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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信時間戳證明力問題研究

    2020-3-15 17:33

    來源: 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 作者: 李洪江 胡楊

     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可信時間戳已被大量的用于司法維權途徑中,但對于時間戳如何使用及證據效力,司法界仍存有較大爭議。因此本文就可信時間戳的形式、內容、發展及司法運用對可信時間戳做一個梳理。

    一、         什么是時間戳?

    可信時間戳(TSA)是由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簽發的一個電子證書,用于證明申請認證的知識產權(電子數據、文件)是誰(who) 在什么時間(when)擁有一個什么樣的作品(what)。作品的可信時間戳認證就是由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TSA)給作品頒發一個“電子出生證”。

    聯合信任時間戳的服務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電子證據固化保全:用戶可通過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的聯合信任電子證據固化保全系統的網頁取證功能對網頁進行取證。用戶在輸入網址后,系統自動生成一個電子取證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證書內載明了網頁網址信息和證明效力即證明電子證據的客觀存在性和內容完整性。

    知識產權保護:用戶可將文字、音頻或視頻等文件上傳至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網站,網站會為上述文件頒發一個“出生證明”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證明上述文件已于申請時間存在。

    權利衛士APP:用戶還可通過APP進行取證,如通過APP進行拍照、錄像、錄音等,在操作后APP可根據用戶指令生成與知識產權保護同類型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

    二、         法律規定

    最早的與時間戳相關的法律規定是2004年頒布、2005年施行的《電子簽名法》,對數據電文和電子簽名與認證進行了相應的規定,指出了判斷數據電文是否完整、有效以及電子簽名是否可靠的一般標準,其中第七條明確指出“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2010年最高法、最高檢等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九條規定,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網絡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屬于電子證據。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將“電子數據”作為獨立的證據類型予以規定。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修訂的《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均認定“電子數據”作為獨立的證據類型。2015年最高法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明確區分了電子數據和視聽資料,對于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法領域的運用作了詳細界定。

    目前針對時間戳取證模式的規范僅有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該規定明確了需要對時間戳取證證據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但并沒有對時間戳取證證據的性質進行明確,也沒有對真實性審查方面的具體要素進行細化。

    因此,可信時間戳作為電子數據形式的一種,可以在訴訟程序中作為證據使用,但證明效力在各個法院仍持有不同的態度。

    三、         司法實踐

    (一)   直接采信:法院直接采信時間戳證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不僅有時間戳證據,同時又有公證書等更為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法院基于證據效力的規則,直接予以認可時間戳證據,未對時間戳證據提出質疑或解讀。所以,與其說是法院采信的是時間戳,不如說是法院采信的是公證書,時間戳僅是從技術上增強公證書的證明事項;

    2.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除有時間戳證據以外,對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予以自認,法院沒有必要進一步審查時間戳證據的有效性或合法性,直接予以認可;

    3.法官本身認可時間戳能夠證明電子數據在特定時間存在且不可篡改的原理,直接予以確認時間戳的效力。

    (二)   不予采信:法院拒絕采信時間戳證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經辦法官認為,電子簽名或者證據固化由第三方進行時應當提供第三方合法經營以及相關資質的文件,未提供相關文件,相關證據存疑;

    2.當事人所要證明的事實超出了時間戳證據本身的范圍,不能證明當事人的相關主張;

    3.時間戳取證的過程存在瑕疵,如無法證明時間戳所對應的數據電文在上傳到第三方時間戳服務中心之前是否經過篡改。

    (三)   通過高度蓋然性的標準予以采信:

    該種情況下,法院并不直接就時間戳證據是否有效進行直接的評判,而是結合其他證據以及證據鏈,在民事證據高度蓋然性的標準下對時間戳證據予以認可。

    四、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武漢康健婦嬰醫院有限公司與華蓋創意(北京)圖像技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申請再審案

    審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號:(2015)民申字第2117號

    合議庭: 佟姝、杜微科、王艷芳

    【案情及裁判要旨】華蓋公司在本案中主張康健醫院未經許可在其新浪微博中使用華蓋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涉案圖片。但華蓋公司提交的第1351號公證書關鍵證據所記載的公證時間與公證書所附光盤中包含的被訴侵權圖片的取得時間明顯不符。此后提交的《情況說明》、補正公證書等證據,不僅未能對第1351號公證書存在的上述問題作出修正或合理解釋,反而因增加了未在第1351號公證書中記載且無證據佐證的事實;同時對于華蓋公司于再審程序中補充提交的其聲稱通過“時間戳”技術獲取的相關打印件,亦不足以克服第1351號公證書所存在的證明力缺陷,最高法院對其不予確認。判決結果:駁回華蓋創意(北京)圖像技術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注解】本案中,最高院未采納時間戳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本案中,華蓋公司提交的時間戳證據與公證書公證內容存在出入,不足以推翻公證書證明的內容。

    典型案例二:華蓋創意(北京)圖像技術有限公司與福州美萊華美美容醫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財產權糾紛二審

    審判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閩民終1482號

    合議庭: 李然、葉毅華、曹慧敏

    【案情及裁判要旨】本案中,華蓋公司訴華美美容醫院未經允許在微博中使用其擁有著作權的圖片,侵害了自身著作權。一審法院認為,可信時間戳是解決電子簽名有效性和數據電文(電子文件)時間權威問題的有效方式。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出具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中所記載的時間文件(tsa)是以附件形式存在的,但華蓋公司提交的附件光盤并沒有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簽注的封條,無法確認從光盤內容中打印的截圖頁面出自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所提供的光盤。由于華蓋公司用于證明侵權事實的光盤打印截圖與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出具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中所記載的附件光盤內容無法對應,因此在無其它證據印證的情況下,華蓋公司主張華美美容醫院侵權事實,不予采信。其次,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并非法定的認證服務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的規定,提供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具備相應法定條件,同時從事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后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且取得認證資格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在互聯網上公布其名稱、許可證號等信息。而華蓋公司并沒有提供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具有電子認證服務資格的相關證據,據此,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所出具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用于證明侵權的效力不予認定。

        二審中福建高院認為:根據華蓋公司提交的以時間戳服務系統固定的華美美容醫院的微博頁面屬于電子證據,其在生成、儲存方法和保持完整性的方面,均較為可靠。首先,固定證據的整個過程由華蓋公司自行操作,但整個操作過程不僅有計算機中安裝的屏幕錄像軟件錄像記錄,同時還有外錄設備進行錄像記錄。在取證前,對所用計算機的操作環境和相關的網絡環境進行了一系列合理的清潔性檢查,該行為最大限度的排除了因操作者不當介入、操作計算機不清潔、網絡環境不真實等因素可能對取證結果造成的影響,保證了電子數據生成、儲存方法的可靠性。第二,每個電子數據文件在申請時間戳時自動產生一個唯一對應的數字指紋和tsa格式的電子證書,在驗證時間戳時,將待驗證電子數據文件與對應的tsa格式的電子證書進行匹配,如果文件自申請時間戳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改變,則可以通過時間戳驗證,反之則無法通過時間戳驗證。根據時間戳服務系統公示的信息,文件內容發生任何改變,如打開后保存,都無法通過驗證。此種方式通過密碼技術有效驗證和保障了電子數據的完整性。第三,由權威性較高的中國科學院國家授時中心負責時間戳服務系統的國家標準時間溯源及系統時間同步與分配,保證了電子數據形成時間的準確性。該中心獲得著作權協會的推薦,綜上所述,微博頁面截圖、屏幕錄像文件、外錄設備錄像文件和中國科學院國家授時中心出具的證明等材料,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華蓋公司提供了華美美容醫院實施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華美美容醫院雖然對華蓋公司提供取證行為有異議且對其自身的行為進行了否認,但并未提供任何證據加以證明。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華蓋公司以時間戳服務系統固定的微博頁面的真實性應予以確認。

    【注解】本案仍屬于仍未直接認定時間戳有效的案例,而是通過舉證責任分配以及高度蓋然性的證據標準采納了時間戳證據。本案中侵權方對時間戳證據的有效性提出質疑,就一審法院對時間戳取證過程的否定意見而言,該意見并非沒有道理,類似在本地先錄像再上傳的方式存在錄制后修改上傳的可能,只是通過高度蓋然性的證據標準以及舉證責任的分配二審法院福建高院采納了該時間戳證據。

    典型案例三:華蓋創意(北京)圖像技術有限公司訴融信(福建)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案

    審理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閩民終1485號

    合議庭: 蔡偉、陳一龍、馬玉榮

    【案情及裁判要旨】福建高院認為: 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依法應當同時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等法律要件。本案中,華蓋公司提交的用以證明融信公司未經許可,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了涉案圖片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從證據的類型和形式來看,應屬于第三方電子證據保全機構所保全的電子證據,能否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亦需要符合上述證據的法定要件。

        首先,從出具《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的主體來看。出具該證書的機構為所謂的“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該機構是否系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華蓋公司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另外,華蓋公司也沒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對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已經相關行政部門審批,具有出具此類認證證書的資質提交證據證明。因此,《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的出具主體的合法性無法確認。

        其次,從《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的內容本身來看。僅能證明華蓋公司在其申請認證的時間將附件光盤中的文件上傳至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的網站,從證據保全的過程和內容來看,華蓋公司對其所訴的融信公司在官方微博上使用涉案圖片進行登錄、截屏、上傳等一系列行為都是由其單方,且在其所控制的電腦設備上進行。

        所以,該認證行為針對的只是上傳時間,而非文件本身。由于該文件的來源和操作過程均由華蓋公司單方控制和操作,在這一過程中缺乏第三方有效監督,因此無法確保光盤內容的客觀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因此,在融信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且無其他證據可以佐證融信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了華蓋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涉案圖片的情況下,無法認定融信公司構成對華蓋公司著作權的侵害。綜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注解】本案中福建高院未采納時間戳證據。第一,福建高院認為華蓋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屬于合法有資質的機構;第二,福建高院認為,華蓋公司的取證操作完全是在自身電腦上進行,只有上傳才使用時間戳服務中心的相關功能,因此能夠證明的只是上傳時間,不能證明在上傳之前是否經過修改,該點值得肯定和注意。

    典型案例四:華蓋創意(北京)圖像技術有限公司與福建鴻星爾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審理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閩民終1082號

    合議庭: 吳廣強、孫艷、黃從珍

    【案情及裁判要旨】本案中,華蓋公司訴福建鴻星爾克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提交了華蓋公司由北京聯合信任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開發運營的《TSA時間戳版權保護系統》對鴻星爾克公司官方微博中發布的內容進行固定的時間戳證據。福建高院認為,該時間戳證據其性質相當于對網絡內容進行公證保全,原審法院據此認認定鴻星爾克公司存在侵權行為有事實依據。在華蓋公司對涉案圖片享有著作權的情況下,鴻星爾克公司未經許可,在其官微上使用涉案圖片,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圍,原審法院認定侵權成立屬于適用法律正確。原審中,鴻星爾克公司申請所謂的證人出庭,實際是要求法院傳喚制作時間戳的經辦人出庭作證,該請求應包含在對時間戳證據的質疑上,原審法院對此已進行了審理,原審法院對其申請證人出庭不予支持有理。最終判決駁回鴻星爾克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注解】本案中,福建高院認可了時間戳證據的效力,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在對時間戳的性質界定上,福建高院認為時間戳證據相當于對網絡內容進行公證保全。

    五、         應用建議:

    因此,法院在對時間戳證據進行審查時,通常情況下會三步走:第一步,當對時間戳服務機構進行審查時,需要檢查時間戳服務機構的資質及運營條件,以及機構的中立性。第二步,對取證過程進行審查。在此需要審查證據獲取過程是否存在虛擬、偽造可能性,重點審查證據的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此外,還需要審查證據獲取手段是否合法。第三步,對時間戳取證證據本身內容進行審查。當時間戳作為權屬證據時,如果對作品底稿等形成過程中的文件進行時間戳固定,需要達到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能夠認定作品權屬的初步水平。當時間戳取證證據作為侵權證據時,需要考察侵權頁面的完整性,諸如能否顯示侵權網站網址等信息。

    我們在使用時間戳在對自己的證據進行取證時應當注意,對網頁取證應采取時間戳的網頁取證功能,這樣其出具的認證證書將會顯示網頁網址等關鍵信息。若取證的內容為權屬證明,則可采取知識產權保護功能進行取證,以便加注自己的身份信息及作品內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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