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日報報道,28日,
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審結一起
比特幣挖礦機糾紛。去年4月,常某向陳某購買比特幣挖礦機,總計支付44萬余元。陳某向貨主龔某訂購比特幣挖礦機220臺并付清價款。按照約定,龔某將直接發貨給常某。但由于陳某與龔某之間尚有其他債務未結清,龔某于是將該筆貨款抵扣了之前的債務而拒絕發貨。常某遂以龔某為被告、陳某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龔某退還貨款。園區法院審理認為,不同于比特幣本身,涉案買賣交易的標的比特幣挖礦機系用于計算生成比特幣的機器設備,其本身具有財產屬性,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并未禁止買賣比特幣挖礦機,因此認定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但因為常某和龔某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法院駁回了常某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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