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央行DCEP只是數字化的人民幣現金,而且短期內也不可能完全替代人民幣現金(實物現金可能在很長時間內都會存在,特別是在通訊條件落后地區更是如此),那么,現在很多關于DCEP的說法實在是過于夸張了。
第一,DCEP可以替代部分現金,因此有利于降低現金印制和流通過程中的成本,提高運行效率,增強合規監管,但不可能很快取代所有的現金,因此說“告別現金”,其實是言之過急了。
第二,DCEP作為數字現金,在貨幣總量中的比重可能很低(目前流通中現金占貨幣總量的比重已經不足4%,作為部分替代現金的DCEP,規模將更加有限),所以,即使推出DCEP,至少短期內也不可能重構傳統
金融體系。實際上,央行DCEP的設計,很重要的就是要避免給現有金融體系帶來很大沖擊,并因此增加風險和成本。所以,不宜過于夸大其對金融體系,包括對支付公司的影響。
第三,DCEP并不會像
比特幣一樣完全是無需許可的無國界的
區塊鏈運行體系,不可能很快成為跨境國際支付清算體系,由此而認為可以建立自己的全球清算體系,有力推進人民幣國際化,甚至劍指美元霸權等,更是過于高估其功能了。
第四,即使中國率先推出
數字貨幣,是否能夠奠定自己在數字貨幣領域的領先地位和規則制定上的話語權,能否由此就使中國的數字貨幣成為全球的數字中心貨幣,完全取決于中國所運用的技術方案是否領先,以及中國國際影響力是否全球領先。實際上,如果人民幣不能成為國際中心貨幣,數字化的人民幣DCEP同樣很難成為國際數字貨幣的中心貨幣。
第五,為實現DCEP有限匿名要求,一筆交易可能要同時將信息傳送運營機構和央行,而且所傳送的信息內容還有所不同,這在設計上會非常復雜、操作上可能成本要高于目前的銀行網銀或支付機構的手機支付,是否具有比較優勢并容易得到參與各方的歡迎值得關注。如果沒有比較優勢,是否需要運用行政手段強制推行,需要仔細斟酌。
當然,如果央行DCEP只是從替代現金開始,在同一筆交易的信息同時傳送運營機構和央行的運行比較穩定后,再進一步推動DCEP向替代銀行存款延伸,從而形成“收付業務操作在運營機構,完整客戶和交易信息在央行”的金融運作體系,所有貨幣收付轉移的信息能第一時間就全部集中到央行,那將對央行貨幣監管及貨幣政策決策與有效實施提供巨大支持,央行DCEP的推出才真正具有極大意義。這可能才是DCEP真正的發展方向。
以上只是根據目前所獲得的相關信息提出的一些看法,可能與DCEP的實際情況有出入。所以,還是希望央行能盡快公布DCEP的設計白皮書,用官方權威說明消除社會上不必要的猜測和胡亂演繹,并提前考慮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也相信央行一定會在發布DCEP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之后,保留一定的過渡期,并加強宣傳講解和使用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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