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滿足申請條件的企業對照相關標準或要求進行自評價。
2.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評價機構開展現場評價。
3.評價合格的企業,可按所在地區綠色制造體系實施方案的要求和程序,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4.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對申請材料進行評估確認后,向工信部推薦評估合格、在本地區成績突出且具有代表性的綠色工廠企業名單,并隨附相關材料。
5.工信部將在地方主管部門推薦意見的基礎上,依據相關評價標準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必要時采用現場抽查等方式,確定國家級綠色工廠企業示范名單,公示后向社會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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