多國家或國際組織的反對甚至阻斷、反制。美國推進經濟制裁域外適用所依賴的是美國的強大實力,而受美國經濟制裁域外適用影響的國家或地區能否對美國經濟制裁域外適用進行阻斷、反制,同樣取決于該國或國際組織是否擁有可以與美國抗衡的實力。現階段,在經濟層面擁有和美國抗衡實力的國家或國際組織僅有中國和歐盟。目前,歐盟已針對美國經濟制裁域外適用制定了專門的阻卻法(Blocking statute),歐盟阻卻法對于我們建立阻斷、反制美國“長臂管轄”的法律制度非常有借鑒意義。


    一、歐盟阻卻法演進過程

    1996年,針對美國新近出臺的、具有域外管轄權(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的《赫爾姆斯——伯頓法》和《達馬托法》,歐盟理事會頒布了《反對第三國立法域外適用的條例》(Regulation 96/2271,以下簡稱“《條例》”)。歐盟理事會認為,《條例》旨在對抗第三國域外適用的經濟制裁法律法規對歐盟成員國的國民、企業與他國間合法經貿往來的不利影響。《條例》指出,一些國家所頒布的法律法規試圖對歐盟成員國管轄下的自然人和法人的行為行使管轄權,這違反了國際法,同時也影響了歐盟及其成員國的利益。《條例》附錄所列的第三國域外適用的經濟制裁法律法規均為美國的法律法規,也就是說《條例》主要針對美國經濟制裁法律法規的域外適用。在《條例》發布后不久,美國和歐盟就達成了諒解,美國總統擱置了《赫爾姆斯——伯頓法》和《達馬托法》對歐盟企業的適用,《條例》暫時沒有了用武之地。


    2018年5月8日,特朗普總統宣布美國政府退出伊朗核協議,分兩階段重啟JCPOA執行期間擱置或取消的、與伊朗核相關的次級制裁。對此,歐盟表示將繼續維持與伊朗達成的核協議。美國政府恢復的次級制裁具有域外效應,嚴重影響到第三國,如歐盟成員國,與伊朗間的正常商貿外來。為支持歐盟企業繼續開展伊朗業務,進而激勵伊朗繼續遵守伊朗核協議,在美國政府重啟的第一階段次級制裁生效的當天,2018年8月6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一項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擴大《條例》附錄中具有域外管轄權的外國法律法規的范圍,將美國重啟的、與伊朗核協議相關的次級制裁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納入《條例》的附錄。修改后的《條例》于2018年8月7日正式生效。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01

    主要內容

    《條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未經歐盟理事會授權,歐盟成員國的國民、企業以及歐盟境內的任何人都不得遵守附錄中所列明的外國具有域外管轄權的法律法規(第五條);

    2. 任何歐盟以外的法院根據附錄所列明的法律法規做出的判決不得在歐盟境內被承認(第四條);

    3. 歐盟成員國的國民、企業如因附錄中所列明的外國具有域外管轄權的法律法規而遭受損失,可以起訴致使其遭受損失的自然人或實體以追討損失(第六條);

    4. 歐盟成員國的國民、企業如得知附錄中所列明的外國具有域外管轄權的法律法規將影響其經濟利益,需在30天內向歐盟委員會報告(第二條)。

    另外,《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不遵守美國經濟制裁法律法規將嚴重損害其利益的情況下,歐盟成員國的國民、企業可以尋求歐盟委員會的授權,授權其遵守《條例》附錄所列的美國法律法規。


    02

    適用對象

    《條例》適用于以下自然人和實體:位于歐盟境內的任何自然人,無論其是否屬于歐盟成員國的國民;依據歐盟成員國法律成立的公司和組織,無論其是否位于歐盟,以及其在第三國的分支機構;歐盟成員國的國民,無論其是否在歐盟境內;進入歐盟成員國管轄范圍的船舶、飛機等。也就是所上述自然人和實體必須遵守《條例》的相關規定。


    03

    《條例》所針對的具有域外效應的經濟制裁法律法規

    《條例》附錄列明了所針對的具有域外效應的經濟制裁法律法規。在2018年8月6日前,《條例》附錄包含的法律法規有《赫爾姆斯——伯頓法》和《達馬托法》和《古巴資產控制條例》,2018年8月6日新增的法律法規有:《伊朗威脅消減及敘利亞人權法》《2012財年國防授權法》《伊朗自由和反擴散法》和《伊朗交易和制裁條例》。


    三、歐盟成員國的執行情況及相關判決

    01

    歐盟企業面臨的兩難困境

    根據《條例》,歐盟成員國的國民、企業需嚴格遵守《條例》,不得遵守《條例》附錄所列的美國法律法規。如歐盟企業響應歐盟的呼吁,繼續維持與伊朗的商貿往來,可能會遭受美國的次級制裁,被納入SDN名單或被進行賬戶制裁。如歐盟企業因為美國對伊朗的制裁,取消已簽署的、與伊朗相關的合同,可能會被起訴,甚至會遭受歐盟成員國有權機構的處罰。


    02

    歐盟成員國的執行情況

    《條例》并沒有明確處罰措施,歐盟成員國根據本國實際具體執行《條例》。其中,英國曾于1996年12月19日出臺The Extraterritorial US Legislation (Sanctions against Cuba, Iran and Libya) (Protection of Trading Interests) Order 1996以執行《條例》的相關要求,該命令明確英國政府可以追究不遵守《條例》的英國人的刑事責任。另外,根據路透社2007年4月27日報道,奧地利政府依據《條例》對BAWAG銀行進行調查,原因是BAWAG銀行依據美國對古巴的經濟制裁法律法規取消了大約100名古巴人的賬戶,BAWAG銀行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條例》。BAWAG銀行是奧地利的第五大銀行,當時美國投資者Cerberus Capital正在以32億歐元的價格收購BAWAG銀行。2007年4月初,BAWAG銀行對大約100名古巴客戶表示,BAWAG銀行必須取消這些古巴人在BAWAG銀行開立的賬戶,如果不取消,Cerberus Capital將無法收購BAWAG銀行。在此兩難的情況下,BAWAG銀行向美國財政部申請允許其保留古巴客戶的賬戶,美國財政部給予BAWAG銀行豁免,奧地利政府沒有對BAWAG銀行進行處罰。


    03

    與《條例》相關的判決

    在2018年特朗普總統重啟伊朗核相關的次級制裁、歐盟更新《條例》后,歐盟成員國已經出現了多起與《條例》相關的判決。下面,將選取其中三個比較有代表性的案件予以說明,其中兩個為意大利的法院做出的判決,另一個為德國的法院做出的判決。

    • 案例一,意大利一家法院做出判決,要求一家意大利銀行解凍與SDN名單中的伊朗實體相關的資金,理由是美國的制裁決定在歐盟成員國沒有法律效力。

    • 案例二,意大利一家法院做出判決,要求一家意大利銀行繼續為一個伊朗人所擁有的意大利企業提供銀行服務。該法院認為,這家意大利銀行因該意大利企業為伊朗人控制而不再為其提供服務違反了《條例》。該伊朗人并沒有被美國制裁,也不在歐盟金融制裁名單中。

    • 案例三,德國一家法院拒絕一家被美國制裁的物流公司要求一家德國的銀行繼續為其提供服務的請求。在該物流公司被美國納入制裁名單以后,該銀行依據和該物流公司簽署的協議,不再為其提供銀行服務。該法院認為,該銀行若繼續為該物流公司提供服務,將可能遭受美國的制裁,上述風險符合協議約定的服務終止條件,且《條例》并沒有要求歐盟企業必須繼續開展涉伊朗業務。


    免責聲明:以上僅是個人的理解,不代表所在公司的觀點。



    本文作者

    孫才華

    CGSS(認證制裁專業人士),FRM(金融風險管理師),公司律師,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法律與金融監管研究基地特約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經濟制裁、金融監管;開設經濟制裁研究公眾號《亦恒說》,曾在《中國金融》《中國改革》《金融時報》《中國保險報》《二十一世紀商業評論》、財新網等媒體發表經濟制裁方面的論文和專業文章30余篇,接受《南風窗》雜志關于經濟制裁的專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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