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資金募集上,主要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另外在投資方式上也是以私下協商形式進行,絕少涉及公開市場的操作,一般無需披露交易細節。
2)多采取權益型投資方式,絕少涉及債權投資。反映在投資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轉讓優先股,以及可轉債的工具形式。PE投資機構也因此對被投資企業的決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決權。
3)一般投資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業,絕少投資已公開發行公司,不會涉及到要約收購義務。
4)投資期限較長,一般可達3至5年或更長,屬于中長期投資。
5)資金來源廣泛,如富有的個人、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
6)PE投資機構居多采取有限合伙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有很好的投資管理效率,并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弊端。
7)投資退出渠道多樣化,有上市(IPO)、售出(TRADE SALE)、兼并收購(M&A)、標的公司管理層回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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